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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静电和雷击火灾
16.1 静电
16.1.1 概述
静电火灾难以通过对火灾现场特定残留物的鉴定,给火灾原因认定提供直接的证据。
静电火灾的调查工作基本上是围绕如下两个方面进行:
——排除其他引火源引起火灾的可能性;
——分析和测试事故前现场静电火灾条件形成的可能性。
16.1.2 常见的产生静电的作业与活动
常见的产生静电的作业与活动有以下方面:
a) 石油、化工、粮食加工、粉末加工、纺织企业用管道输送气体、液体、粉尘、纤维的作业;
b) 气体、液体、粉尘的喷射(冲洗、喷漆、压力容器、管道泄漏等);
c) 造纸、印染、塑料加工中用磙子传送纸、布、塑料以及动力传动皮带等;
d) 军工、化工生产中的碾压、上光;
e) 物料的混合、搅拌、过滤、过筛等;
f) 板型有机物料的剥离、快速开卷等;
g) 高速行驶的交通工具;
h) 人体在地毯上行走、离开化纤座椅、脱衣、梳理毛发、用有机溶剂洗衣、拖地板等活动。
16.1.3 静电火灾调查的内容
静电调查过程中,火灾调查人员应识别是否存在引火源的必要条件,对产生静电的机械装置进行分析,应对造成静电积聚的材料或器具以及它们的电导率、相对运动、接触和分离或者电子交换途径进行分析认定。静电火灾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如下:
——对积聚电荷到能够以引燃电弧的形式放电进行识别,鉴定积聚电荷或者作为电弧放电对象的材料的联接、接地状态。
16.1.1 概述
静电火灾难以通过对火灾现场特定残留物的鉴定,给火灾原因认定提供直接的证据。
静电火灾的调查工作基本上是围绕如下两个方面进行:
——排除其他引火源引起火灾的可能性;
——分析和测试事故前现场静电火灾条件形成的可能性。
16.1.2 常见的产生静电的作业与活动
常见的产生静电的作业与活动有以下方面:
a) 石油、化工、粮食加工、粉末加工、纺织企业用管道输送气体、液体、粉尘、纤维的作业;
b) 气体、液体、粉尘的喷射(冲洗、喷漆、压力容器、管道泄漏等);
c) 造纸、印染、塑料加工中用磙子传送纸、布、塑料以及动力传动皮带等;
d) 军工、化工生产中的碾压、上光;
e) 物料的混合、搅拌、过滤、过筛等;
f) 板型有机物料的剥离、快速开卷等;
g) 高速行驶的交通工具;
h) 人体在地毯上行走、离开化纤座椅、脱衣、梳理毛发、用有机溶剂洗衣、拖地板等活动。
16.1.3 静电火灾调查的内容
静电调查过程中,火灾调查人员应识别是否存在引火源的必要条件,对产生静电的机械装置进行分析,应对造成静电积聚的材料或器具以及它们的电导率、相对运动、接触和分离或者电子交换途径进行分析认定。静电火灾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如下:
——对积聚电荷到能够以引燃电弧的形式放电进行识别,鉴定积聚电荷或者作为电弧放电对象的材料的联接、接地状态。
——获取当地气象条件的记录,包括相对湿度的数据。影响静电积聚或者消散(松弛)的其他因素也要考虑在内。
——尽可能准确地认定静电电弧的位置。如果发生了静电电弧,也几乎没有任何实际的直接物证,偶尔有证人叙述在着火时有电弧发生。不论如何,调查员应当尽力通过具体的物证和环境的证据来证实证人叙述的真实性。
——认定电弧的放电是否有充足的能量成为点火源,能否引燃最初的可燃物。
——计算出对应于电弧的间隙的大小、电弧的电压和能量来认定能否产生可引燃电弧。
——对于电弧和最初的可燃物找出其在相同时间相同地方存在的可能性。
16.1.4 静电火灾调查需考虑的事项
16.1.4.1 接地良好不能完全避免静电火灾
装置设备中可能存在绝缘介质或绝缘体,还可能存在与装置绝缘的导体,如油罐中的油面、反应釜人孔上的密封件、悬浮在油面上的浮子等。这些物体上的静电不能因装置接地而被导走。
16. 1.4.2 没有接地不能肯定为静电火灾
