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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
5.11.1 切断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的所有外部控制连线,保持可燃气体探测器与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相连接,接通电源。
5.11.2 按GB16808规定对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进行下列功能检查并记录:
a)检查自检功能和操作级别:
b)使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与探测器之间的连线断路和短路,检查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是否在100s内发出故障信号;
c)在故障状态下,使任一非故障探测器发出报警信号,检查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是否在60s内发出报警信号;再使其他探测器发出报警信号,检查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的再次报警功能;
d)检查消音和复位功能;
e)使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与备用电源之间的连线断路和短路,检查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是否在100s内发出故障信号;
f)检查高限报警或低、高两段报警功能;
g)检查报警设定值的显示功能;
h)使至少4只可燃气体探测器同时处于报警状态(探测器总数少于4只时,使所有探测器均处于报警状态),检查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最大负载功能;
i)检查主、备电源的自动转换功能。
5.11.2 按GB16808规定对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进行下列功能检查并记录:
a)检查自检功能和操作级别:
b)使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与探测器之间的连线断路和短路,检查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是否在100s内发出故障信号;
c)在故障状态下,使任一非故障探测器发出报警信号,检查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是否在60s内发出报警信号;再使其他探测器发出报警信号,检查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的再次报警功能;
d)检查消音和复位功能;
e)使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与备用电源之间的连线断路和短路,检查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是否在100s内发出故障信号;
f)检查高限报警或低、高两段报警功能;
g)检查报警设定值的显示功能;
h)使至少4只可燃气体探测器同时处于报警状态(探测器总数少于4只时,使所有探测器均处于报警状态),检查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最大负载功能;
i)检查主、备电源的自动转换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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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范围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3 维修
- 3.1 一般要求
- 3.2 维修流程
- 3.3 探测器类和按钮类产品
- 3.4 控制器类产品
- 3.5 消防电气控制装置
- 3.6 其他部件
- 3.7 其他要求
- 4 保养
- 4.1 一般要求
- 4.2 保养周期
- 4.3 保养方法
- 5 接入复检
- 5.1 —般要求
- 5.2 火灾报警控制器
- 5.3 点型感烟、感温火灾探测器
- 5.4 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
- 5.5 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
- 5.6 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
- 5.7 点型火焰探测器和图像型火灾探测器
- 5.8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
- 5.9 消防联动控制器
- 5.10 区域显示器(火灾显示盘)
- 5.11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
- 5.12 可燃气体探测器
- 5.13 消防电话
- 5.14 消防应急广播设备
- 5.15 系统备用电源
- 5.16 消防设备应急电源
- 5.17 消防控制室图型显示装置
- 5.18 气体灭火控制器
- 5.19 防火卷帘控制器
- 6 报废
- 6.1 报废条件
- 6.2 报废处理
- 附录 A (资料性附录)火灾探测报警产品维修记录表
- 附录B (资料性附录)火灾探测报警产品接入复检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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