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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术语
2.1.1 中水 reclaimed water
指各种排水经处理后,达到规定的水质标准,可在生活、市政、环境等范围内杂用的非饮用水。
2.1.2 中水系统 reclaimed water system
由中水原水的收集、储存、处理和中水供给等工程设施组成的有机结合体,是建筑物或建筑小区的功能配套设施之一。
2.1.3 建筑物中水 reclaimed water system for building
在一栋或几栋建筑物内建立的中水系统。
2.1.4 小区中水 reclaimed water system for residential district
在小区内建立的中水系统。小区主要指居住小区,也包括院校、机关大院等集中建筑区,统称建筑小区。
2.1.5 建筑中水 reclaimed water system for buildings
建筑物中水和小区中水的总称。
2.1.6 中水原水 raw-water of reclaimed water
选作为中水水源而未经处理的水。
2.1.7 中水设施 equipments and facilities of reclaimed water
是指中水原水的收集、处理,中水的供给、使用及其配套的检测、计量等全套构筑物、设备和器材。
2。1.8 水量平衡 water balance
对原水水量、处理量与中水用量和自来水补水量进行计算、调整,使其达到供与用的平衡和一致。
2.1.9 杂排水 gray water
民用建筑中除粪便污水外的各种排水,如冷却排水、游泳池排水、沐浴排水、盥洗排水、洗衣排水、厨房排水等。
2.1.10 优质杂排水 high grade gray warer
杂排水中污染程度较低的排水,如冷却排水、游泳池排水、沐浴排水、盥洗排水、洗衣排水等。
2.1.4 小区中水的提出,必然牵涉到“小区”一词的涵义,本规范使用该词与《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的用词涵义保持了一致。为便于理解,引入该规范这一用词的释义:“居住小区,一般称小区,是被城市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0~15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套能满足该区居民基本的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各级标准控制规模为:居住区:户数10000~16000户,人口30000~50000人;小区:户数3000~5000户,人口10000~15000人;组团:户数300~1000户,人口1000~3000人。小区中水主要指居住小区的中水,根据我国国情,还包括院校、机关大院等统一管理的集中建筑区的中水,通常称为建筑小区,在本词条的释义中也作了明确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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