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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环境保护


12.2.1 电站的废水、污水应分类收集、输送和处理;对外排放的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的规定。向水体排水应符合受纳水体的水域功能及纳污能力条件的要求,防止排水污染受纳水体。
12.2.2 电站的生活污水应处理达标后复用或排放。位于城市的电站,生活污水可排入城市污水系统,其水质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CJ 343的有关规定。
12.2.3 电站中电池的电解液若发生意外泄漏,不应直接外排,应回收或处理达标后向外排放。
12.2.4 电池寿命到期后,应由原生产厂家或相关资质的机构等进行回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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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化学储能电站设计规范 GB51048-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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