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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适应疗养院建设的需要,使其符合安全、适用、经济、卫生和绿色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综合性疗养院及专科疗养院建筑设计。
1.0.3 疗养院建筑设计应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基本国策,立足当前,兼顾发展,因地制宜。
1.0.4 疗养院建筑设计应结合社会公共服务和福利设施规划,合理确定建设标准。
1.0.5 疗养院建筑设计应将科学性、合理性、适应性有机结合,满足生活保障、疗养康复、预防保健及医学技术为一体的全面需求,做到设施齐全、功能完善、配置合理、经济适用。
1.0.6 疗养院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综合性疗养院及专科疗养院建筑设计。
1.0.3 疗养院建筑设计应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基本国策,立足当前,兼顾发展,因地制宜。
1.0.4 疗养院建筑设计应结合社会公共服务和福利设施规划,合理确定建设标准。
1.0.5 疗养院建筑设计应将科学性、合理性、适应性有机结合,满足生活保障、疗养康复、预防保健及医学技术为一体的全面需求,做到设施齐全、功能完善、配置合理、经济适用。
1.0.6 疗养院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1.0.1 本条明确了疗养院建筑设计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随着国家经济技术的发展和进步,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作为第4类医疗机构一—疗养院的发展和建设应与之相适应。因此,本标准对疗养院的建筑设计提出了五个要求,即:达到“安全”,指应满足国家有关医疗机构安全的规定和抗震、消防等防灾设计的要求;“适用”,指房屋建筑要符合疗养需求;“经济”,指建设投资要产生社会经济效益;“卫生”,指设计要符合卫生学要求,包括给水排水、通风、空调、采光、照明等设计均达到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绿色”,指建筑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贯彻可持续发展理念,在满足建筑功能要求的基础上,实现建筑全寿命期内的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
1.0.2 疗养院是供慢性病和职业病患者、亚健康及健康人员治疗与调养的预防保健医疗机构。本标准将原规范中的综合性慢性疾病疗养院改为综合性疗养院,更准确地表达了现代综合性疗养院适用的范围。根据调研结果,全国基本已无传染性疾病疗养院和休养所,因此本标准未包含传染性疾病疗养院,且将原规范可参照执行的休养所内容删除。
1.0.3 强调疗养院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符合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同时,认真做好项目的前期调研、论证工作是建设项目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目前对于现存的疗养院,正处于转型、改革、创新发展阶段,国家对疗养院尚无层级标准的设定,因此,建设单位和上级相关审批部门应高度重视项目的前期论证工作,科学合理地确定疗养院的规模、性质、功能、标准,使投资效益得到充分发挥,为整个项目的建设打下坚实的基础。
1.0.4 强调疗养院在进行新建、扩建和改建时,应充分利用所在地区或城市的医疗资源和餐饮、超市、公租房等公共服务资源,结合实际需要和财力、物力等条件,合理配置,统一规划,实现国家可持续发展和节能减排的要求。
1.0.5 疗养院应借助已经拥有的保健技术和环境优势,向健康体检、健康评估、健康改善,多方位、多层次拓展,形成全过程健康监管的康养医疗机构。
1.0.6 原规范:“疗养院建筑设计除应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外,还应执行《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以及国家或专业部门颁发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已属国家规范,不必特别列出,因此将其删除。
随着国家经济技术的发展和进步,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作为第4类医疗机构一—疗养院的发展和建设应与之相适应。因此,本标准对疗养院的建筑设计提出了五个要求,即:达到“安全”,指应满足国家有关医疗机构安全的规定和抗震、消防等防灾设计的要求;“适用”,指房屋建筑要符合疗养需求;“经济”,指建设投资要产生社会经济效益;“卫生”,指设计要符合卫生学要求,包括给水排水、通风、空调、采光、照明等设计均达到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绿色”,指建筑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贯彻可持续发展理念,在满足建筑功能要求的基础上,实现建筑全寿命期内的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
1.0.2 疗养院是供慢性病和职业病患者、亚健康及健康人员治疗与调养的预防保健医疗机构。本标准将原规范中的综合性慢性疾病疗养院改为综合性疗养院,更准确地表达了现代综合性疗养院适用的范围。根据调研结果,全国基本已无传染性疾病疗养院和休养所,因此本标准未包含传染性疾病疗养院,且将原规范可参照执行的休养所内容删除。
1.0.3 强调疗养院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符合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同时,认真做好项目的前期调研、论证工作是建设项目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目前对于现存的疗养院,正处于转型、改革、创新发展阶段,国家对疗养院尚无层级标准的设定,因此,建设单位和上级相关审批部门应高度重视项目的前期论证工作,科学合理地确定疗养院的规模、性质、功能、标准,使投资效益得到充分发挥,为整个项目的建设打下坚实的基础。
1.0.4 强调疗养院在进行新建、扩建和改建时,应充分利用所在地区或城市的医疗资源和餐饮、超市、公租房等公共服务资源,结合实际需要和财力、物力等条件,合理配置,统一规划,实现国家可持续发展和节能减排的要求。
1.0.5 疗养院应借助已经拥有的保健技术和环境优势,向健康体检、健康评估、健康改善,多方位、多层次拓展,形成全过程健康监管的康养医疗机构。
1.0.6 原规范:“疗养院建筑设计除应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外,还应执行《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以及国家或专业部门颁发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已属国家规范,不必特别列出,因此将其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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