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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限制可燃物


6.2.1 车站内应严格控制可燃材料,车站建筑装修材料和列车车厢内装饰材料的选用应符合相关的设计规范。
6.2.2 车站站厅乘客疏散区、站台及疏散通道内不得设置商业经营场所。
6.2.3 车站站厅内严格按相关消防安全技术规范限制商业经营场所占用面积的比率和数量,并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6.2.4 车站站厅、站台、列车车厢和管理用房内的垃圾应及时清理,可燃垃圾堆积时间不应超过一昼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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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轨道交通消防安全管理 XF/T579-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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