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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实现污水、废水资源化,节约用水,治理污染,保护环境,使建筑中水工程设计做到安全可靠、经济适用、技术先进,制订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和建筑小区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中水工程设计。工业建筑中生活污水、废水再生利用的中水工程设计,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1.0.3 各种污水、废水资源,应根据当地的水资源情况和经济发展水平充分利用。

1.0.4 缺水城市和缺水地区在进行各类建筑物和建筑小区建设时,其总体规划设计应包括污水、废水、雨水资源的综合利用和中水设施建设的内容。

1.0.5 缺水城市和缺水地区适合建设中水设施的工程项目,应按照当地有关规定配套建设中水设施。中水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1.0.6 中水工程设计,应根据可利用原水的水质、水量和中水用途,进行水量平衡和技术经济分析,合理确定中水水源、系统型式、处理工艺和规模。

1.0.7 中水工程设计应由主体工程设计单位负责。中水工程的设计进度应与主体工程设计进度相一致,各阶段的设计深度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

1.0.8 中水工程设计质量应符合国家关于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质量特性和质量评定实施细则的要求。

1.0.9 中水设施设计合理使用年限应与主体建筑设计标准相符合。

1.0.10 中水工程设计必须采取确保使用、维修的安全措施,严禁中水进入生活饮用水给水系统。

1.0.11 建筑中水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规范、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1.0.1 本条说明制订本规范的原则、目的和意义。国发[2000]36号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中指出:必须坚持开源节流并重、节流优先、治污为本、科学开源、综合利用的原则,做好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保障城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随着城市建设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城市用水量和排水量不断增长,造成水资源日益不足,水质日趋污染,环境恶化。据统计,全国668个城市中,400个城市常年供水不足,其中有110个城市严重缺水,日缺水量达1600万m3,年缺水量60亿m3,由于缺水每年影响工业产值2000多亿元。北方13个省(区、市)有318个县级以上的城市缺水,许多城市被迫限时限量供水。城市缺水问题已经到了非解决不可的地步。另一方面,我国污水排放量逐年增加,从1990年的179亿m3增到1999年的351亿m3,其中生活污水80%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水体,监测表明,有63.8%的城市河段受到中度或严重污染。据调查,全国118座大城市的浅层地下水有97.5%的城市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全国42个城市的44条河流,已有93%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其中32.6%受到严重污染。我国七大水系的断面监测结果表明,63.1%的河段水质为Ⅳ类、Ⅴ类或劣Ⅴ类,有的被迫退出饮用水水源。缺水和水污染的加剧使生态环境恶化,因此,实现污废水、雨水资源化,经处理后回用,即可节省水资源,又使污水无害化,是保护环境、防治水污染、搞好环境建设、缓解水资源不足的重要途径。从我国设有中水系统的旅馆、住区等民用建筑统计,利用中水冲洗厕所便器等杂用,可节水30%~40%,并缓解了城市下水道的超负荷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采取综合防治,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在我国缺水地区开展中水工程设计,势在必行。为推动和指导建筑中水工程设计,通过本规范的实施,统一设计中带有普遍性的技术问题,使中水工程做到安全可靠、经济适用、技术先进。

1.0.2 本条规定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建筑中水是指民用建筑或建筑小区使用后的各种排水(生活污水、盥洗排水等),经适当处理后回用于建筑和建筑小区作为杂用的供水系统。因此,工、业建筑的生产废水和工艺排水的回用不属此范围,但工业建筑内的生活污水的回用亦属建筑中水,如纺织厂内所设的公共盥洗间、淋浴间排出的轻度污染的优质杂排水,可作为中水水源,处理后可作为厕所冲洗用水和其他杂用,其有关技术规定可按本规范执行。

各类民用建筑是指不同使用性质的建筑,如旅馆、公寓、科研楼、办公楼、住宅、教学楼等,尤其是大中型的旅馆、宾馆、公寓等公共建筑,具有优质杂排水水量大,需要杂用水水量亦大,水量易平衡,处理工艺简易,投资少等特点,最适合建设中水工程;建筑小区是指新(改、扩)建的校园、机关办公区、商住区、居住小区等,用水量较大,环境用水量也大,易于形成规模效益,易于设计不同型式中水系统,实现污水、废水资源化和小区生态环境的建设。

