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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验收


6.0.1 民用建筑工程及室内装修工程的室内环境质量验收,应在工程完工至少7d以后、工程交付使用前进行。
6.0.2 民用建筑工程及其室内装修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下列资料:
    1 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工程地点土壤中氡浓度或氡析出率检测报告、工程地点土壤天然放射性核素镭-226、钍-232、钾-40含量检测报告;
    2 涉及室内新风量的设计、施工文件,以及新风量的检测报告;
    3 涉及室内环境污染控制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工程设计变更文件;
    4 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的污染物检测报告、材料进场检验记录、复验报告;
    5 与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有关的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施工记录; 
    6 样板间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报告(不做样板间的除外)。
6.0.3 民用建筑工程所用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的类别、数量和施工工艺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有关规定。
6.0.4 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必须进行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其限量应符合表6.0.4的规定。

表 6.0.4
续表 6.0.4
6.0.5 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采用集中中央空调的工程,应进行室内新风量的检测,检测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的有关规定。
6.0.6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空气中氡的检测,所选用方法的测量结果不确定度不应大于25%,方法的探测下限不应大于10Bq/m³。
6.0.7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空气中甲醛的检测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场所空气中甲醛测定方法》GB/T18204.26中酚试剂分光光度法的规定。
6.0.8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空气中甲醛检测,也可采用简便取样仪器检测方法,甲醛简便取样仪器应定期进行校准,测量结果在0.01mg/m³~0.60mg/m³测定范围内的不确定度应小于20%。当发生争议时,应以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场所空气中甲醛测定方法》GB/T 18204.26中酚试剂分光光度法的测定结果为准。
6.0.9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空气中苯的检测方法,应符合本规范附录F的规定。
6.0.10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空气中氨的检测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场所空气中氨测定方法》GB/T 18204.25中靛酚蓝分光光度法的规定。
6.0.11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空气中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的检测方法,应符合本规范附录G的规定。
6.0.12 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应抽检每个建筑单体有代表性的房间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氡、甲醛、氨、苯、TVOC的抽检量不得少于房间总数的5%,每个建筑单体不得少于3间,当房间总数少于3间时,应全数检测。
6.0.13 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凡进行了样板间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且检测结果合格的,抽检量减半,并不得少于3间。
6.0.14 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点数应按表6.0.14设置。
表 6.0.14
6.0.15 当房间内有2个及以上检测点时,应采用对角线、斜线、梅花状均衡布点,并取各点检测结果的平均值作为该房间的检测值。
6.0.16 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环境污染物浓度现场检测点应距内墙面不小于0.5m、距楼地面高度o.8m~1.5m。检测点应均匀分布,避开通风道和通风口。
6.0.17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中甲醛、苯、氨、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浓度检测时,对采用集中空调的民用建筑工程,应在空调正常运转的条件下进行;对采用自然通风的民用建筑工程,检测应在对外门窗关闭1h后进行。对甲醛、氨、苯、TVOC取样检测时,装饰装修工程中完成的固定式家具,应保持正常使用状态。
6.0.18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中氡浓度检测时,对采用集中空调的民用建筑工程,应在空调正常运转的条件下进行;对采用自然通风的民用建筑工程,应在房间的对外门窗关闭24h以后进行。
6.0.19 当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的全部检测结果符合本规范表6.0.4的规定时,应判定该工程室内环境质量合格。
