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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主体钢结构


Ⅰ 主控项目
10.9.1 主体钢结构整体立面偏移和整体平面弯曲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0.9.1的规定。
    检查数量:对主要立面全部检查。对每个所检查的立面,除两列角柱外,尚应至少选取一列中间柱。
    检验方法:采用经纬仪、全站仪、GPS等测量。
表10.9.1 钢结构整体立面偏移和整体平面弯曲的允许偏差(mm)
Ⅱ 一般项目
10.9.2 主体钢结构总高度可按相对标高或设计标高进行控制。总高度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0.9.2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标准柱列数抽查10%,且不应少于4列。
    检验方法:采用全站仪、水准仪和钢尺实测。
表10.9.2 主体钢结构总高度的允许偏差(mm)
表10.9.2 主体钢结构总高度的允许偏差(mm)
    注:△h为每节柱子长度的制造允许偏差;△z为每节柱子长度受荷载后的压缩值;△w为每节柱子接头焊缝的收缩值。
条文说明
Ⅱ 一般项目
10.9.2 钢结构施工总高度可按相对标高控制,也可按设计标高控制,在钢结构施工实施前确定。
    不论采用相对标高还是设计标高进行多层、高层钢结构安装,对同一层柱顶标高的差值均应控制在5mm以内,使柱顶高度偏差不致失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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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GB50205-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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