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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了预防和控制民用建筑工程中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产生的室内环境污染,保障公众健康,维护公共利益,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不适用于工业生产建筑工程、仓储性建筑工程、构筑物和有特殊净化卫生要求的室内环境污染控制,也不适用于民用建筑工程交付使用后,非建筑装修产生的室内环境污染控制。
1.0.3 本规范控制的室内环境污染物有氡(简称Rn-222)、甲醛、氨、苯和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简称TVOC)。
1.0.4 民用建筑工程根据控制室内环境污染的不同要求,划分为以下两类:
1 Ⅰ类民用建筑工程:住宅、医院、老年建筑、幼儿园、学校教室等民用建筑工程;
2 Ⅱ类民用建筑工程:办公楼、商店、旅馆、文化娱乐场所、书店、图书馆、展览馆、体育馆、公共交通等候室、餐厅、理发店等民用建筑工程。
1.0.5 民用建筑工程所选用的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必须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
1.0.6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不适用于工业生产建筑工程、仓储性建筑工程、构筑物和有特殊净化卫生要求的室内环境污染控制,也不适用于民用建筑工程交付使用后,非建筑装修产生的室内环境污染控制。
1.0.3 本规范控制的室内环境污染物有氡(简称Rn-222)、甲醛、氨、苯和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简称TVOC)。
1.0.4 民用建筑工程根据控制室内环境污染的不同要求,划分为以下两类:
1 Ⅰ类民用建筑工程:住宅、医院、老年建筑、幼儿园、学校教室等民用建筑工程;
2 Ⅱ类民用建筑工程:办公楼、商店、旅馆、文化娱乐场所、书店、图书馆、展览馆、体育馆、公共交通等候室、餐厅、理发店等民用建筑工程。
1.0.5 民用建筑工程所选用的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必须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
1.0.6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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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和符号
- 2.1 术语
- 2.2 符号
- 3 材料
- 3.1 无机非金属建筑主体材料和装修材料
- 3.2 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
- 3.3 涂料
- 3.4 胶 粘 剂
- 3.5 水性处理剂
- 3.6 其他材料
- 4 工程勘察设计
- 4.1 一般规定
- 4.2 工程地点土壤中氡浓度调查及防氡
- 4.3 材料选择
- 5 工程施工
- 5.1 一般规定
- 5.2 材料进场检验
- 5.3 施工要求
- 6 验收
- 附录A 材料表面氡析出率测定
- A.1 仪器直接测定建筑材料表面氡析出率
- A.2 活性炭盒法测定建筑材料表面氡析出率
- 附录B 环境测试舱法测定材料中游离甲醛释放量
- 附录C 溶剂型涂料、溶剂型胶粘剂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苯系物含量测定
- C.1 溶剂型涂料、溶剂型胶粘剂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含量测定
- C.2 溶剂型涂料中苯、甲苯+二甲苯+乙苯含量测定
- C.3 溶剂型胶粘剂中苯、甲苯+二甲苯含量测定
- 附录D 新建住宅建筑设计与施工中氡控制要求
- 附录E 土壤中氡浓度及土壤表面氡析出率测定
- E.1 土壤中氡浓度测定
- E.2 土壤表面氡析出率测定
- E.3 城市区域性土壤氡水平调查方法
- 附录F 室内空气中苯的测定
- 附录G 室内空气中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的测定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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