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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型式检验
5.2.1 检验时机
有下述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正式生产后,如产品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b) 产品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c) 产品转厂生产或异地搬迁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d)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
5.2.2 检验项目
型式检验的项目为第3章中规定的全部项目。
5.2.3 抽样、检验程序和试件数量
在出厂检验合格的同一批次(相同材料、相同工艺、连续生产的同型号、同规格的为一个批次)易熔合金元件产品中抽取100个作为型式检验试件,抽样的基数不得少于1000个;按照图1规定的检验程序和试件数量进行型式检验。
5.2.4 判定规则
按第3章规定的全部项目进行检验,全部项目均达到要求的可判该批产品型式检验为合格。在 3.1~3.4、3.6、3.7.1中若有一项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型式检验为不合格。在3.5、3.7.2、3.8~ 3.11中若有一项不合格,则仍可判定该批产品型式检验为合格,若有两项以上(包括两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型式检验为不合格。
有下述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正式生产后,如产品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b) 产品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c) 产品转厂生产或异地搬迁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d)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
5.2.2 检验项目
型式检验的项目为第3章中规定的全部项目。
5.2.3 抽样、检验程序和试件数量
在出厂检验合格的同一批次(相同材料、相同工艺、连续生产的同型号、同规格的为一个批次)易熔合金元件产品中抽取100个作为型式检验试件,抽样的基数不得少于1000个;按照图1规定的检验程序和试件数量进行型式检验。
5.2.4 判定规则
按第3章规定的全部项目进行检验,全部项目均达到要求的可判该批产品型式检验为合格。在 3.1~3.4、3.6、3.7.1中若有一项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型式检验为不合格。在3.5、3.7.2、3.8~ 3.11中若有一项不合格,则仍可判定该批产品型式检验为合格,若有两项以上(包括两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型式检验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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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范围
- 2 术语和定义
- 3 要求
- 3.1 外观与标志
- 3.2 释放动作
- 3.3 强度
- 3.4 静态动作温度
- 3.5 空气热响应性能
- 3.6 耐环境温度性能
- 3.7 耐低温性能
- 3.8 耐盐雾腐蚀性能
- 3.9 耐应力腐蚀性能
- 3.10 耐二氧化碳-二氧化硫腐蚀性能
- 3.11 耐硫化氢腐蚀性能
- 3.12 其他要求
- 4 试验方法
- 4.1 外观与标志检查
- 4.2 释放动作试验
- 4.3 强度试验
- 4.4 静态动作温度试验
- 4.5 空气热晌应性能试验
- 4.6 耐环境温度试验
- 4.7 低温试验
- 4.8 盐霉腐蚀试验
- 4.9 应力腐蚀试验
- 4.10 二氧化碳-二氧化硫腐蚀试验
- 4.11 硫化氢腐蚀试验
- 5 检验规则
- 5.1 出厂检验
- 5.2 型式检验
- 6 使用说明书和产品数据单
- 附录A (规范性附录)公差
- 附录B (资料性附录)易熔合金元件强度试验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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