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防火研究所--消防规范网

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5 第3组试验


    警告——使用本标准的人员应具有相关的检验或检测工作经验。本标准并未指出所有可能的安全问题。使用者有责任采用适当的安全和健康措施,并保证符合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的条件。
5.1 3(a)(i)撞击感度试验
5.1.1 原理与目的
    该试验用于测量物质对落锤撞击的敏感度,以确定物质是否太危险不能以其进行试验的形式运输。
5.1.2 仪器和材料
    a)撞击感度仪:组成部分包括:
        1)击砧,45号无缝钢,符合GB/T3639的规定;
        2)垂直平行的落锤导柱;
        3)带有限止门的10kg钢锤,钢锤撞击头材质为是淬火钢,洛氏C级硬度60~63;
        4)抓放装置;
        5)防止钢锤反复落下的齿板和标有毫米刻度的量尺,如图9所示;
    b)击柱装置:用于安装样品的击柱装置如图10(固体样品)和图11(液体样品)所示;
    c)天平:称量精度小于5mg;
    d)水压机:提供给样品的最大压强大于290MPa。
图9 撞击感度仪的示意图
图10 击柱装置(固体样品)
图10 击柱装置(固体样品)
5.1.3 试样
    试样为待运输状态下的物质。对于粉状或粒状物质,一般不再进行筛分处理。若该物质为药柱或药块,应制成直径为6mm~8mm、厚度约为1mm的药片(药量约为50mg)或研磨后筛取粒径为0.200mm~0.450mm的药粒作为试样。
5.1.4 试验步骤
5.1.4.1 固体样品的试验步骤
5.1.4.1.1 通常以物质收到时的形式进行试验。湿润物质应以运输所要求的湿润剂量最小者进行试验。根据其物理形状,物质应经受下列程序:
    a)颗粒、片状、压制、浇注和类似物质须研磨并过筛,筛孔为0.9mm~1.0mm;
    b)弹性物质用利刀在木板上切成大小不超过1mm的碎片,弹性物质试样不过筛;
    c)粉末和塑性爆炸品试样不研磨和过筛。
    固体试样的击柱装置用丙酮或乙醇去油污。准备好的试验装置在套筒直径和击柱直径之间应有0.02mm~0.03mm的差距。这些组件如保持在规格范围内可再次使用。
5.1.4.1.2 将质量100mg土5mg的试样放在敞开的击柱装置(如图10)的击柱表面上,套筒的放置方式应是凹槽朝下的,第二个击柱放在爆炸品试样上,上面的击柱用来挤压和转动将试样弄均匀。装有爆炸品的击柱装置放在水压机上,并将它压缩到290MPa的压力;塑性、弹性和糊状爆炸品的压力事先选好,不至将爆炸品压出击柱的表面;浸湿的爆炸品不用压缩。随后将装有击柱和爆炸品的套筒倒转放进托盘并将击柱尽量压紧,使爆炸品与套筒的凹槽接触,将装有爆炸品的击柱装置放在撞击装置的击砧上,钢锤(10kg)落下并撞击试样。
5.1.4.1.3 爆炸品撞击敏感度下限界定为10kg钢锤在25次试验中没有得出正结果的最大落高。落高的选择范围如下:50mm、70mm、100mm、120mm、150mm、200mm、250mm、300mm、400mm和500mm。声响效果、闪光或击柱和套筒上的燃烧痕迹是正反应,样品变色不算是爆炸的迹象。试验是从150mm落高开始进行的,如果在这一高度得出正结果,试验将在下一个较低的落高重复进行;相反,如果得到的是负结果,则用上一个较高的落高作试验。如在25次试验中不出现正反应即得出10kg重锤的最大落高;如果在使用50mm落高作25次试验中得到正结果,则试样撞击敏感度下限即为小于50mm;如果在使用500mm落高作25次试验中没有出现正反应,那么试样撞击敏感度下限即为大于500mm。
5.1.4.2 液体样品的试验步骤
5.1.4.2.1 准备35套~40套击柱装置,击柱装置(图11)用丙酮或乙醇去油污,击柱装置中套筒直径与击柱直径应相差0.02mm~0.03mm。
5.1.4.2.2 用一支滴管或吸管将液体物质放入样品帽里,样品帽放在下面击柱的中央,并将第二个击柱小心地放在盛有液体物质的小帽上,然后将击柱装置放在撞击装置的击砧上,并使钢锤(10kg)落下;
5.1.4.2.3 爆炸品撞击敏感度下限界定为10kg钢锤在25次试验中没有得出正结果的最大落高。落高的选择范围如下:50mm、70mm、100mm、120mm、150mm、200mm、250mm、300mm、400mm和500mm。试验是从150mm落高开始进行的,如果在这一高度得出正结果,试验将在下一个较低的落高重复进行;相反,如果得到的是负结果,则使用上一个较高的落高。如在25次试验中不出现正反应即得出10kg重锤的最大落高;如果在使用50mm落高作25次试验中得出一次及以上的正结果,则试样撞击敏感度下限即为小于50mm;如果在使用500mm落高作25次试验中没有出现正反应,则试样的撞击敏感度下限即为大于500mm。
5.1.5 结果的表述
    试验结果的评估根据是:
    a)在某一落高下作25次试验是否得出一次或多次正结果;
    b)得到正结果的最低落高。
    如果得到正结果的最低落高小于100mm,试验结果即为“+”,亦即物质太危险不能以其进行试验的形式运输。如果得到正结果的最低撞击高度等于或大于100mm,试验结果即为“一”。
5.2 3(a)(ii)联邦材料检验局(BAM)撞击感度试验
    本方法同GB/T21567中的方法。
5.3 3(b)摩擦感度试验
5.3.1 原理与目的
    本试验用于评价试样对机械摩擦的敏感度,以确定物质是否太危险不能以其进行试验的形式运输。
5.3.2 仪器和材料
    内容如下:
    a)摩擦感度仪:主要部件组成包括:摆、摆托、装置主体和水压机。该装置安装在混凝土基座上。装置的总图,如图12所示;
    b)滚筒组合:由一个套筒和两个滚筒组成,如图13所示。
图12 摩擦感度仪的示意图
 
