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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控制器类产品
3.4.1 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电气火灾监控器、气体灭火控制器维修前应切断主电源、备用电源及所有外部控制连接线。
3.4.2 更换主程序芯片后,应至少抽取20只与其连接的探测器按5.2.2规定进行试验,并应检查控制器连接的全部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和模块的报警和故障功能。
3.4.3 更换主电源板或备用电池后,应分别按GB4715、GB16806、GB16808、GB14287.1要求进行电源试验,试验结果应符合标准要求。
3.4.4 更换回路板后,应检查该回路板连接的全部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和模块的报警与故障功能。
3.4.5 更换显示板后,应检查控制器的全部显示功能和自检功能。
3.4.6 气体灭火控制器维修后应先接通电源,检验在无负载状态下的各项功能;符合要求后,接通与消防联动控制器的连接,检验其接受联动控制的功能;合格后,再与负载连接,对能够进行试验的控制功能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应符合GB16806和该工程原设计要求。
3.4.2 更换主程序芯片后,应至少抽取20只与其连接的探测器按5.2.2规定进行试验,并应检查控制器连接的全部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和模块的报警和故障功能。
3.4.3 更换主电源板或备用电池后,应分别按GB4715、GB16806、GB16808、GB14287.1要求进行电源试验,试验结果应符合标准要求。
3.4.4 更换回路板后,应检查该回路板连接的全部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和模块的报警与故障功能。
3.4.5 更换显示板后,应检查控制器的全部显示功能和自检功能。
3.4.6 气体灭火控制器维修后应先接通电源,检验在无负载状态下的各项功能;符合要求后,接通与消防联动控制器的连接,检验其接受联动控制的功能;合格后,再与负载连接,对能够进行试验的控制功能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应符合GB16806和该工程原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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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范围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3 维修
- 3.1 一般要求
- 3.2 维修流程
- 3.3 探测器类和按钮类产品
- 3.4 控制器类产品
- 3.5 消防电气控制装置
- 3.6 其他部件
- 3.7 其他要求
- 4 保养
- 4.1 一般要求
- 4.2 保养周期
- 4.3 保养方法
- 5 接入复检
- 5.1 —般要求
- 5.2 火灾报警控制器
- 5.3 点型感烟、感温火灾探测器
- 5.4 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
- 5.5 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
- 5.6 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
- 5.7 点型火焰探测器和图像型火灾探测器
- 5.8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
- 5.9 消防联动控制器
- 5.10 区域显示器(火灾显示盘)
- 5.11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
- 5.12 可燃气体探测器
- 5.13 消防电话
- 5.14 消防应急广播设备
- 5.15 系统备用电源
- 5.16 消防设备应急电源
- 5.17 消防控制室图型显示装置
- 5.18 气体灭火控制器
- 5.19 防火卷帘控制器
- 6 报废
- 6.1 报废条件
- 6.2 报废处理
- 附录 A (资料性附录)火灾探测报警产品维修记录表
- 附录B (资料性附录)火灾探测报警产品接入复检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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