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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一般规定
10.1.1 燃气用户管理的安全评价应包括管道燃气用户和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户。
10.1.2 管道燃气用户的评价单元宜划分为:室内燃气管道、管道附件、用气环境、计量仪表、用气设备、安全设施、维修管理、安全宣传、入户检查;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户管理的安全评价单元宜划分为气瓶、管道和附件、用气环境、用气设备、安全设施、维修管理、安全宣传。
燃气用户管理的安全评价应符合本标准第10.2、10.3节和附录G的规定。
10.1.3 对于某一拥有居民用户、商业用户和工业用户中的一种或多种用户类型燃气企业的评价,总评价得分宜按所包含的每一类用户单独评价换算成100分为满分的得分,乘以该类用户用气量占整个系统用气量的百分数之和来确定。
10.1.4 商业和工业用户采用调压装置时,应符合本标准第4.3节相关要求;采用瓶组供气时,应符合本标准第7.3节和第8.3节相关要求。
条文说明
10.1.1 明确了燃气用户管理现状安全评价的范围。由于管道燃气用户与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户在用气系统的组成存在很大的差异,应分别评价。
10.1.2 管道燃气用户是以用户引入管为起点,对室内燃气管道及相关设施进行划分的,室外燃气管道及配套设施未包括在内;如果需要对管道燃气用户的室外燃气管道及其他部分进行评价,应按照其他章节相关要求进行。
10.1.3 由于每家燃气企业所管理不同类型的用户规模不尽相同,为了全面体现用户的现状水平,给出了总评价得分的一种计算方法,企业也可采用其他更科学的计算方法。
10.1.2 管道燃气用户是以用户引入管为起点,对室内燃气管道及相关设施进行划分的,室外燃气管道及配套设施未包括在内;如果需要对管道燃气用户的室外燃气管道及其他部分进行评价,应按照其他章节相关要求进行。
10.1.3 由于每家燃气企业所管理不同类型的用户规模不尽相同,为了全面体现用户的现状水平,给出了总评价得分的一种计算方法,企业也可采用其他更科学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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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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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一般规定
- 3.2 评价对象
- 3.3 评价程序与评价报告
- 3.4 安全评价方法
- 4 燃气输配场站
- 4.1 一般规定
- 4.2 门站与储配站
- 4.3 调压站与调压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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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 一般规定
- 5.2 钢质燃气管道
- 5.3 聚乙烯燃气管道
- 6 压缩天然气场站
- 6.1 一般规定
- 6.2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
- 6.3 压缩天然气供应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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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 一般规定
- 7.2 液化石油气供应站
- 7.3 液化石油气瓶组气化站
- 7.4 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
- 7.5 液化石油气汽车加气站
- 8 液化天然气场站
- 8.1 一般规定
- 8.2 液化天然气气化站和调峰液化站
- 8.3 液化天然气瓶组气化站
- 9 数据采集与监控系统
- 9.1 一般规定
- 9.2 调度中心监控系统
- 9.3 通信系统
- 10 用户管理
- 10.1 一般规定
- 10.2 管道燃气用户
- 10.3 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户
- 11 安全管理
- 11.1 一般规定
- 11.2 安全管理
- 附录A 燃气输配场站设施与操作检查表
- 附录B 燃气管道设施与操作检查表
- 附录C 压缩天然气场站设施与操作检查表
- 附录D 液化石油气场站设施与操作检查表
- 附录E 液化天然气场站设施与操作检查表
- 附录F 数据采集与监控系统设施与操作检查表
- 附录G 用户管理检查表
- 附录H 安全管理检查表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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