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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燃气工程项目规范
GB 55009- 2021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燃气工程项目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燃气工程项目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5009-2021,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国家标准《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50494–2009)同时废止。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
本规范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出版发行。
为适应国际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通行规则,2016年以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陆续印发《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意见》等文件,提出政府制定强制性标准、社会团体制定自愿采用性标准的长远目标,明确了逐步用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取代现行标准中分散的强制性条文的改革任务,逐步形成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的技术性规定与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构成的“技术法规”体系。
关于规范实施。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具有强制约束力,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工程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公众权益和公众利益,以及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利用、满足经济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控制性底线要求,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维修、养护、拆除等建没活动全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其中,对于既有建筑改造顶目(指不改变现有使用功能),当条件不具备、执行现行规范确有困难时,应不低于原建造时的标准。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配套的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是经过实践检验的、保障达到强制性规范要求的成熟技术措施,一般情况下也应当执行。在满足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规定的项目功能、性能要求和关键技术措施的前提下,可合理选用相关团体标准、企业标准,使项目功能、性能更加优化或达到更高水平。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要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协调配套,各项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相关技术水平。
起草说明
一、基本情况
按照《201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建标[2014]189号)要求,编制组在国家现行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基础上,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了国外技术法规、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与国家法规政策相协调,经广泛调查研究和征求意见,编制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内容是:1.燃气工程项目建设、运行、维护、拆除等全生命期所遵循的基本要求;2.保证燃气工程安全建设和稳定运行所涉及的燃气气质、燃气厂站、管道和调压设施及燃具和用气设备所必须遵守的功能、性能要求;3.实现燃气工程供气连续稳定所必须采取的基本技术措施。
本规范中,规定规模、布局的条款是:第1.0.3条、第2.1节全部条款、第4.1.1、4.1.2、4.2.1、5.1.2、5.1.3、5.2.2条。
本规范中,规定燃气设施功能、性能的条款是:第2.2节全部条款、第3.0.1、3.0.2、3.0.3、3.0.4、3.0.5、4.1.4、4.2.2、4.2.3、4.2.4、4.2.5、5.1.4、5.1.5、5.3.2、6.1.1、6.1.2、6.2.5条。
下列工程建设标准中强制性条文按本规范执行: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2020年版)
《压缩天然气供应站设计规范》GB 51102-2016
《燃气冷热电联供工程技术规范》GB 51131-2016
《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 51142-2015
《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及验收规程》CJJ 12-2013
《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 33-2005
《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 51-2016
《聚乙烯燃气管道工程技术标准》CJJ 63-2018
《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 94-2009
《城镇燃气埋地钢质管道腐蚀控制技术规程》CJJ 95-2013
《燃气冷热电三联供工程技术规程》CJJ 145-2010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解释。
二、本规范编制单位、起草人员及审查人员
(一)编制单位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
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北京市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煤气热力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
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市燃气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中国市政工程西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中国燃气控股有限公司
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港华投资有限公司
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
新奥燃气控股有限公司
华润燃气(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燃气工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
沈阳城市燃气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二)起草人员
李颜强 刘彬 杜建梅 李铮 阎海鹏 陈云玉 杨永慧 马俊峰 李大伟 张琳 李清 万云 张万杰 聂廷哲 刘薇 应援农 苗永健 牛卓韬 邵山 龚勋 刘军 樊金光
(三)审查人员
刘贺明 倪照鹏 杨健 潘一玲 王启 许红 史业腾 白丽萍 宋玉银 广宏 张臻 张春田 田贯三 孟学思 李美竹
三、术语
1 燃气工程 gas engineering
燃气厂站、输配管网、燃具和用气设备的建设和运行维护的总称。
2 燃气设施 gas facilities
用于燃气生产、储存、输配和供应的建(构)筑物、设备、管道及其附件等单元。
3 家庭用户 domestic consumer
以燃气为燃料进行炊事或制备热水为主的用户。
4 燃气类别 sort of gas
根据燃气的来源或燃气燃烧特性指数,将燃气分成的不同种类。
5 燃气互换性 interchangeability of gas
以另一种燃气(置换气)替代原来使用的燃气(被置换气)时,燃烧设备的燃烧器不需要做任何调整而能保证燃烧设备正常工作,称置换气对被置换气具有互换性。
6 基准发热量 calorific values of reference gas
燃气供应系统中用以确定工艺参数和用户结算的燃气发热量。
7 设计工作年限 design working life
设计规定的管道、结构或构件等不需要大修即可按其预定目的使用的时间。
8 调压箱 regulator box
设有调压装置的专用箱体,用于调节用气压力的整装设备,包括调压装置和箱体。
9 调压站 regulator station
设有调压系统的建(构)筑物和附属安全装置的总称,具有调压功能,可兼具计量功能。
10 调压装置 regulator device
由调压器及其附属设备组成,将较高燃气压力降至所需的较低压力的设备单元总称,包括调压器及其附属设备。
11 燃气燃烧器具 gas burning appliance
以燃气作燃料的燃烧用具的总称,简称燃具,包括燃气热水器、燃气热水炉、燃气灶具、燃气烘烤器具、燃气取暖器等。
12 用气设备 gas burning equipment
以燃气作燃料进行加热或驱动的较大型燃气设备,如燃气锅炉、燃气直燃机、燃气热泵、燃气内燃机、燃气轮机等。
13 用户管道 consumer piping
从用户总阀门到各用户燃具和用气设备之间的燃气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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