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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液化天然气瓶组气化站


8.3.1 总图布置应评价下列内容:
    1 站内燃气设施与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
    2 安全隔离条件;
    3 消防和救护条件。
8.3.2 气瓶组应评价下列内容:
    1 气瓶存放量;
    2 气瓶存放地点。
8.3.3 气化装置应按本标准第8.2.8条评价。
8.3.4 加臭装置应按本标准第4.2.4条第2款评价。
8.3.5 调压器应按本标准第4.3.3条评价。
8.3.6 安全阀与阀门应按本标准第4.2.7条评价。
8.3.7 过滤器应按本标准第4.2.8条评价。
8.3.8 工艺管道应按本标准第8.2.14条评价。
8.3.9 仪表与自控系统应按本标准第4.2.10条第1、2、3款评价。
8.3.10 消防与安全设施应按本标准第4.2.11条第1、2、4、5、6、7款评价。

条文说明
8.3.1 总图布置评价
    2 是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9.3.5条的要求编写的。
8.3.2 气瓶组评价
    1 是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9.3.1条第1款和第2款的要求编写的。
    2 是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9.3.2条的要求编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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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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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系统运行安全评价标准 GB/T50811-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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