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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原水系统
5.2.1 原水管道系统宜按重力流设计,靠重力流不能直接接入的排水可采取局部提升等措施接入。
5.2.2 原水系统应计算原水收集率,收集率不应低于回收排水项目给水量的75%。原水收集率按下式计算:
5.2.3 室内外原水管道及附属构筑物均应采取防渗、防漏措施,并应有防止不符合水质要求的排水接入的措施。井盖应做“中水”标志。
5.2.4 原水系统应设分流、溢流设施和超越管,宜在流入处理站之前能满足重力排放要求。
5.2.5 当有厨房排水等含油排水进入原水系统时,应经过隔油处理后,方可进入原水集水系统。
5.2.6 原水应计量,宜设置瞬时和累计流量的计量装置,当采用调节池容量法计量时应安装水位计。
5.2.7 当采用雨水作为中水水源或水源补充时,应有可靠的调储容量和溢流排放设施。
5.2.2 提出收集率的要求,为的是把可利用的排水都尽量收回。所谓可利用的排水就是经水量平衡计算和技术经济分析,需要与可能回收利用的排水。凡能够回收处理利用的,就应尽量收回,这样才能提高水的综合利用率,提高效益。以往的经验表明,因设计人员怕麻烦,该回收的不回收,大大降低了废水回收利用率和设备能力利用率,更有甚者为了应付要求,做样子工程不求效益。比如,有的饭店职工浴室、公共盥洗间的排水都不回收,一套设施上去了,钱花了,但因水量少,设备效能不能发挥,造成成本高、效益差。要上中水,就不能装样子,要图实效。因此,提出收集率的要求。这个要求并不高,也是能够做到的。在生活用水中,设可回收排水项目的给水量为100%,扣除15%的损耗,其排水为85%,要求收集率不低于75%,还是有充分余量的。
收集率计算公式式中的“回收排水项目”为经水量平衡计算和可行性技术经济分析,决定利用的排水项目。
5.2.3 关于中水原水管道及其附属构筑物的设计要求,做法与建筑物的排水管道设计要求大同小异,本条文强调了管道的防渗漏要求,为的是能够确保中水原水的水量和水质,如渗漏则不能保障本规范5.2.2条的收集率要求,如有污水渗入则会影响中水原水的水质。中水原水管道既不能污染建筑给水,又不能被不符合原水水质要求的污水污染,实践中污染的事故已有发生,主要是把它当成一般的排水管,不予重视而造成的后果。
5.2.4 中水原水系统应设分流、溢流设施和超越管,这是对中水原水系统功能的要求,是由中水系统的特点决定的。在建筑内,中水系统是介于给水系统和排水系统之间的设施,既独立又有联系。原水系统的水取自于排水,多余水量和事故时的原水又需排至排水系统,不能造成水灾,所以分流井(管)的构造应具有如下功能:既能把原水引入处理系统,又能把多余水量或事故停运时的原水排入排水系统,而不影响原建筑的使用。可以采用隔板、网板倒换方式或水位平衡溢流方式,或分流管、阀,最好与格栅井相结合。
5.2.5 厨房的油污排水的排入,会增加整个处理难度,应经局部处理后再排入。
5.2.6 中水原水如不能计量,整个系统就无法进行量化管理,因此提出要求。超声波流量计和沟槽流量计可满足此要求,但为了节省,可采用容量法计算的土法。
5.2.7 本条提出可以采用雨水作为中水原水。屋面和硬性地面的雨水水质较好,是很好的可用水资源,国外已有成功的应用,我国西北地区甘肃省的121工程(农村每户建100m2集雨水面积、挖2个集水坑、种1亩水浇地),也表明了雨水资源的珍贵和有效,要充分开发利用这一资源。但雨水量因地区不同而大小不同,极不均衡,应用中必须有可靠的调储和超量溢流设施,研制并采取初期雨水剔除措施。雨水在小区内的应用,宜结合河、湖、塘水体景观和生态环境建设,其应用有着美好的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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