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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了加强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质量管理,统一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提高建筑工程节能效果,依据现行国家有关工程质量和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管理要求和相关技术标准,制订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中墙体、幕墙、门窗、屋面、地面、采暖、通风与空调、空调与采暖系统的冷热源及管网、配电与照明、监测与控制等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
1.0.3 建筑节能工程中采用的工程技术文件、承包合同文件对工程质量的要求不得低于本规范的规定。
1.0.4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遵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0.5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应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进行。
标准的“总则”一章,通常叙述本项标准编制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各项规定的严格程度,以及本标准与其他标准的关系等基本事项。
1.0.1 阐述制定本规范的目的与依据。
制定节能验收规范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质量管理,统一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提高建筑工程节能效果,使其达到设计要求。而制定的依据则是现行国家有关工程质量和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管理要求和相关技术标准等。需要理解的是,作为验收标准,是从验收角度对施工质量提出的要求和规定,不能也不应是全面的要求。
1.0.2 界定本规范的适用范围。
本规范的适用范围,是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民用建筑。在一个单位工程中,适用的具体范围是建筑工程中围护结构、设备专业等各个专业的建筑节能分项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对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程由于可列入改建工程的范畴,故也应遵守本规范的要求。
1.0.3 阐述本规范各项规定的总体“水平”,即“严格程度”。
由于是适用于全国的验收规范,与其他验收规范一样,本规范各项规定的“水平”是最低要求,即“最起码的要求”。
1.0.4 阐述本规范与其他相关验收规范的关系。这种关系遵守协调一致、互相补充的原则,即无论是本规范还是其他相应规范,在施工和验收中都应遵守,不得违反。
1.0.5 根据国家规定,建设工程必须节能,节能达不到要求的建筑工程不得验收交付使用。因此,规定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应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即建筑节能验收是单位工程验收的先决条件,具有“一票否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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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基本规定
- 3.1 技术与管理
- 3.2 材料与设备
- 3.3 施工与控制
- 3.4 验收的划分
- 4 墙体节能工程
- 4.1 一般规定
- 4.2 主控项目
- 4.3 一般项目
- 5 幕墙节能工程
- 5.1 一般规定
- 5.2 主控项目
- 5.3 一般项目
- 6 门窗节能工程
- 6.1 一般规定
- 6.2 主控项目
- 6.3 一般项目
- 7 屋面节能工程
- 7.1 一般规定
- 7.2 主控项目
- 7.3 一般项目
- 8 地面节能工程
- 8.1 一般规定
- 8.2 主控项目
- 8.3 一般项目
- 9 采暖节能工程
- 9.1 一般规定
- 9.2 主控项目
- 9.3 一般项目
- 10 通风与空调节能工程
- 10.1 一般规定
- 10.2 主控项目
- 10.3 一般项目
- 11 空调与采暖系统冷热源及管网节能工程
- 11.1 一般规定
- 11.2 主控项目
- 11.3 一般项目
- 12 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
- 12.1 一般规定
- 12.2 主控项目
- 12.3 一般项目
- 13 监测与控制节能工程
- 13.1 一般规定
- 13.2 主控项目
- 13.3 一般项目
- 14 建筑节能工程现场检验
- 14.1 围护结构现场实体检验
- 14.2 系统节能性能检测
- 15 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
- 附录A 建筑节能工程进场材料和设备的复验项目
- 附录B 建筑节能分部、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表
- 附录C 外墙节能构造钻芯检验方法
- 本规范用词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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