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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室内空气计算参数


6.2.1 一般房间的室内空气计算参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的有关规定。
6.2.2 重要房间的室内空气计算参数应符合表6.2.2的规定。
表6.2.2 重要房间的室内空气计算参数
注:1 重要房间的含尘浓度应小于0.2mg/m3
       2 重要房间的H2S的浓度应小于0.015mg/m3;SO2的浓度应小于0.15mg/m3
      3 重要房间的温度变化率应小于5℃/h;相对湿度变化率应小于6%/h。
条文说明
6.2.2 机柜室、UPS室一般自身带有风扇,故噪声较大,且上述房间无人值班,故噪声标准适当放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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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废止】石油化工控制室抗爆设计规范 GB50779-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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