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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 火灾灵敏度试验


4.25.1 目的
检验探测器在试验火条件下的响应性能。
4.25.2 试验方法
4.25.2.1 将4只试样平行固定在1.5 m±0.1m的高处并与试验火隔离,接通控制和指示设备,使其 处于正常监视状态。
点燃试验火,经过一段时间辐射稳定后,除去隔离物并开始计时。
试验中试样与试验火中心的距离分别为12 m、17 m和25 m。
4.25.2.2 正庚烷火
a)燃料:正庚烷(分析纯级),加3%(V/V)甲苯;
b)质量:650g;
c)布置:将燃料放置于用2 mm厚钢板制成、底面尺寸为33 cmX33 cm、高为5 cm的容器中;
d)点火方式:火焰或电火花。
4.25.2.3 乙醇明火
a)燃料:工业乙醇(乙醇含量90%以上,含少量甲醇);
b)质量:2000g;
c)布置:将燃料放置于用2 mm厚钢板制成、底面尺寸为33 cmX33 cm、髙为5 cm的容器中;
d)点火方式:火焰或电火花。
4.25.3 要求
a)试验期间,试样应在30 s内发出火灾报警信号。发出火灾报警信号时试样与试验火中心距离为25 m时为I级灵敏度,17 m时为II级灵敏度,12 m时为III级灵敏度。
b)如果试样响应时间超过30 s,则此试样不予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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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型紫外火焰探测器 GB12791-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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