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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系统线路的选择
3.5.1 系统线路应选择铜芯导线或铜芯电缆。
3.5.2 系统线路电压等级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额定工作电压等级为50V以下时,应选择电压等级不低于交流300/500V的线缆;
2 额定工作电压等级为220/380V时,应选择电压等级不低于交流450/750V的线缆。
3.5.3 地面上设置的标志灯的配电线路和通信线路应选择耐腐蚀橡胶线缆。
3.5.4 集中控制型系统中,除地面上设置的灯具外,系统的配电线路应选择耐火线缆,系统的通信线路应选择耐火线缆或耐火光纤。
3.5.5 非集中控制型系统中,除地面上设置的灯具外,系统配电线路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灯具采用自带蓄电池供电时,系统的配电线路应选择阻燃或耐火线缆;
2 灯具采用集中电源供电时,系统的配电线路应选择耐火线缆。
3.5.6 同一工程中相同用途电线电缆的颜色应一致;线路正极“+”线应为红色,负极“-”线应为蓝色或黑色,接地线应为黄色绿色相间。
条文说明
3.5.1 本条规定了系统线路导体的选型要求。
3.5.2 本条规定了系统线路电压等级的选型要求。
3.5.3 灯具设置在地面上时,地面上产生的积水尤其是卫生清扫时产生的污水极易侵蚀连接灯具的通信及供电线路,因此对该类线路增加了耐腐蚀的性能要求。
3.5.4 集中控制型系统中,应急照明控制器需要根据火灾发生、发展蔓延情况按照预设逻辑控制灯具的光源应急点亮和灯具蓄电池电源的转换;设置在疏散路径上方的灯具的配电线路和通信线路在火灾状态下极易受到可燃物燃烧产生的火焰、高温的炙烤而影响其工作性能,为了保障系统灯具在火灾状态下供电、应急启动的可靠性和持续应急工作时间,这些线路在火灾状态下应具备相应的持续工作能力,即线路应具有相应的耐火性能。
3.5.5 采用自带电源型灯具的非集中控制型系统,灯具的配电线路仅为灯具提供主电源,火灾发生时即使配电线路被烧断,也不影响灯具光源的应急点亮和持续应急工作时间,因此,不强制要求自带电源型灯具的配电线路具有相应的耐火性能;但是,为了避免火灾通过配电线路传输蔓延,要求线路应具有相应的阻燃性能。采用集中电源型灯具的非集中控制型系统,灯具的主电源和蓄电池电源均需通过配电回路供电,为了保障灯具在火灾状态下的持续应急工作时间,要求灯具的配电线路应具有相应的耐火性能。
耐火线缆本身应具有不延燃性能,因此,在选择耐火线缆时对线缆的阻燃性能不再另外要求。
3.5.6 为了减少、避免施工环节的接线错误,对不同用途线缆的颜色作出相应规定。
3.5.2 本条规定了系统线路电压等级的选型要求。
3.5.3 灯具设置在地面上时,地面上产生的积水尤其是卫生清扫时产生的污水极易侵蚀连接灯具的通信及供电线路,因此对该类线路增加了耐腐蚀的性能要求。
3.5.4 集中控制型系统中,应急照明控制器需要根据火灾发生、发展蔓延情况按照预设逻辑控制灯具的光源应急点亮和灯具蓄电池电源的转换;设置在疏散路径上方的灯具的配电线路和通信线路在火灾状态下极易受到可燃物燃烧产生的火焰、高温的炙烤而影响其工作性能,为了保障系统灯具在火灾状态下供电、应急启动的可靠性和持续应急工作时间,这些线路在火灾状态下应具备相应的持续工作能力,即线路应具有相应的耐火性能。
3.5.5 采用自带电源型灯具的非集中控制型系统,灯具的配电线路仅为灯具提供主电源,火灾发生时即使配电线路被烧断,也不影响灯具光源的应急点亮和持续应急工作时间,因此,不强制要求自带电源型灯具的配电线路具有相应的耐火性能;但是,为了避免火灾通过配电线路传输蔓延,要求线路应具有相应的阻燃性能。采用集中电源型灯具的非集中控制型系统,灯具的主电源和蓄电池电源均需通过配电回路供电,为了保障灯具在火灾状态下的持续应急工作时间,要求灯具的配电线路应具有相应的耐火性能。
耐火线缆本身应具有不延燃性能,因此,在选择耐火线缆时对线缆的阻燃性能不再另外要求。
3.5.6 为了减少、避免施工环节的接线错误,对不同用途线缆的颜色作出相应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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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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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一般规定
- 3.2 灯具
- 3.3 系统配电的设计
- 3.4 应急照明控制器及集中控制型系统通信线路的设计
- 3.5 系统线路的选择
- 3.6 集中控制型系统的控制设计
- 3.7 非集中控制型系统的控制设计
- 3.8 备用照明设计
- 4 施工
- 4.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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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 应急照明控制器、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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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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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 集中控制型系统的系统功能调试
- 5.5 非集中控制型系统的系统功能调试
- 5.6 备用照明功能调试
- 6 系统检测与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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