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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消防设施检查与维护制度


8.2.1 消防设施、器材的检查维护保养管理应与本单位的运营管理工作统筹安排,结合自身消防安全特点,按照国家有关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标准的要求,建立健全消防设施、器材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消防设施使用、管理、检查、维护的职能部门和逐级岗位消防责任制,在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的领导下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确保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
8.2.2 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要求,需要委托具有建筑消防自动设施资格的单位对系统进行全面检测的,应定期委托检测并要求出具检测报告。运营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消防设施维修更换,保证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8.2.3 室内外消防给水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防烟、排烟与事故通风系统和防灾通信系统的操作、维护和管理人员上岗前应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熟悉和掌握系统的工作原理、技术性能和操作维护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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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轨道交通消防安全管理 XF/T579-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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