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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6.2.1 严寒地区、寒冷地区和夏热冬冷地区的疗养院建筑应设置供暖设施,其他地区的疗养院建筑宜设置供暖设施。供暖设施应采用节能、高效、清洁的设备和系统。
6.2.2 疗养院各种用房的室内供暖设计温度应符合表6.2.2的规定。
表6.2.2 疗养院室内供暖设计温度
表6.2.2 疗养院室内供暖设计温度
6.2.3 室内供暖形式宜采用低温热水地板辐射供暖。采用辐射供暖的室内设计温度宜比本标准表6.2.2的规定值降低2℃。
6.2.4 疗养、理疗、医技门诊、公共活动、管理用房宜采用自然通风方式。
6.2.5 泥疗室、水疗室、电疗室、光疗室、蜡疗室和针灸室等应设置机械排风装置,其通风换气次数应符合表6.2.5的规定。
表6.2.5 疗养院机械排风装置的通风换气次数
表6.2.5 疗养院机械排风装置的通风换气次数
6.2.6 设置空调系统的疗养用房、理疗用房、医技门诊用房、公共活动用房、管理用房,应根据其使用功能和所在地的气候类型选择集中或分散式空调系统。
6.2.7 设置空调系统的各类功能用房的室内设计参数应符合表6.2.7的规定。
表6.2.7 疗养院各类功能用房的室内空调设计参数
表6.2.7 疗养院各类功能用房的室内空调设计参数
6.2.8 集中空调系统的新风量应满足人员活动要求,空调(新风)机组应设粗效、中效两级过滤器或空气净化装置。当冬季空调区有湿度要求时,应设加湿装置。
6.2.9 疗养院医技用房的空调、通风系统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GB 51039的规定。
6.2.10 疗养院供暖、空调系统的冷、热源应根据当地的能源情况,经过技术经济比较,选择合理的方式,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的规定;宜优先选用可再生能源。
6.2.11 为防止影响环境,供暖、通风、空调系统应采取消声、减振措施;如产生污染环境的气体,应处理达标后排放。
条文说明
6.2.1 其他地区包括夏热冬暖地区和温和地区。随着技术的发展,目前供暖设施有多种形式,既有传统的市政热力或锅炉房加管网及末端散热设备的集中式,也有新兴的可再生能源或燃气源以及电源加末端散热设备的分散式。在确保节能、高效、清洁的前提下,不同地区供暖设施的形式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确定。
6.2.2 参照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调整原规范部分参数。
6.2.3 新建疗养院建筑大多已采用低温热水地板辐射供暖,供暖效果较其他供暖方式更适合疗养人群,低温供暖更符合现阶段推广的节能技术要求。
6.2.4 疗养院建筑所在区域通常自然环境优越,采用自然通风更加舒适、节能。
6.2.5 参照医疗建筑特点,规定典型房间的通风要求。
6.2.6 疗养院多数由分散的建筑物组成,其中具有理疗、医技等功能的建筑为人员密集场所,宜采用集中空调系统,使室内环境满足舒适性要求,新风量满足卫生要求。其他用房可采用多联机空调或分体空调器来维持室内舒适环境。
6.2.7 本条涉及的理疗和医技用房需要疗养员或患者脱衣治疗和检查,因此室内温度要高些。疗养院室内空调温、湿度设计指标参照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和《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GB 51039制定。
6.2.8 出于对疗养员、医护人员工作环境的考虑提出此项要求,具体指标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执行。疗养院属于医疗机构,仅设一级粗效过滤器不能满足集中送风的空调洁净度要求。设粗效、中效两级过滤器能部分去除PM2.5,参见现行国家标准《空气过滤器》GB/T 14295。空气净化装置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如需使PM2.5的过滤效率达到90%),主要类型有微静电、光催化、吸附反应等。
6.2.9 医技用房对空调、通风有工艺方面的要求,具体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GB 51039执行。
6.2.10 由于各地气候条件、自然资源差异较大,并且各项目所在地市政条件也不尽相同,因此空调冷、热源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按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规定的顺序选择,优先采用可再生能源。
6.2.11 疗养院需要安静和清洁的环境,如需设置锅炉房,其排烟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的有关规定;并且室内有害物应采用高空排放,必要时可在排风口处设空气过滤器。通风、空调设备的运转噪声应控制在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规定的范围内,必要时应设消声、隔声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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疗养院建筑设计标准 JGJ/T40-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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