6.0.20 当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结果不符合本规范的规定时,应查找原因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后的工程,可对不合格项进行再次检测。再次检测时,抽检量应增加1倍,并应包含同类型房间及原不合格房间。再次检测结果全部符合本规范的规定时,应判定为室内环境质量合格。
6.0.21 室内环境质量验收不合格的民用建筑工程,严禁投入使用。
条文说明
6.0.1 因油漆的保养期至少为7天,所以强调在工程完工7天以后,对室内环境质量进行验收。
6.0.3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民用建筑工程所用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的类别、数量和施工工艺等对室内环境质量有决定性影响,因此,要求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有关规定。
6.0.4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表6.0.4中室内环境指标(除氡外)均为在扣除室外空气空白值的基础上制定的,是工程建设阶段必须实实在在进行有效控制的范围,室外空气污染程度不是工程建设单位能够控制的。扣除室外空气空白值可以突出控制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所产生的污染。
    表6.0.4中的氡浓度,系指现场检测的实测氡浓度值,不再进行平衡氡子体换算,与国际接轨。
    Ⅰ类民用建筑工程室内氡指标根据现行国家标准《住房内氡浓度控制标准》GB/T 16146-1995实测值定为不大于200Bq/m³;Ⅱ类民用建筑工程室内氡指标参考现行国家标准《住房内氡浓度控制标准》GB/T 16146-1995,并参考了现行国家标准《人防工程平时使用环境卫生标准》GB/T 17216-1998确定的,实测值不大于400Bq/m³。以往《住房内氡浓度控制标准》等均采用实测氡浓度后,再换算成平衡氡子体浓度,再进行评价的做法,这样做,需进行平衡因子换算。根据联合国原子辐射效应科学委员会1994年出版的报告《电离辐射辐射源与生物效应报告》(UNSCEARl994REPORT)介绍,在正常通风使用情况下,室内空气中氡平衡因子的平均值一般不会超过0.5,因此,在计算室内平衡等效氡浓度时,平衡因子一般选取0.5。在本规范中,不再进行平衡因子换算,而是用氡浓度的实测值作为标准值进行评价。
    Ⅰ类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甲醛浓度指标,系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居室空气中甲醛卫生标准》GB/T 16127-1995的确定值,定为不大于0.08mg/m³。
    Ⅱ类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甲醛浓度指标,本次修订中采用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2002中的限量值0.1mg/m³。由于民用建筑工程禁止在室内使用以苯为溶剂的涂料、胶粘剂、处理剂、稀释剂及溶剂,因此,室内空气中苯污染将得到相应控制。空气中苯污染现场测试结果在扣除室外本底值后,限值定为不大于0.09mg/m³。
    Ⅰ类民用建筑工程室内氨指标,系根据现行行业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 36-79和现场测试结果定为不大于0.2mg/m³;
    Ⅱ类民用建筑工程室内氨指标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GB 9666-1996的限值,定为不大于0.5mg/m³。
    Ⅱ类民用建筑工程室内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指标定为不大于0.6mg/m³。Ⅰ类定为不大于0.5mg/m³。
    表6.0.4的注1中明确:要扣除室外空气空白值,这样可以突出控制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所产生的污染。室外空气空白样品的采集应注意选择在上风向,选取适当地点的适当高度进行(注意避免地面附近污染源,如窨井等),并与室内样品同步采集。至于具体采样位置选取,由于工程现场实际情况多种多样,难以具体要求。
    表6.0.4的注2中明确:污染物浓度测量值的极限值判定,采用全数值比较法,根据的是现行国家标准《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GB/T 8170,在该标准中提出有两种极限值的判定方法:修约值比较法和全数值比较法,并进一步明确:各种极限数值(包括带有极限偏差值的数值)未加说明时,均指采用全数值比较法;如规定采用修约值比较法,应在标准中加以说明。考虑到许多检测人员对GB/T 8170标准不熟悉,因此,在表6.0.4的注2中进一步进行了明确。
    目前,毛坯房验收较为普遍,而“毛坯房”只是一个通俗的称谓,并没有一个准确的定义,其包含的污染源也有所差异,例如,墙面的粉刷情况就有水泥砂浆无饰面、罩白、使用水性涂料饰面等多种情况。一般情况下,毛坯房的污染源主要是墙面粉刷涂料、房内门油漆、墙体外加剂、厨房卫生间使用的防水涂料等,带来的污染物仍然包括甲醛、苯、氨、TVOC和氡,因此,简单的规定毛坯房验收只检测某些指标是不合适的。
    在“规范”执行中,可以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分析可能产生的污染源种类,然后确定相应的检测项目。另外需要指出的是:厨房卫生间使用的防水涂料往往污染严重,如果在未进行装饰或无保护层的情况下进行验收检测,往往容易超标(毛坯房交工时的情况和住户使用时的情况不同,住户使用时已经进行了饰面施工,防水涂料被覆盖密封)。从发展趋势看,我国的住宅竣工验收将逐渐从毛坯房验收过度到装修完成后的验收。
6.0.5 新风量设计是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的规定,因此,在确定新风量检测方法时,原则上应按设计标准要求的方法进行室内新风量检测。