1.0.3 把“充分利用各种污水、废水资源”作为建设中水设施的基本原则要求提出。因为我国是一个水资源贫乏的国家,又是一个水污染严重的国家,不论南方、北方,东部地区、西部地区;缺水和污染的问题都到了非解决不可的地步了。要解决就得从源头抓起,建筑物和建筑小区是生活用水的终端用户,又是点污染、面污染的源头,比起工、农业用水大户,小而分散,但总量很大。节水和治污也必须从端头抓起。凡不符合有关国家排放标准要求的污水、废水,特别是在那些还没有完整下水道和污水处理厂的城镇和地区是决不能允许乱排滥放,必须对不符合环境排放标准的排水进行处理,这是环保和水污染防治的要求。再生利用是污水资源化和节水的要求。长期以来,我们虽一直抓节水、抓治污,但随着用水量的增长,污水的排放量仍在不断增加,而污水处理率、重复使用率却一直上不去,缺水的情况也在不断加剧,如果把造成点污染、面污染的污水作为一种资源,进行处理利用,即治了污又节省了水资源,变害为利,岂不是一举两得。因此在建设一项工程时,首先要考虑的应是各种资源的配置和利用,污废水既然是一种资源,就应该考虑它的处理和利用。污水处理不仅是污染防治的必须,也是污水资源化和污废水处理效益的体现。因此,对建筑和建筑小区的所有污废水资源提出应充分利用的要求作为中水设施建设的基本原则要求,是基于节水和治污两条基本原则的综合认识提出的,是节水优先、治污为本原则的具体体现。当然,贯彻这一要求还要根据当地的水资源情况和经济发展水平确定其具体实施方案。

1.0.4 对规划设计提出要求。在建筑和建筑小区建设时,各种污废水、雨水资源的综合利用和配套中水设施的建设与建筑和建筑小区的水景观和生态环境建设紧密相关,是总体规划设计的重要内容,应引起主体工程设计单位和规划建筑师的足够重视和相关专业的紧密配合。只有在总体规划设计的指导下,才能使这些设施建设合理可行、成功有效,才能把环境建设好,使效益(节水、环境、经济)得以充分的发挥。比如在缺水地区的雨水利用如何与区内的水体景观、绿化和生态环境建设相结合,污水的再生利用如何与绿色生态环境建设相结合,一些典型试点小区如“亚太村”的成功经验已经表明了这一点。

1.0.5 强制性条文。首先,提出设施建设的基本条件“缺水城市和缺水地区……配套建设中水设施”。那么缺水不缺水怎么划定呢?哪些城市和地区缺水?哪些城市和地区不缺水?按联合国有关机构的标准,人均水资源量3000m3以下为轻度缺水,人均2000m3以下为中度缺水,1750m3为用水紧张警戒线,人均1000m3以下为严重缺水,人均500m3以下为极度缺水。据水利部门统计,我国目前人均水资源量为2202m3,是世界平均量的1/4,是世界13个缺水国家之一,北方地区的人均水资源量,是世界平均量的1/30,是极度缺水的地区。我国的缺水还不只是水资源匮乏,有三种类型:一是资源性缺水如“三北”地区,河北省人均水资源为330m3,北京不足300m3;二是生态缺水地区,西北地区尤为突出;三是水质型缺水地区,如江苏、上海等地。城市缺水严重,668座城市有2/3面临缺水,所以缺水是我国共同面临的问题。当然各地的严重情况不同,有关部门按具体情况掌握,不宜作出统一划定。

其次,提出“适合建设中水设施的工程项目,应按照当地有关规定配套建设中水设施”。适合建设中水设施的工程项目,就是指具有水量较大、水量集中、就地处理利用的技术经济效益较好的工程。为便于理解和施行,结合开展中水设施建设较早城市的经验及其相关规定、办法、科研成果,提出适宜配套建设中水设施的工程举例仅供参考。见表1。

 表1 配套建设中水设施工程举例

配套建设中水设施工程举例

这里强调了“应按照当地有关规定”。我国尽管是缺水国家,但还有地区性、季节性和缺水类型(资源、水质、工程)的不同,应结合具体情况和当地有关规定施行,北方地区(华北、东北、西北)比南方地区面临严重的资源性缺水和生态型缺水,污废水的再生利用应以节水型和环境建设利用为重点;南方地区一些城市的缺水,多为水质污染型缺水,污废水的再生利用,应以治污型的再利用为重点;其他类型的缺水如功能型、设施型则应以增强水资源综合利用的功能和设施建设为重点,总之要结合各地区的不同特点和当地的有关规定施行。这就为充分调动地方的积极性,使中水工程建设既能吸取别人的经验,又能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留下了余地。

第三,提出了“中水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的,“三同时”要求。这是国家有关环境工程建设的成功经验。

