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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一般规定
4.1.1 系统的子分部、分项工程应按本标准附录A划分。
4.1.2 系统的施工应按设计文件要求编写施工方案,施工现场应具有必要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施工质量管理体系和工程质量检验制度,建设单位应组织监理单位进行检查,并应按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填写有关记录。
4.1.3 系统施工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1 应具备下列经批准的消防设计文件:
1)系统图;
2)各防火分区、楼层、隧道区间、地铁站厅或站台的疏散指示方案;
3)设备布置平面图、接线图,安装图;
4)系统控制逻辑设计文件。
2 系统设备的现行国家标准、系统设备的使用说明书等技术资料齐全。
3 设计单位向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进行技术交底,明确相应技术要求。
4 材料、系统部件及配件齐全,规格、型号符合设计要求,能够保证正常施工。
5 经检查,与系统施工相关的预埋件、预留孔洞等符合设计要求。
6 施工现场及施工中使用的水、电、气能够满足连续施工的要求。
4.1.4 系统的施工,应按照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
4.1.5 系统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监理单位应按本标准第4.2节的规定和本标准附录C中规定的检查项目、检查内容和检查方法,组织施工单位对材料、系统部件及配件进行进场检查,并按本标准附录C的规定填写记录,检查不合格者不得使用。
2 系统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做好施工、设计变更等相关记录。
3 各工序应按照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交接时,应经监理工程师检验认可;不合格应进行整改,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4 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施工区域的划分、系统的安装工序及本章的规定和本标准附录C中规定的检查项目、检查内容和检查方法,组织施工单位人员对系统的安装质量进行全数检查,并按本标准附录C的规定填写记录。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宜保留现场照片或视频记录。
5 系统施工结束后,施工单位应完成竣工图及竣工报告。
4.1.6 系统部件的选型、设置数量和设置部位应符合本标准第3章和设计文件的规定。
4.1.7 在有爆炸危险性场所,系统的布线和部件的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57的相关规定。
4.1.2 系统的施工应按设计文件要求编写施工方案,施工现场应具有必要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施工质量管理体系和工程质量检验制度,建设单位应组织监理单位进行检查,并应按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填写有关记录。
4.1.3 系统施工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1 应具备下列经批准的消防设计文件:
1)系统图;
2)各防火分区、楼层、隧道区间、地铁站厅或站台的疏散指示方案;
3)设备布置平面图、接线图,安装图;
4)系统控制逻辑设计文件。
2 系统设备的现行国家标准、系统设备的使用说明书等技术资料齐全。
3 设计单位向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进行技术交底,明确相应技术要求。
4 材料、系统部件及配件齐全,规格、型号符合设计要求,能够保证正常施工。
5 经检查,与系统施工相关的预埋件、预留孔洞等符合设计要求。
6 施工现场及施工中使用的水、电、气能够满足连续施工的要求。
4.1.4 系统的施工,应按照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
4.1.5 系统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监理单位应按本标准第4.2节的规定和本标准附录C中规定的检查项目、检查内容和检查方法,组织施工单位对材料、系统部件及配件进行进场检查,并按本标准附录C的规定填写记录,检查不合格者不得使用。
2 系统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做好施工、设计变更等相关记录。
3 各工序应按照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交接时,应经监理工程师检验认可;不合格应进行整改,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4 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施工区域的划分、系统的安装工序及本章的规定和本标准附录C中规定的检查项目、检查内容和检查方法,组织施工单位人员对系统的安装质量进行全数检查,并按本标准附录C的规定填写记录。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宜保留现场照片或视频记录。
5 系统施工结束后,施工单位应完成竣工图及竣工报告。
4.1.6 系统部件的选型、设置数量和设置部位应符合本标准第3章和设计文件的规定。
4.1.7 在有爆炸危险性场所,系统的布线和部件的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57的相关规定。
条文说明
4.1.2 相关人员应按照本标准附录B的相关要求进行施工现场质量管理的检查并记录。
4.1.4 严格按照经相关机构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国家相关技术标准进行系统的施工,是保障系统安装质量和系统运行稳定性和可靠性的必要条件,因此将本条作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4.1.5 本条规定了施工过程中的材料进场、施工和设计变更、各施工工序完成和交接、安装质量检查等环节的质量控制要求。
4.1.6 为保障系统的功能和性能符合本标准和设计文件的相关要求,对系统部件选型和设置的符合性做出相应规定。
4.1.7 本条规定了有爆炸危险场所的施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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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系统设计
- 3.1 一般规定
- 3.2 灯具
- 3.3 系统配电的设计
- 3.4 应急照明控制器及集中控制型系统通信线路的设计
- 3.5 系统线路的选择
- 3.6 集中控制型系统的控制设计
- 3.7 非集中控制型系统的控制设计
- 3.8 备用照明设计
- 4 施工
- 4.1 一般规定
- 4.2 材料、设备进场检查
- 4.3 布线
- 4.4 应急照明控制器、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安装
- 4.5 灯具安装
- 5 系统调试
- 5.1 一般规定
- 5.2 调试准备
- 5.3 应急照明控制器、集中电源和应急照明配电箱的调试
- 5.4 集中控制型系统的系统功能调试
- 5.5 非集中控制型系统的系统功能调试
- 5.6 备用照明功能调试
- 6 系统检测与验收
- 7 系统运行维护
- 附录A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子分部、分项工程划分
- 附录B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 附录C 系统材料和设备进场检查、系统线路设计检查和安装质量检查记录
- 附录D 系统部件现场设置情况、应急照明控制器联动控制编程记录
- 附录E 系统调试、工程检测、工程验收记录
- 附录F 系统日常巡查记录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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