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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燃气质量
3.0.1 燃气工程供应的燃气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符合国家规定的燃气分类和气质标准;
2 应满足各类用户的用气需求和使用条件;
2 应满足各类用户的用气需求和使用条件;
3 发热量(热值)应保持稳定;
4 组分变化应保证燃具正常工作。
3.0.2 系统供应的燃气应确定基准发热量(热值),发热量(热值)变化应在基准发热量(热值)的±5%以内。燃气组分及杂质含量、露点温度和接气点压力等气质参数应根据气源条件和用气需求确定。
3.0.3 天然气及按天然气质量交付的页岩气、煤层气、煤制天然气、生物质气等的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天然气的质量应符合表3.0.3的规定;
1 天然气的质量应符合表3.0.3的规定;
注:表中气体体积的标准参比条件是101.325kPa,20℃。
2 在天然气交接点的压力和温度条件下,天然气的烃露点应比最低环境温度低5℃;天然气中不应有固态、液态或胶状物质。
3.0.4 液化石油气的质量应符合表3.0.4的规定。
注:1液化石油气中不允许人为加入除加臭剂以外的非烃类化合物;
2 每次以0.1mL的增量将0.3mL溶剂-残留物混合液滴到滤纸上,2min后在日光下观察,无持久不退的油环为通过;
2 每次以0.1mL的增量将0.3mL溶剂-残留物混合液滴到滤纸上,2min后在日光下观察,无持久不退的油环为通过;
3 “一”为不得检出。
3.0.5 人工煤气的质量应符合表3.0.5的规定。
注:1 表中煤气体积(m³)指在101.325kPa,15℃状态下的体积;
2 一类气为煤干馏气,二类气为煤气化气、油气化气(包括液化石油气及天然气改制);
2 一类气为煤干馏气,二类气为煤气化气、油气化气(包括液化石油气及天然气改制);
3 萘指萘和它的同系物α-甲基萘及β甲基萘;在确保煤气中萘不析出的前提下,各地区可以根据当地燃气管道埋设处的土壤温度规定本地区煤气中含萘指标;当管道输气点绝对压力(P)小于202.65kPa时,压力(P)因素可不参加计算;
4 含氧量指制气厂生产过程中所要求的指标;
5 对二类气或掺有二类气的一类气,其一氧化碳含量应小于20%(体积分数)。
3.0.6 当气源质量未达到本规范第3.0.2~3.0.5条规定的质量要求时,应对燃气进行加工处理。
3.0.7 燃气应具有当其泄漏到空气中并在发生危险之前,嗅觉正常的人可以感知的警示性臭味。
3.0.8 当供应的燃气不符合本规范第3.0.7条的规定时,应进行加臭。加臭剂的最小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无毒燃气泄漏到空气中,达到爆炸下限的20%时,应能察觉;
2 有毒燃气泄漏到空气中,达到对人体允许的有害浓度时,应能察觉;
3 对于含一氧化碳有毒成分的燃气,空气中一氧化碳含量的体积分数达到0.02%时,应能察觉。
3.0.9 加入燃气中的加臭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加臭剂的气味应明显区别于日常环境中的其他气味。加臭剂与燃气混合后应保持特殊的臭味,且燃气泄漏后,其臭味应消失缓慢。
2 加臭剂及其燃烧产物不应对人体有毒害,且不应对与其接触的材料和设备有腐蚀或损害。
3 加臭剂溶解于水的程度,其质量分数不应大于2.5%。
3.0.10 当燃气供应系统的燃气需要与空气混合后供应时,混合气中燃气的体积分数应高于其爆炸上限的2倍以上,且混合气的露点温度应低于输送管道外壁可能达到的最低温度5℃以上。混合气中硫化氢含量不应大于20mg/m³。
条文说明
本章中,燃气质量指标主要引自现行国家标准《天然气》GB17820、《液化石油气》GB11174和《人工煤气》GB/T13612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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