1.0.6 本条提出中水工程设计的基本依据和要求,是中水工程设计中的关键问题。确定中水处理工艺和处理规模的基本依据是,中水水源的水质、水量和中水回用目标决定的水质、水量要求。通过水量平衡计算确定处理规模(m3/d)和处理水量(m3/h),通过不同方案的技术经济分析、比选,合理确定中水水源、系统型式,选择中水处理工艺是中水工程设计的基本要求。主要步骤是:①掌握建筑物原排水水质、水量和中水水质、水量情况,一般可通过实际水质、水量检测、调查资料的分析和计算确定,也可参照可靠的类似工程资料确定,中水的水质水量要求,则按使用目标、用途确定。②合理选择中水水源,首先应考虑采用优质杂排水为中水水源,必要时才考虑部分或全部回收厨房排水,甚至厕所排水,对原排水应尽量回收,提高水的重复使用率,避免原水的溢流,扩大中水使用范围,最大限度地节省水资源,提高效益。③进行水量平衡计算,尽力做到处理后的中水水量与杂用水需用量的平衡。④对不同方案进行技术经济分析、比选,合理确定系统型式,即按照技术经济合理、效益好的要求进行系统型式优化。⑤合理确定处理工艺和规模,严格按水质、水量情况选择处理工艺,力求简单有效,避免照搬照套。⑥按要求完成各阶段工程图纸设计。

1.0.7 本条提出了中水工程的设计单位、设计阶段和设计深度的要求。

中水工程的设计应由主体工程设计单位负责,明确设计责任。
设计阶段与主体工程设计阶段相一致。就是说主体工程是方案设计、扩大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三个阶段,中水工程也应按三个阶段做相应的工作;如果主体工程是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那就将方案的设计工作做得深入一些,按两个阶段设计。设计深度则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中相应设计阶段的技术内容和设计深度要求。

《建筑中水设计规范》是对中水工程设计的技术要求,那么为什么还要对设计工作和设计的深度提出要求呢?因为,以前的经验教训,一是有的建筑设计单位对这一项设计工作内容不重视,不设计,甩出去;二是即使设计了也不到位,不合理,大大降低了中水设施建设的经济技术合理性和成功率。有的因水量计算、水量平衡不好,工艺选择不合理,各系统相互配置不当,致使整套设施不能运行,给工程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设计则是主要原因之一。那种认为此项内容不包括在建筑或建筑小区的设计内容之内,不该设计的认识是错误的,中水设施既然是建筑或建筑小区的配套设施,就应由承担主体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统一规划、设计,这是责无旁贷的。当然,符合建设部令第65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要求,经委托方同意的分委托的再委托也是可以的,但承担工程设计的主委托方仍应对工程的完整性、整体功能和设计质量负责。

1.0.8 本条对中水工程各设计阶段的设计质量提出了要求。各设计阶段的设计质量应符合建设部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质量特性和质量评定实施细则的要求。按此要求分阶段进行评审,做出“合格”“不合格”的评定。应符合的质量特性有:①功能性;②安全性;③经济性;④可信性(可用性、可靠性、维修性与维修保障性);⑤可实施性;⑥适应性;⑦时间性。各种质量特性结合到中水工程上的要求则是十分具体的,这里不一一叙述,详见该“细则”。总之,中水工程的方案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应在可行性、技术经济合理性研究的基础上,进行方案比较、优化,确定经济技术合理的系统型式和处理工艺,使其达到技术先进、可靠,节水效益、环境效益明显,经济效益好。节水效益和环境效益,就是看节约用水和环境建设的效果怎样;经济效益好的具体体现就是基本达到包括设备折旧在内的中水成本价低于当地的自来水价。施工图设计,应满足土建施工、设备安装、调试的要求,确保整个中水设施的试运行、正常运行和达标验收。

1.0.9 凡与主体工程一起建造的土建构筑物如水池、处理构筑物等的设计使用年限一般与主体工程一致,因为这些构筑物不会也不可能因某种原因而被拆除或更换,但中水土建构筑物应采用独立结构形式,不宜利用主体建筑结构作为构筑物的壁、底、顶板;凡安装在主体工程内的设备,其设计合理使用年限应与主体工程设计标准相适应,应考虑设备的维修和更换。

1.0.10 提出安全性要求。中水作为建筑配套设施进入建筑或建筑小区内,安全性保障十分重要:①设施维修、使用的安全,特别是埋地式或地下式设施的使用和维修;②用水安全,因中水是非饮用水,必须严格限制其使用范围,根据不同的水质标准要求,用于不同的使用目标,必须保障使用安全,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严禁中水管道与生活饮用水管道任何方式的连接,避免发生误接、误用。

1.0.11 本规范涉及室内、外给排水和水处理的内容,本规范内凡未述及的有关技术规定、计算方法、技术措施及处理设备或构筑物的设计参数等,还应按有关的国家规范执行。关系较密切的规范如《室外给水设计规范》、《室外排水设计规范》、《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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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作废】建筑中水设计规范 GB50336-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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