图13 滚筒组合图
5.3.3 试样
    试样为待运输状态下的物质。
5.3.4 试验步骤
5.3.4.1 通常以物质收到时的形式进行试验,湿润物质应以运输所要求的湿润剂量最小者进行试验。
    试样应经受下列预处理程序:
    a)颗粒、片状、压制、浇注和类似包装的物质须研磨并过筛,筛孔直径为0.50mm±0.05mm;
    b)弹性物质用利刀在木板上切成大小不超过1mm的碎片,弹性物质试样不过筛;
    c)粉末、塑性和糊状爆炸品试样不需要研磨和过筛。
    滚筒组合在使用之前应去油污,装置如符合规格可重复使用。
5.3.4.2 将20mg的试样装入滚筒组合里,通过轻轻挤压和旋转上面的滚筒使爆炸品试样在滚筒之间均匀分布。将装有试样的滚筒组合放进装置主体的空箱里,然后将它压缩到设定的压力。通过保持压力并使滚筒上升,从而使爆炸品试样压在两个滚筒表面之间并上升到超过套筒。然后将撞针移动到其撞击端与滚筒接触。撞针受摆锤撞击造成上面的滚筒与试样产生摩擦。摆锤的甩角是按表1选定的,它取决于试样所承受的压力。试验直到找出在25次试验中不出现爆炸的最大承受压力为止,如出现响声、闪光或滚筒上有燃烧痕迹,即被看作是发生爆炸。摩擦感度下限被看作是在25次试验中不出现爆炸并且与造成爆炸的压强相差不超过下列数值:
    a)10MPa:在试验压强小于100MPa时;
    b)20MPa:在试验压强100至400MPa时;
    c)50MPa:在试验压强超过400MPa时。
    如果在1200MPa条件下进行25次试验中没有出现爆炸,即把摩擦感度下限定为“1200MPa或更高”;如果在30MPa条件下进行25次试验中出现一次或一次以上爆炸,即把摩擦感度下限定为“小于30MPa”。
表1 压力与摆锤甩角之间的关系
5.3.5 结果的表述
    试验结果的评估根据是:
    a)在25次试验中是否有一次发生“爆炸”;
    b)在25次试验中都没有出现爆炸的最大承受压强。
    如果撞击摩擦感度下限小于200MPa,试验结果即为“+”,亦即物质太危险不能以其进行试验的形式运输;如果撞击摩擦感度下限大于或等于200MPa,试验结果即为“一”。
5.4 3(b)(ii)联邦材料检验局(BAM)摩擦感度试验
    本方法同GB/T21566中的方法。
5.5 3(c)75℃热安定性试验
5.5.1 原理与目的
    观察试样在75℃环境下是否有明显温度升高、着火或爆炸现象发生,以评价试样在高温条件下的安定性。
5.5.2 仪器和材料
    内容如下:
    a)恒温箱:控温精度为2℃;
    b)称量瓶(或配盖的无嘴烧杯):直径为35mm,高度为50mm;
    c)天平:精度为1mg;
    d)平底试管:直径为50mm,高度为150mm;
    e)塞子;
    f)干燥器;
    g)惰性参照物质(如三氧化二铝);
    h)测温热电偶及温度记录仪:测温范围为0℃~1000℃,精度为1℃。
5.5.3 试样
    试样为待运输状态下的物质。
5.5.4 试验步骤
5.5.4.1 第一部分试验
5.5.4.1.1 将50g试样装入已知质量的称量瓶中并称量,精确至0.002g。然后将具塞称量瓶放到恒温箱中,将恒温箱温度保持在(75±2)℃。试样在此温度下放置48h,并观察现象。若在此过程中没有发生着火或爆炸,就取出称量瓶放在干燥器中冷却,然后精确称量,计算试样减量的质量分数。