静电是微弱电荷,电阻很大也容易导走,只要装置对地电阻小于106Ω,或大气湿度超过70%,就不能发生静电积累和放电事故,因此不能根据装置没接地,或接地不合格,就肯定为静电火灾。
16.2 雷击
16.2.1 概述
雷电是静电的一种形式,是大气中的放电现象。雷电通常分为直击雷、感应雷、雷电波侵人和球雷等。
16.2.2 雷击火灾调查
16.2.2.1 雷击时间与起火时间
雷击时产生的高温足以使一切可燃物燃烧起火,雷电波沿架空线路或金属管线侵人室内使电气设备发热打弧也足以使易燃、可燃气体或液体爆炸。这种引燃过程瞬间可发生,故雷击时间与起火时间应是一致的。
雷击发生于雷雨天气,若加上某些因素如雨大,可燃物潮湿的影响,雷击时可能引起的局部着火会熄灭而形成不了火灾;雷击过后,也不会因留下雷击的火种,在一段时间以后使可燃物复燃。因此,雷击与起火时间一致的原则是判断雷击火灾的重要依据之一。
16.2.2.2 雷击点与起火点
直击雷火灾与起火点可能在一处,也可能不在一处。前一种情况是出现在雷直接打在可燃物(如森林、草垛、货箱、木结构建筑等)上的时候;后一种情况则是由于雷击在非可燃物(如金属杆、屋顶、烟囱、砖墙等)上,但在雷击点附近的金属丝或电气线路上感应出雷电波引起了其他部位上的易燃、可燃物燃烧或爆炸。
球雷火灾中,球雷遇到物体的爆炸处往往与起火点是一致的。
雷击火灾的起火点应在雷击点处,或在雷电通道和雷电波传播的途径的附近。如果现场的起火点位置不具备这个特点,应重新考虑火灾原因。
16.2.2.3 正确认识避雷针的防雷作用
避雷针的防雷作用不在于避雷,而在于接受雷电流,并安全地把它导入大地。因此,避雷针是用于防止直击雷的破坏。在某些安装有避雷针的情况下,仍时有雷击火灾的发生。
16.2.3 雷击破坏痕迹的鉴定方法
16.2.3.1 金相分析
建筑物金属构件、收音机金属天线、金属管道、防雷装置的接闪器、引下线等,由于雷击而产生的金属熔痕的金相组织类似电熔痕,可以与火烧熔痕区别开。因为雷电作用温度高于火灾现场的火灾温度,且作用时间极短(直击雷主放电时间一般为0.05ms〜0.10ms,总放电时间不超过100ms〜130 ms),故能造成金属表面的熔化,熔痕的金相组织致密细小。
电气线路和设备受雷击造成的短路熔痕,在金相组织上更容易与火烧熔痕相区别,这种雷击短路熔痕分布面广、线长,在整个电流经过的线路和设备上都可能出现。——尽可能准确地认定静电电弧的位置。如果发生了静电电弧,也几乎没有任何实际的直接物证,偶尔有证人叙述在着火时有电弧发生。不论如何,调查员应当尽力通过具体的物证和环境的证据来证实证人叙述的真实性。
——认定电弧的放电是否有充足的能量成为点火源,能否引燃最初的可燃物。
——计算出对应于电弧的间隙的大小、电弧的电压和能量来认定能否产生可引燃电弧。
——对于电弧和最初的可燃物找出其在相同时间相同地方存在的可能性。
16.1.4 静电火灾调查需考虑的事项
16.1.4.1 接地良好不能完全避免静电火灾
装置设备中可能存在绝缘介质或绝缘体,还可能存在与装置绝缘的导体,如油罐中的油面、反应釜人孔上的密封件、悬浮在油面上的浮子等。这些物体上的静电不能因装置接地而被导走。
16. 1.4.2 没有接地不能肯定为静电火灾
静电是微弱电荷,电阻很大也容易导走,只要装置对地电阻小于106Ω,或大气湿度超过70%,就不能发生静电积累和放电事故,因此不能根据装置没接地,或接地不合格,就肯定为静电火灾。
16.2 雷击
16.2.1 概述
雷电是静电的一种形式,是大气中的放电现象。雷电通常分为直击雷、感应雷、雷电波侵人和球雷等。
16.2.2 雷击火灾调查
16.2.2.1 雷击时间与起火时间
雷击时产生的高温足以使一切可燃物燃烧起火,雷电波沿架空线路或金属管线侵人室内使电气设备发热打弧也足以使易燃、可燃气体或液体爆炸。这种引燃过程瞬间可发生,故雷击时间与起火时间应是一致的。
雷击发生于雷雨天气,若加上某些因素如雨大,可燃物潮湿的影响,雷击时可能引起的局部着火会熄灭而形成不了火灾;雷击过后,也不会因留下雷击的火种,在一段时间以后使可燃物复燃。因此,雷击与起火时间一致的原则是判断雷击火灾的重要依据之一。
16.2.2.2 雷击点与起火点
