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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主控项目


13.2.1 监测与控制系统采用的设备、材料及附属产品进场时,应按照设计要求对其品种、规格、型号、外观和性能等进行检查验收,并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代表)检查认可,且应形成相应的质量记录。各种设备、材料和产品附带的质量证明文件和相关技术资料应齐全,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定。
检验方法:进行外观检查;对照设计要求核查质量证明文件和相关技术资料。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13.2.2 监测与控制系统安装质量应符合以下规定;
1 传感器的安装质量应符合《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093的有关规定;
2 阀门型号和参数应符合设计要求,其安装位置、阀前后直管段长度、流体方向等应符合产品安装要求;
3 压力和差压仪表的取压点、仪表配套的阀门安装应符合产品要求;
4 流量仪表的型号和参数、仪表前后的直管段长度等应符合产品要求;
5 温度传感器的安装位置、插入深度应符合产品要求,
6 变频器安装位置、电源回路敷设、控制回路敷设应符合设计要求;
7 智能化变风量末端装置的温度设定器安装位置应符合产品要求;
8 涉及节能控制的关键传感器应预留检测孔或检测位置,管道保温时应做明显标注。
检验方法:对照图纸或产品说明书目测和尺量检查。
检查数量:每种仪表按20%抽检,不足10台全部检查。

13.2.3 对经过试运行的项目,其系统的投入情况、监控功能、故障报警连锁控制及数据采集等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调用节能监控系统的历史数据、控制流程图和试运行记录,对数据进行分析。
检查数量:检查全部进行过试运行的系统。

13.2.4 空调与采暖的冷热源、空调水系统的监测控制系统应成功运行,控制及故障报警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在中央工作站使用检测系统软件,或采用在直接数字控制器或冷热源系统自带控制器上改变参数设定值和输入参数值,检测控制系统的投入情况及控制功能;在工作站或现场模拟故障,检测故障监视、记录和报警功能。
检查数量:全部检测。

13.2.5 通风与空调监测控制系统的控制功能及故障报警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在中央工作站使用检测系统软件,或采用在直接数字控制器或通风与空调系统自带控制器上改变参数设定值和输入参数值,检测控制系统的投入情况及控制功能;在工作站或现场模拟故障,检测故障监视、记录和报警功能。
检查数量:按总数的20%抽样检测,不足5台全部检测。

13.2.6 监测与计量装置的检测计量数据应准确,并符合系统对测量准确度的要求。
检验方法:用标准仪器仪表在现场实测数据,将此数据分别与直接数字控制器和中央工作站显示数据进行比对。
检查数量:按20%抽样检测,不足10台全部检测。

13.2.7 供配电的监测与数据采集系统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试运行时,监测供配电系统的运行工况,在中央工作站检查运行数据和报警功能。
检查数量:全部检测。

13.2.8 照明自动控制系统的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应实现下列控制功能:
1 大型公共建筑的公用照明区应采用集中控制并应按照建筑使用条件和天然采光状况采取分区、分组控制措施,并按需要采取调光或降低照度的控制措施;
2 旅馆的每间(套)客房应设置节能控制型开关;
3 居住建筑有天然采光的楼梯间、走道的一般照明,应采用节能自熄开关;
4 房间或场所设有两列或多列灯具时,应按下列方式控制:
1)所控灯列与侧窗平行;
2)电教室、会议室、多功能厅、报告厅等场所,按靠近或远离讲台分组。
检验方法:
1 现场操作检查控制方式;
2 依据施工图,按回路分组,在中央工作站上进行被检回路的开关控制,观察相应回路的动作情况;
3 在中央工作站改变时间表控制程序的设定,观察相应回路的动作情况;
4 在中央工作站采用改变光照度设定值、室内人员分布等方式,观察相应回路的控制情况。
5 在中央工作站改变场景控制方式,观察相应的控制情况。
检查数量:现场操作检查为全数检查,在中央工作站上检查按照明控制箱总数的5%检测,不足5台全部检测。

13.2.9 综合控制系统应对以下项目进行功能检测,检测结果应满足设计要求:
1 建筑能源系统的协调控制;
2 采暖、通风与空调系统的优化监控。
检验方法;采用人为输入数据的方法进行模拟测试,按不同的运行工况检测协调控制和优化监控功能。
检查数量:全部检测。

13.2.10 建筑能源管理系统的能耗数据采集与分析功能,设备管理和运行管理功能,优化能源调度功能,数据集成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管理软件进行功能检测。
检查数量:全部检查。

条文说明

13.2.1 设备材料的进场检查应执行《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339和本规范3.2节的有关规定。

13.2.2 监测与控制系统的现场仪表安装质量对监测与控制系统的功能发挥和系统节能运行影响较大,本条要求对现场仪表的安装质量进行重点检查。

13.2.3 在试运行中,对各监控回路分别进行自动控制投入、自动控制稳定性、监测控制各项功能、系统连锁和各种故障报警试验,调出计算机内的全部试运行历史数据,通过查阅现场试运行记录和对试运行历史数据进行分析,确定监控系统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13.2.4 验收时,冷热源、空调水系统因季节原因无法进行不间断试运行时,按此条规定执行。黑盒法是一种系统检测方法,这种测试方法不涉及内部过程,只要求规定的输入得到预定的输出。

13.2.5 验收时,通风与空调系统因季节原因无法进行不间断试运行时,按此条规定执行。

13.2.6 本条主要适用于与监测与控制系统联网的监测与计量仪表的检测。

13.2.7 当供配电的监测与控制系统联网时,应满足本条所提出的功能要求。

13.2.8 照明控制是建筑节能的主要环节,照明控制应满足本条所规定的各项功能要求。

13.2.9 综合控制系统的功能包括建筑能源系统的协调控制,及采暖、通风与空调系统的优化监控。
1 建筑能源系统的协调控制是指将整个建筑物看成一个能源系统,综合考虑建筑物中的所有耗能设备和系统,包括建筑物内的人员,以建筑物中的环境要求为目标,实现所有建筑设备的协调控制,使所有设备和系统在不同的运行工况下尽可能高效运行,实现节能的目标。因涉及建筑物内的多种系统之间的协调动作,故称之为协调控制。
2 采暖、通风与空调系统的优化监控是根据建筑环境的需求,合理控制系统中的各种设备,使其尽可能运行在设备的高效率区内,实现节能运行。如时间表控制、一次泵变流量控制等控制策略。
3 人为输入的数据可以是通过仿真模拟系统产生的数据,也可以是同类在运行建筑的历史数据。模拟测试应由施工单位或系统供货厂商提出方案并执行测试。

13.2.10 监测与控制系统应设置建筑能源管理系统,以保证建筑设备通过优化运行、维护、管理实现节能。建筑能源管理系按时间(月或年),根据检测、计量和计算的数据,作出统计分析,绘制成图表;或按建筑物内务分区或用户,或按建筑节能工程的不同系统,绘制能流图;用于指导管理者实现建筑的节能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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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作废】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411-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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