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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
6.2.1 周边环境应评价下列内容:
1 所处位置与规划的符合性;
2 周边道路条件;
3 场站规模与所处的环境的适应性;
4 站内燃气设施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
5 消防和救护条件;
6 噪声。
6.2.2 总平面布置应评价下列内容:
1 总平面功能分区;
2 安全隔离条件;
3 站内燃气设施与站内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
6.2.3 站内道路交通应评价下列内容:
1 场站出入口设置;
2 场地大小和道路宽度;
3 路面平整度和路面材质;
4 路面标线;
5 道路上空障碍物;
6 防撞措施;
7 进入场站生产区的车辆管理。
6.2.4 气体净化装置应评价下列内容:
1 净化后的气质;
2 净化装置的运行状态;
3 排污和废弃物处理;
4 净化装置的检测。
6.2.5 加压装置应评价下列内容:
1 运行状态;
2 可靠性;
3 排气压力与排气温度;
4 润滑系统;
5 冷却系统;
6 阀门的设置;
7 所处环境;
8 排污和废弃物处理;
9 防振动措施;
10 压缩机缓冲罐、气液分离器的检测。
6.2.6 加(卸)气应评价下列内容:
1 加(卸)气车辆的停靠;
2 加(卸)气车辆和气瓶的资质查验;
3 加(卸)气操作;
4 防静电措施;
5 充装压力;
6 卸气剩余压力;
7 加(卸)气软管;
8 加(卸)气机或柱的运行状态。
6.2.7 储气装置应评价下列内容:
1 储气井、储气瓶安全装置;
2 储气井、储气瓶的运行状态;
3 储气井、储气瓶的检测;
4 小容积储气瓶的数量、体积和摆放。
6.2.8 调压器应按本标准第4.3.3条评价。
6.2.9 安全阀与阀门应按本标准第4.2.7条评价。
6.2.10 过滤器应按本标准第4.2.8条评价。
6.2.11 工艺管道应按本标准第4.2.9条评价。
6.2.12 仪表与自控系统应按本标准第4.2.10条评价。
6.2.13 消防与安全设施应按本标准第4.2.11条评价。
6.2.14 公用辅助设施应按本标准第4.2.12条评价。
3 是按照《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2002(2006年版)第3.0.5条和第3.0.7条的要求编写的。
4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与《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2002(2006年版)对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的气瓶车固定车位防火间距都有规定,采用哪个规范取决于气瓶车在固定车位总几何容积。通常汽车加气子站规模较小,多数都是一个车位,可以采用《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2002(2006年版),而加气母站通常具有多个加气车位,应采用《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除了气瓶车固定车位外,《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未规定其他设施的防火间距,因此其他设施的防火间距均应按照《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2002(2006年版)执行。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站房内不得设有住宿、餐饮和娱乐等经营性场所”的要求是按照《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2002(2006年版)第11.2.10条的要求编写的。
6 是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7.6.9条的要求编写的。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内通常设有压缩机,会产生较大的噪声,因此对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应评价噪声危害。
6.2.2 总平面布置评价
1 是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7.2.14条的要求编写的。对于加气子站和标准站生产区指工艺装置区,辅助区指加气区。
3 检查表(3)是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7.2.9条的要求编写的。
6.2.3 站内道路交通评价
1 是按照《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2002(2006年版)第5.0.2条的要求编写的。
2 是按照《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2002(2006年版)第5.0.3条第1款的要求编写的。压缩天然气加气站一般较小,设施设备相对简单,不必要设环形消防车道,但对于加气母站和加气子站,由于使用到气瓶车,回车场地是必须要有的。
3 是按照《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2002(2006年版)第5.0.3条第2款和第3款的要求编写的。实际评价时可采用车辆停车后不拉手闸,观察是否有溜动迹象的方法来判断平整度。站内道路如果采用沥青路面,则在发生火灾时沥青将发生熔融而影响车辆撤离和消防工作正常进行。
4 对于只有一块场坪的场站来说,不存在道路概念,可以不设检查表中所列的路面标线。
5 根据《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 4387-2008第6.1.2条的规定,“跨越道路上空架设管线距路面的最小净高不得小于5m,……如有足够依据确保安全通行时,净空高度可小于5m,但不得小于4.5m,跨越道路上空的建(构)筑物(含桥梁、隧道等)以及管线,应增设限高标志和限高设施”。因此场站内架空管道和建(构)筑物要求为5m,但由于普通压缩天然气气瓶车高度通常为2.95m左右,即使3排10个管束的超大气瓶车高度也仅为3.4m左右,因此最低要求可以降到4.5m。
6 防撞装置可以是防撞柱,也可以是坚固的固定式围栏,但可移动式的围栏不能作为防撞柱。
6.2.4 气体净化装置评价
1 是按照《车用压缩天然气》GB 18047-2000第4.1条的要求编写的。
