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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第5组试验


    警告——使用本标准的人员应具有相关的检验或检测工作经验。本标准并未指出所有可能的安全问题。使用者有责任采用适当的安全和健康措施,并保证符合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的条件。
7.1 5(a)雷管感度试验
7.1.1 原理与目的
    用雷管引爆试样,评定试样对雷管作用的敏感程度。
7.1.2 仪器和材料
    内容如下:
    a)雷管:工业电雷管8号,符合GB/T8031的规定;
    b)样品管:由硬纸板加工而成,样品管内径80mm,高度160mm;厚度不大于1.5mm;
    c)验证板:碳素结构钢薄钢板,符合GB11253的规定,验证板的边长为160mm,厚度为1mm;
    d)支架:20号冷拔精密无缝钢管,符合GB/T3639的规定,钢管支架内径100mm,高度50mm,厚度3.5mm;
    e)钢板:碳素结构钢薄钢板,符合GB11253的规定,钢板长度和宽度均为152mm,厚度不小于25mm;
    f)起爆器。
7.1.3 试样
    试样为待运输状态下的物质。
7.1.4 试验步骤
7.1.4.1 将试样装入样品管中,要求最终装药密度应尽可能接近其运输状态时的密度,并测量记录试样密度,精确至0.01g/cm³。装药时应注意下列情况:
    a)对于粒状物料分三份装入,每装完一份后要轻拍,并从50mm处竖直落下墩数次后再装下一份,直至装满;
    b)对于胶状物料要逐渐加入,并用轻轻震动等方法小心装好,消除空隙;
    c)对于直径大于80mm的高密度筒装爆炸品,直接采用原药筒做试验。若原药包过长,允许将不少于160mm长的一部分药包切割下来做试验,在这种情况下,雷管应插入未受到切割作用影响的一端;
    d)对于雷管感度与温度有关的炸药,试验前应在温度为28℃~30℃的条件下至少存放30h;
    e)对于含有粒状硝酸铵的爆炸品,应于试验前进行25℃→40℃→25℃→40℃→25℃温度循环,在温度循环过程中:烘箱在五个温度点分别恒温8h,每两个温度点之间的变化时间应小于2h;相对湿度25℃时应不大于60%,40℃时应不大于50%(若温度循环试验在封闭条件下进行,仅控制25℃时相对湿度不大于60%即可)。
7.1.4.2 按图17所示装配试验装置,在样品管顶端中心位置沿轴向插入雷管,插入深度等于雷管长度,然后起爆。
7.1.4.3 检查、记录验证板的破坏情况。
7.1.4.4 试验进行三次,但只要有一次试验验证板被炸穿,即可停止试验。
7.1.5 结果的表述
    试验中只要有一次验证板被炸穿,结果记为“+”;否则,结果记为“一”(含验证板仅有凹痕、裂纹、折皱现象)。
图17 雷管感度试验装置示意图
7.2 5(b)燃烧转爆轰试验
7.2.1 原理与目的
    用黑火药点燃密闭在钢管中的试样,评价试样在类似条件下是否会发生燃烧转爆轰。
7.2.2 设备和材料
    内容如下:
    a)样品管:20号冷拔精密无缝钢管,符合GB/T3639的规定,长度457mm,内径为74mm,壁厚为7.6mm,上端配有螺帽封口,耐静压不小于20MPa,底部焊验证板。样品管如图18;
    b)黑火药:小粒黑火药,符合GJB1056的规定;
    c)点火头:雷管用电点火头;
    d)验证板:碳素结构钢,符合GB/T700的规定,长度为130mm,宽度为130mm,厚度为8mm。
7.2.3 试样
    试样为待运输状态下的物质。
7.2.4 试验步骤
7.2.4.1 按图18所示装置,将环境温度的试样装入钢管中,装到23cm高度后,将含5g黑火药的点火器(其引线穿过管壁上的小孔)插入钢管中心,拉紧引线并用环氧树脂密封。然后将余下的试样装入并拧上顶盖。对于胶状试样,尽可能把物质装到接近其正常的运输密度;对于颗粒试样,把物质装到将钢管对着硬表面反复轻拍压实的密度;
图18 燃烧转爆轰试验装置示意图
7.2.4.2 钢管垂直地放着,点火引燃试样,观察记录样品管和验证板的破坏情况;
7.2.4.3 试验应进行三次,除非较早发生爆燃转爆轰。
7.2.5 结果的表述
    如果验证板穿透一个孔,试验结果记为“+”,即试样在试验过程中发生了燃烧转爆轰,不应划入1.5项;如果验证板没有穿透一个孔,结果即为“一”。
7.3 5(c)外部火烧试验
7.3.1 原理与目的
    观察试样处在外部火焰作用下是否会发生爆炸,用于评价试样在运输过程中陷于火灾中的安全性。
7.3.2 仪器和材料
    内容如下:
    a)支架:支托架上有放置试样的格栅,格栅距地面约1m;当采用液体燃料时,格栅距地面约0.5m;
    b)燃料:木柴及其他液体燃料;
    c)点火材料:点火头、黑火药及工业酒精;
    d)托盘。
7.3.3 试样
    待运输状态下的爆炸性物质的包装件,其总体积应不小于0.15m³,所含爆炸物的质量应不超过200kg。
7.3.4 试验步骤
7.3.4.1 在支架格栅的下面交错地架起浸过液体燃料的木条或放置盛有液体燃料的托盘,木条堆或托盘的四个边缘均应超出包装件1m,试样放在支托架的格栅上。
7.3.4.2 从燃料的两边(一边为顶风边)同时点燃,使火焰能充分的包围试验样品,燃烧至少维持30min。试验应在风速低于6m/s的条件下进行。
7.3.4.3 在试验过程中观察有无爆炸的证据,如:从着火区是否发出强大的声响和抛出碎片。
7.3.5 结果的表述
    若试验中样品发生爆炸,结果记为“+”;否则,结果记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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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货物运输爆炸品的认可和分项试验方法 GB/T14372-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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