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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建设要求
2.2.1 燃气供应系统应设置保证安全稳定供气的厂站、管线以及用于运行维护等的必要设施,运行的压力、流量等工艺参数应保证供应系统安全和用户正常使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供应系统应具备事故工况下能及时切断的功能,并应具有防止管网发生超压的措施;
2 燃气设备与管道应具有承受设计压力和设计温度下的强度和密封性;
3 供气压力应稳定,燃具和用气设备前的压力变化应在允许的范围内。
2.2.2 燃气供应系统应设置信息管理系统,并应具备数据采集与监控功能。燃气自动化控制系统、基础网络设施及信息管理系统等应达到国家信息安全的要求。
2.2.3 燃气设施所使用的材料和设备应满足节能环保及系统介质特性、功能需求、外部环境、设计条件的要求。设备、管道及附件的压力等级不应小于系统设计压力。
2.2.4 在设计工作年限内,燃气设施应保证在正常使用维护条件下的可靠运行。当达到设计工作年限或在遭受地质灾害、运行事故或外力损害后需继续使用时,应对燃气设施进行合于使用评估。
2.2.5 燃气设施应采取防火、防爆、抗震等措施,有效防止事故的发生。
2.2.6 管道及管道与设备的连接方式应符合介质特性和工艺条件,连接必须严密可靠。
2.2.7 设置燃气设备、管道和燃具的场所不应存在燃气泄漏后聚集的条件。燃气相对密度大于等于0.75的燃气管道、调压装置和燃具不得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箱体、地下综合管廊及其他地下空间内。
2.2.8 燃具和用气设备的性能参数应与所使用的燃气类别特性和供气压力相适应,燃具和用气设备的使用场所应满足安全使用条件。
条文说明
2.2.1 向用户连续、稳定、安全供气是燃气工程的基本功能,为了保证这一基本功能的实现,要求燃气厂站、输配系统、燃具和用气设备具备安全、稳定供气的性能要求。
2.2.2 燃气运行企业要面对着千千万万用户的生活服务需要,燃气运行企业的性质与一般的公司、企业、单位有着很大的不同,管理着大范围的燃气管网和燃气设备。数据采集与监控管理信息化系统便于燃气运行企业的日常制度规范和安全监控,也能够对燃气供应实现科学严谨、高效规范的管理。因此,为满足稳定安全供气的严格要求,同时做好为用户服务的工作,应根据企业供气规模设置数据采集与监控管理信息化系统。数据采集与监控管理信息化系统主要包括:SCADA系统、GIS系统和客户实时服务系统。
2.2.3 设备的合理选型、管道及附件的合理选材是为了保证燃气系统安全和正常供气。介质特性、功能需求、外部环境、设计压力、设计温度是决定设备选型、管道及附件选材的基本要素。
燃气的特性、压力和温度不同,管道及附件所选择的材料就不同。例如,液态液化石油气管道和设计压力大于0.4MPa的气态液化石油气管道应采用钢号10、20的无缝钢管,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GB/T8163的规定,或符合不低于上述标准相应技术要求的其他钢管标准的规定。对于使用温度低于-20℃的管道,可采用奥氏体不锈钢无缝钢管,其技术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流体输送用不锈钢无缝钢管》GB/T14976的规定。
2.2.4 燃气运行单位应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
为保障供气系统的安全性,当达到设计工作年限时或遭遇重大事故灾害后应评估,再确定继续使用、进行改造或更换。继续使用应制定相应的安全保证措施。重大灾害指自然灾害(地震、水灾等)和人为灾害(施工外力、火灾等)。
为保障供气系统的安全性,当达到设计工作年限时或遭遇重大事故灾害后应评估,再确定继续使用、进行改造或更换。继续使用应制定相应的安全保证措施。重大灾害指自然灾害(地震、水灾等)和人为灾害(施工外力、火灾等)。
合于使用评估是指对含有缺陷结构能否适合于继续使用的定量工程评估。在缺陷定量检测的基础上,通过理论分析与计算,确定缺陷是否危害结构的安全可靠性,并基于缺陷的动力学发展规律研究,确定结构的安全服役寿命。
2.2.5 燃气设施是我国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人民生活和城市功能正常运转的设施。这些设施形成网络系统,对居民的正常生活、经济活动起着重要的作用。燃气设施一旦遭到火灾、爆炸或震损破坏,整个社会生活都会受到严重影响,城市就会因社会服务功能中断而处于瘫痪状态,给人们的正常生活造成极大不便,甚至会引发严重的次生灾害,严重威胁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本规范中涉及防火、防爆、抗震等的通用性要求和具体技术措施,应按《建筑防火通用规范》、《工程结构设计通用规范》和《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执行。
2.2.6 燃气管道及管道与设备的连接方式有多种,如焊接、法兰连接、螺纹连接、卡套连接、卡压连接、环压连接等,需要结合不同介质的特性和使用工艺条件确定。例如,燃气管道与燃具的连接,由于介质是低压燃气,采用金属软管时为螺纹连接。
2.2.7 一方面,地下室、半地下室和地下箱体内属通风不良场所,燃气相对密度大于0.75时,泄漏的燃气不易散去,而且地下燃气设施损坏形成的泄漏具有隐蔽性,难以发现,极容易引发燃气事故和次生灾害。另一方面,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发生火灾后,热量不易散失,温度高、烟雾大,燃烧时间长,疏散和扑救难度大。故规定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的比值)大于0.75的燃气调压装置不得设于地下室、半地下室和地下单独的箱体内。
2.2.8 通常情况下,燃具是按某一特定燃气组分设计、制造和调整的。虽然燃具能够适应燃气组分在一定范围内变化,但有一定的限度。随着燃气工业的发展,燃气种类增多,为了使燃气供气企业和燃具(用气设备)制造厂商都遵循一个共同的准则,将燃气进行分类。城镇燃气包括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三种燃气为不同的类别,不同族的燃气不能完全互换。所以,燃具和用气设备应按燃气分类标准或合同要求设计、制造和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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