6.0.6 对于民用建筑工程的氡验收检测来说,目的在于发现室内氡浓度的异常值,即发现是否有超标情况,因此,当发现检测值接近或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值时,有必要进一步确认,以便准确地作出结论。例如,在实际验收检测工作中,出于方法灵敏度原因,现行国家标准《环境空气中氡的标准测量方法》GB/T14582-1993要求,径迹刻蚀法的布放时间应不少于30d,活性炭盒法的样品布放时间2d~7d,并应进行湿度修正等。对于使用连续氡检测仪的情况,在被测房间对外门窗已关闭24h后,取样检测时间保证大于仪器的读数响应时间是需要的(一般连续氡检测仪的读数响应时间在45min左右)。如发现检测值接近或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值时,为进一步确认,保证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不应大于25%,检测时间可根据情况延长,例如,设定为断续或连续24h、48h或更长。其他瞬时检测方法(如闪烁瓶法、双滤膜法、气球法等)在进行确认时,检测时间也可根据情况设定为断续24h、48h或更长。人员进出房间取样时,开关门的时间要尽可能短,取样点离开门窗的距离要适当远一点。
6.0.8 本规范要求,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空气中甲醛检测,可采用简便取样仪器检测方法(例如电化学分析方法、简便采样仪器比色分析方法、被动采样器仪器分析方法等),测量结果在0.01mg/m³~0.60mg/m³测量范围内的不确定度应小于20%。这里所说的“不确定度应小于20%”指仪器的测定值与标准值(标准气体定值或标准方法测定值)相比较,总不确定度<20%。
6.0.9 本条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居住区大气中苯、甲苯和二甲苯卫生检验标准方法气相色谱法》GB/T 11737-1989的规定,并进行了改进,制定了附录F。
6.0.12、6.0.13 民用建筑工程及装修工程现场检测点的数量、位置,应参照现行国家标准《环境空气中氡的标准测量方法》GB/T 14582-1993中附录A“室内标准采样条件”、《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GB 17220-1998,结合建筑工程特点确定。条文中的房间指“自然间”,在概念上可以理解为建筑物内形成的独立封闭、使用中人们会在其中停留的空间单元。计算抽检房间数量时,指对一个单体建筑而言。一般住宅建筑的有门卧室、有门厨房、有门卫生间及厅等均可理解为“自然间”,作为基数参与比抽检例计算。条文中“抽检每个建筑单体有代表性的房间”指不同的楼层和不同的房间类型(如住宅中的卧室、厅、厨房、卫生间等)。对于室内氡浓度测量来说,考虑到土壤氡对建筑物低层室内产生的影响较大,因此,一般情况下,建筑物的低层应增加抽检数量,向上层可以减少。按照本规范第1.0.2条,在计算抽检房间数量时,底层停车场不列入范围。对于虽然进行了样板间检测,检测结果也合格,但整个单体建筑装修设计已发生变更的,抽检数量不应减半处理。
6.0.14 本规范修改前,房间使用面积大于100m时,笼统要求设3个~5个测量点,可操作性差。随着房间面积增加,测量点数适当增加是必要的,但不宜无限增加,据此对条文进行了修改,增加了可操作性。
6.0.17 室内通风换气是建筑正常使用的必要条件,欧洲、美国标准和本规范均规定模拟室内环境测试舱测定人造木板等挥发有机化合物时标准舱内换气次数为1.0次/h,现行行业标准《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134-2001规定居住建筑冬季采暖和夏季空调室内换气次数为1.0次/h,并以此来设计确定室内温度和其他指标。由于采用自然通风换气的民用建筑工程受门窗开闭大小、天气等影响变化很大,换气率难以确定,因此本规范要求在充分换气、敞开门窗,且关闭1h后尽快进行检测,1h甲醛等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累积浓度接近每小时换气1次的平衡浓度,而且在关闭门窗的条件下检测可避免室外环境变化的影响(墙壁上有空调机、排风扇等预留孔的应予封闭)。采用集中空调的民用建筑工程,其通风换气设计有相应的规定,通风换气在空调正常运转的条件下才能实现(空调系统的温度设置应符合节能要求),在此条件下检测,测得的室内氡浓度及甲醛等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浓度的数据与真实使用情况接近。
    门窗的关闭指自然关闭状态,不是指刻意采取的严格密封措施。当发生争议时,对外门窗关闭时间以1h为准。在对甲醛、氨、苯、TVOC取样检测时,装饰装修工程中完成的固定式家具(如固定壁柜、台、床等),应保持正常使用状态(如家具门正常关闭等)。
6.0.18 采用自然通风的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进行氡浓度检测时,不能采用甲醛等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检测时门窗关闭1h后进行检测的方法,原因是氡浓度在室内累积过程较慢,且氡释放到室内空。气中后一部分会衰减,因此,条文规定应在房间对外门窗关闭24h以后进行检测。对采用自然通风的民用建筑工程,累积式测氡仪器可以从对外门窗关闭开始测量,24h以后读取结果。
6.0.19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当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的全部检测结果符合本规范表6.0.4的规定时,应判定该工程室内环境质量合格。”系指各种污染物检测结果要全部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各房间检测点检测值的平均值也要全部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否则,不能判定为室内环境质量合格。
6.0.20 在进行工程竣工验收时,一次检测不合格的,可再次进行抽样检测,但检测数量要加倍。这里所说的“抽检量应增加1倍”指:不合格检测项目(不管超标房间数量多少)按原抽检房间数量的2倍重新检测,例如,第一次检测时抽检6个房间,发现有1个房间甲醛超标,那么,将对甲醛重新抽检12个房间进行检测。
6.0.21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室内环境质量是民用建筑工程的一项重要指标,工程竣工验收时必须合格。本条与第6.0.4条相呼应并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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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废止】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GB50325-2010(201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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