直击雷火灾与起火点可能在一处,也可能不在一处。前一种情况是出现在雷直接打在可燃物(如森林、草垛、货箱、木结构建筑等)上的时候;后一种情况则是由于雷击在非可燃物(如金属杆、屋顶、烟囱、砖墙等)上,但在雷击点附近的金属丝或电气线路上感应出雷电波引起了其他部位上的易燃、可燃物燃烧或爆炸。
球雷火灾中,球雷遇到物体的爆炸处往往与起火点是一致的。
雷击火灾的起火点应在雷击点处,或在雷电通道和雷电波传播的途径的附近。如果现场的起火点位置不具备这个特点,应重新考虑火灾原因。
16.2.2.3 正确认识避雷针的防雷作用
避雷针的防雷作用不在于避雷,而在于接受雷电流,并安全地把它导入大地。因此,避雷针是用于防止直击雷的破坏。在某些安装有避雷针的情况下,仍时有雷击火灾的发生。
16.2.3 雷击破坏痕迹的鉴定方法
16.2.3.1 金相分析
建筑物金属构件、收音机金属天线、金属管道、防雷装置的接闪器、引下线等,由于雷击而产生的金属熔痕的金相组织类似电熔痕,可以与火烧熔痕区别开。因为雷电作用温度高于火灾现场的火灾温度,且作用时间极短(直击雷主放电时间一般为0.05ms〜0.10ms,总放电时间不超过100ms〜130 ms),故能造成金属表面的熔化,熔痕的金相组织致密细小。
16.2.3.2 中性化检验
受雷击而未经过火烧的混凝土构件,其水泥在雷电高温作用下氢氧化钙会转变成中性的氧化钙,通过检验雷击部位混凝土构件的碱性,即可判断受雷电高温作用情况。
16.2.3.3 剩磁检验
雷击造成的现场上铁磁性材料的剩磁,可以利用特斯拉计进行检测。雷电流一般可使附近铁磁性金属件产生大于1mT的剩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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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引言
- 1 范围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3 术语和定义
- 4 人员要求
- 5 火灾原因调查基本程序与方法
- 5.1 概述
- 5.2 基本程序
- 5.3 基本方法
- 6 现场勘验记录
- 6.1 概述
- 6.2 火灾现场照相
- 6.3 火灾现场摄像
- 6.4 火灾现场制图
- 6.5 火灾现场勘验笔录
- 7 询问
- 7.1 询问的原则
- 7.2 询问的对象与内容
- 7.3 询问的步骤和方法
- 7.4 询问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 7.5 询问笔录的制作
- 7.6 对证言和陈述的审查
- 8 火灾痕迹
- 8.1 概述
- 8.2 火灾痕迹的类型
- 8.3 火灾痕迹的形成
- 8.4 火灾痕迹的鉴别方法
- 8.5 火灾图痕
- 9 物证
- 9.1 概述
- 9.2 物证提取
- 9.3 物证的保管
- 9.4 物证的检验和鉴定
- 10 起火原因认定
- 10.1 分析认定起火方式
- 10.2 分析认定起火时间
- 10.3 分析认定起火点
- 10.4 分析认定引火源
- 10.5 分析认定起火物
- 10.6 分析起火时现场的环境因素
- 10.7 分析认定起火原因的方法
- 11 电气火灾
- 12 燃气火灾
- 13 放火
- 14 汽车火灾
- 14.1 概述
- 14.2 引火源
- 14.3 汽车的可燃物
- 14.4 现场勘验
- 14.5 汽车火灾现场记录
- 14.6 物证提取和鉴定
- 14.7 分析汽车火灾过程
- 14.8 汽车火灾原因认定
- 14.9 特殊情况
- 15 爆炸
- 16 静电和雷击火灾
- 附录A (资料性附录)火灾科学基础
- 参考文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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