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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给水排水


6.1.1 疗养院应根据建筑功能需求设置统一完善的给水排水系统,给水设计应有可靠的水源和给水管道系统,排水设计应采用分质分流的排水系统。
6.1.2 疗养院用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规定。
6.1.3 疗养院生活用水定额宜符合表6.1.3的规定。
表6.1.3 疗养院生活用水定额
表6.1.3 疗养院生活用水定额
    注:1 医务人员的用水量包括常规医疗用水;
        2 疗用房的水疗设施、蜡疗等工艺用水量应根据设备、产品要求确定;
        3 表中未涉及的生活用水定额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确定。
6.1.4 疗养院应有热水供应系统,宜采用集中热水供应系统。根据地理位置、气候条件、自然资源等综合因素,宜采用太阳能、地热能、空气源热泵热水供应系统。
6.1.5 疗养院生活热水定额宜符合表6.1.5的规定。
表6.1.5 疗养院生活热水定额(60℃)
表6.1.5 疗养院生活热水定额(60℃)
6.1.6 当蜡疗室采用热水间接熔蜡时,热水水温应低于100℃,并应有恒温、过热保护装置。
6.1.7 泥疗室淋浴间应有热水供应。冲洗泥浆应先排至室外沉淀设施后再排入下水道。
6.1.8 水疗用房中洗浴用水温度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公共浴场给水排水工程技术规程》CJJ 160的有关规定。
6.1.9 医技门诊用房的给水排水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GB 51039的规定。
6.1.10 疗养院应根据建筑功能需求,供应开水或直饮水。当采用管道直饮水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与小区管道直饮水系统技术规程》CJJ/T 110的有关规定。
6.1.11 疗养院医疗区污水应进行消毒处理,处理后的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的规定。
6.1.12 疗养院应根据当地有关规定配套建设中水设施和雨水利用设施。
条文说明
6.1.2 本条规定了疗养院用水水质标准。如疗养院设置游泳池,其池水水质应符合国家现行行业标准《游泳池给水排水工程技术规程》CJJ 122的规定。
6.1.3 本条是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及《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GB 51039中与疗养院相关的设施标准列出的生活用水定额。
6.1.4 疗养院通常选址选在自然因子(如阳光)丰富的地区,此条强调在有条件的地区利用太阳能、地源热泵、空气源热泵等可再生能源,符合国家推行的绿色建筑节能要求。
6.1.5 本条是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及《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GB 51039中与疗养院相关的设施标准列出的生活热水定额。游泳池池水设计温度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游泳池给水排水工程技术规程》CJJ 122相关规定。
6.1.6 熔化石蜡时必须用隔水加热法,石蜡的熔点较低(50℃~60℃),石蜡加热的温度不宜超过100℃,如将熔蜡锅直接放在炉子上加热,或者加热温度超过100℃,会将底层石蜡烧焦,发出气味,甚至引起燃烧,影响石蜡可塑性和黏滞性,从而影响疗效,而且变质的石蜡还能刺激皮肤引起皮炎。
6.1.7 泥疗室沐浴建议采用排水沟,排出口应经过沉淀设施,如沉泥井、沉淀池等,并有清泥措施。
6.1.8 临床医学实践表明,最适宜的水疗水温为35℃~42℃,不仅使人体感觉舒适,也有利于保存水中的有利成分。36℃以上接近体表温度的温泉更适合理疗。《公共浴场给水排水工程技术规程》CJJ 160-2011条文说明中对温泉的水温、水质特征及医疗适应症等进行了详细说明,更细致的技术要求可参考该规程规定。
6.1.11 疗养院属于第4类医疗机构,因此,当疗养院内的办公区、非医疗生活区的污水与疗养用房、理疗用房及门诊、医技用房的污水合流收集时,其综合污水排放均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的规定;当非医疗生活区污水分流收集系统时,其排放执行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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疗养院建筑设计标准 JGJ/T40-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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