5.5.4.1.2 处理未知性能物质时先用10g试样进行预备试验。
5.5.4.1.3 对于军用炸药和火工药剂按GJB772A-1997方法503.1的规定进行。
5.5.4.1.4 若物质在第一部分试验中未发生着火或爆炸,但出现某种自热或反应的迹象如冒烟、分解,则进行第二部分试验。
5.5.4.2 第二部分试验
5.5.4.2.1 试验装置见图14。
图14 75℃热安定性试验装置示意图
5.5.4.2.2 称量100g试样和100g惰性参照物质,分别装在两个平底试管内。
5.5.4.2.3 将样品管放入烘箱,箱内温度调节到(75±2)℃,恒温48h,观察试样是否有分解的迹象。
5.5.4.2.4 用热电偶测量样品和惰性参照物质的温度。
5.5.5 结果的表述
5.5.5.1 第一部分试验若发生着火或爆炸,结果记为“+”,即试样热稳定性太差不能运输;若未发生上述任一现象,且无冒烟、分解等现象,结果记为“一”。
5.5.5.2 第二部分试验若发生着火或爆炸,或试样的温度比参照物质高3℃及以上,结果记为“+”,即试样太热不稳定不能运输;若未发生上述任一现象,且无分解现象,结果记为“一”。
5.5.5.3 若记录到自放热温升小于3℃,但观察到有分解现象,则需进行附加试验,再确定试验结果。
5.6 3(d)小型燃烧试验
5.6.1 原理与目的
    用直接点火的方法,评价试样对火焰的响应情况。
5.6.2仪器和材料
    内容如下:
    a)秒表;
    b)牛皮纸:长为300mm,宽为300mm;
    c)黑火药:小粒黑火药,符合GJB1056的规定;
    d)点火头:雷管用电点火头;
    e)锯木屑:将用煤油浸泡过的锯木屑铺成长30cm,宽30cm,厚1.3cm的底座;对不易点燃的物质,将厚度增加至2.5cm;
    f)塑料杯。
5.6.3 试样
    试验为待运输状态下的物质。
5.6.4 试验步骤
5.6.4.1 固体和液体
    将10g样品装入塑料杯,将塑料杯置于锯木屑底座中央。用电点火器点燃锯木屑。用10g样品进行两次试验。
5.6.4.2 替代方法(仅适用于固体)
    按图15所示,将一张牛皮纸放在不能燃烧的干燥表面上,10g试样放在牛皮纸的中心,堆成圆锥形(圆锥高度约等于圆锥底的半径),再将10g黑火药围绕试样沿纸的四边布成条状,把两个点火头放在黑火药的对角线顶点,接通电源点火,点火头从两个相反方向点燃黑火药,紧接着牛皮纸被黑火药点着,火焰传播到试样。
图15 小型燃烧试验装置示意图
5.6.4.3 观察和记录试样反应:
    a)试样未被点着;
    b)试样被点着并燃烧,记录燃烧持续时间;
    c)爆炸,记录燃烧至爆炸的时间。
5.6.4.4 若试样未发生爆炸,再用100g试样,重复上述步骤。
5.6.5 结果的表述
    若试样发生爆炸,结果记为“+”;否则,结果记为“一”。
 
查找 上节 下节 返回
顶部

危险货物运输爆炸品的认可和分项试验方法 GB/T14372-2013
微信、QQ、手机浏览器等软件扫一扫 即可阅读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