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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站址选择
3.0.1 站址选择应根据电力系统规划设计的网络结构、负荷分布、应用对象、应用位置、城乡规划、征地拆迁的要求进行,并应满足防火和防爆要求,且应通过技术经济比较选择站址方案。
3.0.2 站址选择应因地制宜,节约用地,合理使用土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宜利用荒地、劣地、坡地、不占或少占农田,合理利用地形,减少场地平整土(石)方量和现有设施拆迁工程量。
3.0.3 站址应有方便、经济的交通运输条件,与站外公路连接应短捷,且工程量小;站址宜靠近可靠的水源。
3.0.4 站址应满足近期所需的场地面积,并应根据远期发展规划的需要,留有发展的余地。
3.0.5 下列地段和地区不应选为站址:
1 地震断层和设防烈度高于九度的地震区;
2 有泥石流、滑坡、流沙、溶洞等直接危害的地段;
3 采矿陷落(错动)区界限内;
4 爆破危险范围内;
5 坝或堤决溃后可能淹没的地区;
6 重要的供水水源卫生保护区;
7 历史文物古迹保护区。
3.0.6 站址不宜设在多尘或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
3.0.7 站址选择的防洪及防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大型电化学储能电站站址场地设计标高应高于频率为1%的洪水水位或历史最高内涝水位;
2 中、小型电化学储能电站站址场地设计标高应高于频率为2%的洪水水位或历史最高内涝水位;
3 当站址场地设计标高无法满足上述要求时,应设置可靠的挡水设施或使主要设备底座和生产建筑物室内地坪标高高于上述高水位。
3.0.2 站址选择应因地制宜,节约用地,合理使用土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宜利用荒地、劣地、坡地、不占或少占农田,合理利用地形,减少场地平整土(石)方量和现有设施拆迁工程量。
3.0.3 站址应有方便、经济的交通运输条件,与站外公路连接应短捷,且工程量小;站址宜靠近可靠的水源。
3.0.4 站址应满足近期所需的场地面积,并应根据远期发展规划的需要,留有发展的余地。
3.0.5 下列地段和地区不应选为站址:
1 地震断层和设防烈度高于九度的地震区;
2 有泥石流、滑坡、流沙、溶洞等直接危害的地段;
3 采矿陷落(错动)区界限内;
4 爆破危险范围内;
5 坝或堤决溃后可能淹没的地区;
6 重要的供水水源卫生保护区;
7 历史文物古迹保护区。
3.0.6 站址不宜设在多尘或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
3.0.7 站址选择的防洪及防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大型电化学储能电站站址场地设计标高应高于频率为1%的洪水水位或历史最高内涝水位;
2 中、小型电化学储能电站站址场地设计标高应高于频率为2%的洪水水位或历史最高内涝水位;
3 当站址场地设计标高无法满足上述要求时,应设置可靠的挡水设施或使主要设备底座和生产建筑物室内地坪标高高于上述高水位。
条文说明
3.0.1 本条列出了电站站址选择的基本原则。
征地拆迁,既包括房屋建筑的拆迁,也包括通信电缆、电力电缆、各种管道等地下设施的迁移。站址选择时,应尽量避免或减少拆迁,以减少工程投资。
3.0.2 节约用地为国家的基本国策,本条强调节约用地,合理用地,尽量减少拆迁、土(石)方工程量,避免或减少代征地,以降低工程费用、缩短建设工期。
3.0.3 可靠水源主要包括供水量和水质。供水量和水质不符合要求,会给电站建成后的正常生产和生活造成不便。因此,需在工程选址阶段作好充分地调查研究。
3.0.4 本条要求电站的总体规划应按照最终规模统筹考虑、合理安排,其目的是合理利用土地和节约用地,根据实际需要和远期发展一次征用土地并统一考虑边坡、挡墙、排水沟等设计内容。
3.0.7 本条文参考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 50201。
实际工程设计中,当站址场地设计标高无法满足时,如设置挡水设施,建议挡水设施标高高于洪水水位或历史最高内涝水位0.5m;如通过提高主要设备底座和生产建筑物室内地坪标高,则建议其标高高于洪水水位或历史最高内涝水位至少0.2m。
对于沿江、河、湖、海等受风浪影响的电站,本标准难以作出统一的安全防护距离要求,实际工程设计应根据实际情况做相应的调查研究工作,建议其防洪设施考虑频率为2%的风浪高和0.5m的安全超高。
征地拆迁,既包括房屋建筑的拆迁,也包括通信电缆、电力电缆、各种管道等地下设施的迁移。站址选择时,应尽量避免或减少拆迁,以减少工程投资。
3.0.2 节约用地为国家的基本国策,本条强调节约用地,合理用地,尽量减少拆迁、土(石)方工程量,避免或减少代征地,以降低工程费用、缩短建设工期。
3.0.3 可靠水源主要包括供水量和水质。供水量和水质不符合要求,会给电站建成后的正常生产和生活造成不便。因此,需在工程选址阶段作好充分地调查研究。
3.0.4 本条要求电站的总体规划应按照最终规模统筹考虑、合理安排,其目的是合理利用土地和节约用地,根据实际需要和远期发展一次征用土地并统一考虑边坡、挡墙、排水沟等设计内容。
3.0.7 本条文参考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 50201。
实际工程设计中,当站址场地设计标高无法满足时,如设置挡水设施,建议挡水设施标高高于洪水水位或历史最高内涝水位0.5m;如通过提高主要设备底座和生产建筑物室内地坪标高,则建议其标高高于洪水水位或历史最高内涝水位至少0.2m。
对于沿江、河、湖、海等受风浪影响的电站,本标准难以作出统一的安全防护距离要求,实际工程设计应根据实际情况做相应的调查研究工作,建议其防洪设施考虑频率为2%的风浪高和0.5m的安全超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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