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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促进城乡供热高质量可持续发展,保障人身、财产和公共安全,实现稳定供热、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制定本规范。
1.0.2 城市、乡镇、农村的供热工程项目必须执行本规范。本规范不适用于下列工程项目:
1 热电厂、生物质供热厂、核能供热厂、太阳能供热厂等厂区工程项目;
2 热用户建筑物内供暖、空调和生活热水供应工程,生产用热工程项目。
1.0.3 供热工程应以实现安全生产、稳定供热、节能高效、保护环境为目标,并应遵循下列原则:
1 符合国家能源、生态环境、土地利用和应急管理等政策;
2 保障人身、财产和公共安全;
3 采用现代信息技术,鼓励工程技术创新;
4 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运行维护水平。
1.0.4 工程建设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由相关责任主体判定。其中,创新性的技术方法和措施,应进行论证并符合本规范中有关性能的要求。
条文说明
1.0.1 供热是市政公用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现代城乡的重要基础设施,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息息相关。
确保供热安全是本规范制定的首要目的。供热系统一般在高温高压工况下运行,且贯穿城乡建筑和人口密集区域,因此,对设施安全、施工安全、运行维护安全以及供热设施所在区域的公共安全提出强制要求是十分必要的。
实现连续稳定供热是供热工程的基本功能要求,它关乎到人民日常生活和企业正常生产的需求。同时,供热行业是能耗大户,也是影响大气环境状况的重要影响因素,因此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也是本规范制定的重要目标。
“安全生产”“稳定供热”“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四者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本规范制定的所有内容均以上述四点要求为目标,只有满足这四条基本要求,才能保证我国的供热行业健康有序地发展。
1.0.2 本规范对供热工程的规划布局、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维护全生命周期的基本功能和性能要求进行技术规定,是城乡和农村供热工程的最低要求,因此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中热电厂和工业企业的厂区以外的供热工程属于本规范适用的范围;同时本规范的适用范围是热源厂和管网,不含建筑物内的供热工程。本规范涉及的供热厂一般是指燃煤或燃气供热厂。
1.0.3 本条规定了供热工程建设的基本原则。供热工程是重要的公共基础设施,因此首先要满足国家关于能源、环保、土地利用、防灾、应急管理、工程建设质量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同时,随着我国城乡供热行业的快速发展,供热面积、供热管径、输送距离等都有了较大的增加,加之热源形式呈现多样化,热用户对供热质量的服务要求有更大的提升,因此,采用先进的工程技术和用大数据互联网打造“信息化智慧供热”势在必行。
1.0.4 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是以工程建设活动结果为导向的技术规定,突出了建设工程的规模、布局、功能、性能和关键技术措施,但是,规范中关键技术措施不能涵盖工程规划建设管理采用的全部技术方法和措施,仅仅是保障工程性能的“关键点”,很多关键技术措施具有“指令性”特点,即要求工程技术人员去“做什么”,规范要求的结果是要保障建设工程的性能,因此,能否达到规范中性能的要求,以及工程技术人员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按照规范的要求去执行,需要进行全面的判定,其中,重点是能否保证工程性能符合规范的规定。
进行这种判定的主体应为工程建设的相关责任主体,这是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突出强调了工程监管、建设、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造价、咨询等各方主体的法律责任,既规定了首要责任,也确定了主体责任。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执行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是各方主体落实责任的必要条件,是基本的、底线的条件,有义务对工程规划建设管理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规定进行判定。
同时,为了支持创新,鼓励创新成果在建设工程中应用,当拟采用的新技术在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或推荐性标准中没有相关规定时,应当对拟采用的工程技术或措施进行论证,确保建设工程达到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规定的工程性能要求,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并应满足国家对建设工程环境保护、卫生健康、经济社会管理、能源资源节约与合理利用等相关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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