3 目前大多数城市使用的天然气已经经过层层净化,质量比较好,脱水装置脱出的水往往很少,少量的水排出后可以自然挥发掉,对于这种情况可不设专门的收集装置。
6.2.5 加压装置评价
1 目前压缩机的集成化技术越来越高,比较先进的压缩机已经自带缓冲装置,采用这类压缩机可以不必在压缩机前设置缓冲罐。压缩机异常声响包括喘振、邻机干扰等现象。
2 是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7.2.17条的要求编写的。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压缩机至少应配备2台,一用一备。
3 压力指标是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7.2.17条的要求编写的。
5 冷却水循环使用是节能环保的要求。为了保证循环水的水质,减少结垢和腐蚀,补充新的循环水应首先软化除氧,有条件的企业可以在循环水管路上装设在线水质分析仪,也可定期取样检测,发现水质不符合使用标准时,应及时更换。
6 是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7.2.21条的要求编写的。
8 是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7.2.26条的要求编写的。
9 在进行评价时,应结合压缩机振动对建筑造成的损伤程度来进行评价,如果发现已经对建筑产生损伤,如开裂、崩块等,即使有防护措施也不得分。
6.2.6 加(卸)气评价
1 根据《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7.2.6条的要求,每台气瓶车的固定车位宽度不应小于4.5m,长度宜为气瓶车长度。固定块应由场站准备,当场站设有轮卡装置时,可不配备固定块。气瓶车加满气后使得站内危险物品的量增加,如不及时离开,发生事故后将产生较大的危害。
2 由于涉及利益问题,很多燃气企业往往容易向买方妥协,即使有这样的要求,但执行起来可能由于买方的拖延或承诺而往往不了了之。本条的要求是极其重要的,事故的发生不外乎两方面原因,人的不安全行为(违章操作)和物的不安全状态,在压缩天然气加气站运行过程中,人的操作,站内设施的维护都是加气站方面可控的,唯一不可控的就是气瓶车,因此必须严格要求。
4 为了保障防静电接地的效果,接地装置应定期检测接地电阻值。有条件的燃气企业应配备静电接地检测报警仪,不具备条件的可委托防雷防静电检测机构定期进行检测。静电接地电阻值是按照《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 12158-2006第6.1.2条的要求编写的。
5 是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7.2.16条的要求编写的。压缩天然气系统的设计压力为最高工作压力的1.1倍,因此检查表中压力超过10%时不得分。
6 是按照《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质技监局锅发[2000]250号)第79条的要求编写的。
7 检查表(1)是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7.5.4条的要求编写的。由于目前我国尚未制订高压加气软管的国家标准,各家厂商生产的高压加气软管质量参差不齐,因此本标准未对使用年限进行统一规定。燃气企业应根据产品的使用维护说明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必要时可采取静压试验等方法进行检测。
检查表(2)是按照《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2002(2006年版)第8.4.5条的要求编写的。拉断阀通常在加气软管上使用,卸气软管使用较少,因此对于卸气软管本项可做缺项处理。
8 检查表(1)重点是检查扳机的灵活性和加气嘴的密封性。
检查表(2)中的安全保护装置主要有紧急截断阀、加气截断阀、安全限压装置、流量控制装置、流量计,以及在进气管道上设置的防撞事故自动切断阀等。
6.2.7 储气装置评价
1 是按照《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2002(2006年版)第8.5.2条的要求编写的。
4 是按照《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2002(2006年版)第8.3.4条和第8.3.6条的要求编写的。储气瓶数量越多,接头就越多,可能造成泄漏的危险源点就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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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总则
- 2 术语
- 3 基本规定
- 3.1 一般规定
- 3.2 评价对象
- 3.3 评价程序与评价报告
- 3.4 安全评价方法
- 4 燃气输配场站
- 4.1 一般规定
- 4.2 门站与储配站
- 4.3 调压站与调压装置
- 5 燃气管道
- 5.1 一般规定
- 5.2 钢质燃气管道
- 5.3 聚乙烯燃气管道
- 6 压缩天然气场站
- 6.1 一般规定
- 6.2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
- 6.3 压缩天然气供应站
- 7 液化石油气场站
- 7.1 一般规定
- 7.2 液化石油气供应站
- 7.3 液化石油气瓶组气化站
- 7.4 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
- 7.5 液化石油气汽车加气站
- 8 液化天然气场站
- 8.1 一般规定
- 8.2 液化天然气气化站和调峰液化站
- 8.3 液化天然气瓶组气化站
- 9 数据采集与监控系统
- 9.1 一般规定
- 9.2 调度中心监控系统
- 9.3 通信系统
- 10 用户管理
- 10.1 一般规定
- 10.2 管道燃气用户
- 10.3 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户
- 11 安全管理
- 11.1 一般规定
- 11.2 安全管理
- 附录A 燃气输配场站设施与操作检查表
- 附录B 燃气管道设施与操作检查表
- 附录C 压缩天然气场站设施与操作检查表
- 附录D 液化石油气场站设施与操作检查表
- 附录E 液化天然气场站设施与操作检查表
- 附录F 数据采集与监控系统设施与操作检查表
- 附录G 用户管理检查表
- 附录H 安全管理检查表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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