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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材料选择


4.3.1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限制使用的建筑材料。
4.3.2 Ⅰ类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采用的无机非金属装修材料必须为A类。
4.3.3 Ⅱ类民用建筑工程宜采用A类无机非金属装修材料;当A类和B类无机非金属装修材料混合使用时,每种材料的使用量应按下式计算:
每种材料的使用量公式
式中:fi——第i种材料在材料总用量中所占的质量百分比(%);
          IRai——第i种材料的内照射指数;
          Iri——第i种材料的外照射指数。
4.3.4 Ⅰ类民用建筑工程的室内装修,采用的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必须达到E1级要求。
4.3.5 Ⅱ类民用建筑工程的室内装修,采用的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宜达到E1级要求;当采用E2级人造木板时,直接暴露于空气的部位应进行表面涂覆密封处理。
4.3.6 民用建筑工程的室内装修,所采用的涂料、胶粘剂、水性处理剂,其苯、甲苯和二甲苯、游离甲醛、游离甲苯二异氰酸酯(TDI)、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的含量,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4.3.7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时,不应采用聚乙烯醇水玻璃内墙涂料、聚乙烯醇缩甲醛内墙涂料和树脂以硝化纤维素为主、溶剂以二甲苯为主的水包油型(O/W)多彩内墙涂料。
4.3.8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时,不应采用聚乙烯醇缩甲醛类胶粘剂。
4.3.9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中所使用的木地板及其他木质材料,严禁采用沥青、煤焦油类防腐、防潮处理剂。
4.3.10 Ⅰ类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粘贴塑料地板时,不应采用溶剂型胶粘剂。
4.3.11 Ⅱ类民用建筑工程中地下室及不与室外直接自然通风的房间粘贴塑料地板时,不宜采用溶剂型胶粘剂。
4.3.12 民用建筑工程中,不应在室内采用脲醛树脂泡沫塑料作为保温、隔热和吸声材料。
条文说明
4.3.1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民用建筑工程室内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限制使用的建筑材料,包括政府管理部门及国家标准(包括行业标准)明确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属原则性要求。
4.3.2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按照本规范第3.1.1条的规定,无论是Ⅰ类或Ⅱ类民用建筑工程,使用的无机非金属建筑主体材料均必须符合表3.1.1的要求。对Ⅰ类民用建筑工程严格要求是必要的,因此,Ⅰ类民用建筑只允许采用A类无机非金属建筑装修材料。
4.3.3 提倡Ⅱ类民用建筑也使用A类材料。当A类材料和B类材料混合使用时(实际中很可能发生),应按公式计算的B类材料用量掌握使用,不要超过,以便保证总体效果等同于全部使用A类材料。
4.3.4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Ⅰ类民用建筑室内装修工程中只能使用达到E1级要求的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否则室内甲醛很难达到验收要求。当使用细木工板数量较大时,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细木工板》CB/T 5849—2006的要求,使用Eo级细木工板。
4.3.5 Ⅱ类民用建筑室内装修工程中提倡使用达到E1级要求的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当使用E2级人造木板时,直接暴露于空气的部位要求用涂饰等表面覆盖处理的方法进行处理,以减缓甲醛释放。
4.3.7 聚乙烯醇水玻璃内墙涂料、聚乙烯醇缩甲醛内墙涂料或以硝化纤维素为主的树脂,以二甲苯为主溶剂的O/W多彩内墙涂料,施工时挥发大量甲醛和苯等有害物,对室内环境造成严重污染。我国部分地区已将其列为淘汰产品,可以用低污染的水性内墙涂料替代。
4.3.8 聚乙烯醇缩甲醛胶粘剂甲醛含量较高,若用于粘贴壁纸等材料,释放出大量的甲醛迟迟不能散尽,市场上已经有低污染的胶可以替代。
4.3.9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沥青类防腐、防潮处理剂会持续释放出污染严重的有害气体,故严禁用于室内木地板及其他木质材料的处理。
4.3.10、4.3.11 溶剂型胶粘剂粘贴塑料地板时,胶粘剂中的有机溶剂会被封在塑料地板与楼(地)面之间,有害气体迟迟散发不尽。 Ⅰ类民用建筑工程室内地面承受负荷不大,粘贴塑料地板时可选用水性胶粘剂。Ⅱ类民用建筑工程中地下室及不与室外直接自然通风的房间,难以排放溶剂型胶粘剂中的有害溶剂,故在能保证塑料地板粘结强度的条件下,尽可能采用水性胶粘剂。
4.3.12 脲醛树脂泡沫塑料价格低廉,但作为室内保温、隔热、吸声材料时会持续释放出甲醛气体,故应尽量采用其他类型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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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废止】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GB50325-2010(201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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