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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备用照明设计
3.8.1 避难间(层)及配电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等发生火灾时仍需工作、值守的区域应同时设置备用照明、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3.8.2 系统备用照明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备用照明灯具可采用正常照明灯具,在火灾时应保持正常的照度;
2 备用照明灯具应由正常照明电源和消防电源专用应急回路互投后供电。
3.8.2 系统备用照明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备用照明灯具可采用正常照明灯具,在火灾时应保持正常的照度;
2 备用照明灯具应由正常照明电源和消防电源专用应急回路互投后供电。
条文说明
3.8.1 避难间(层)及配电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等发生火灾时仍需工作、值守的区域,应同时设置备用照明、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也就是说备用照明不应代替消防应急照明。
3.8.2 备用照明灯具可采用正常照明灯具,在火灾时应保持正常工作所需的照度要求,备用照明灯具应由正常照明电源和消防电源专用应急回路互投后供电,在正常照明电源切断后转入消防电源专用应急回路供电。
3.8.2 备用照明灯具可采用正常照明灯具,在火灾时应保持正常工作所需的照度要求,备用照明灯具应由正常照明电源和消防电源专用应急回路互投后供电,在正常照明电源切断后转入消防电源专用应急回路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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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系统设计
- 3.1 一般规定
- 3.2 灯具
- 3.3 系统配电的设计
- 3.4 应急照明控制器及集中控制型系统通信线路的设计
- 3.5 系统线路的选择
- 3.6 集中控制型系统的控制设计
- 3.7 非集中控制型系统的控制设计
- 3.8 备用照明设计
- 4 施工
- 4.1 一般规定
- 4.2 材料、设备进场检查
- 4.3 布线
- 4.4 应急照明控制器、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安装
- 4.5 灯具安装
- 5 系统调试
- 5.1 一般规定
- 5.2 调试准备
- 5.3 应急照明控制器、集中电源和应急照明配电箱的调试
- 5.4 集中控制型系统的系统功能调试
- 5.5 非集中控制型系统的系统功能调试
- 5.6 备用照明功能调试
- 6 系统检测与验收
- 7 系统运行维护
- 附录A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子分部、分项工程划分
- 附录B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 附录C 系统材料和设备进场检查、系统线路设计检查和安装质量检查记录
- 附录D 系统部件现场设置情况、应急照明控制器联动控制编程记录
- 附录E 系统调试、工程检测、工程验收记录
- 附录F 系统日常巡查记录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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