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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厂区
3.1.1 热源厂的选址应根据热负荷分布、周边环境、水文地质、交通运输、燃料供应、供水排水、供电和通信等条件综合确定,并应避开不良地质和洪涝等影响区域。
3.1.2 热源厂内的建(构)筑物之间以及与厂外的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和通道应满足消防要求。
3.1.3 锅炉间和燃烧设备间的外墙、楼板或屋面应有相应的防爆措施。
3.1.4 锅炉间和燃烧设备间出入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独立设置的热源,当主机设备前走道总长度大于或等于12m或总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200㎡时,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
2 非独立设置的热源,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
3 多层布置时,各层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
4 当出入口为2个及以上时,应分散设置;
5 每层出入口应至少有1个直通室外或疏散楼梯,疏散楼梯应直接通向室外地面。
3.1.5 设在其他建筑物内的燃油或燃气锅炉间、冷热电联供的燃烧设备间等,应设置独立的送排风系统,其通风装置应防爆,通风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设置在首层时,对采用燃油作燃料的,其正常换气次数不应小于3次/h,事故换气次数不应小于6次/h;对采用燃气作燃料的,其正常换气次数不应小于6次/h,事故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2次/h。
2 当设置在半地下或半地下室时,其正常换气次数不应小于6次/h,事故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2次/h。
3 当设置在地下或地下室时,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2次/h。
4 送入锅炉间、燃烧设备间的新风总量,应大于3次/h的换气量。
5 送入控制室的新风量,应按最大班操作人员数量计算。
3.1.6 燃油供热厂点火用的液化石油气钢瓶或储罐,应存放在专用房间内。钢瓶或储罐总容积应小于1m³。
3.1.7 燃油或燃气锅炉间、冷热电联供的燃烧设备间、燃气调压间、燃油泵房、煤粉制备间、碎煤机间等有爆炸危险的场所,应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或粉尘浓度报警装置。可燃气体报警浓度不应高于其爆炸极限下限的20%,粉尘报警浓度不应高于其爆炸极限下限的25%。
3.1.8 热源厂内设置在爆炸危险环境中的电气、仪表装置,应具备符合该区域环境安全使用要求的防爆性能。
3.1.9 烟囱筒身应设置防雷设施,爬梯应设置安全防护围栏,并应根据航空管理的有关规定设置飞行障碍灯和标志。
3.1.10 地热热源厂的自流井不得采用地下或半地下井泵房。当地热井水温大于45℃时,地下或半地下井泵房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通道。
条文说明
3.1.1 本条是保证热源厂能够顺利建设、安全可靠运行,对热源厂选址进行的原则性规定。热负荷分布是热源厂建设的重要因素,原则上热源厂应建在热负荷中心,减少输送能耗,便于水力平衡;同时热源厂厂址选择应满足城市规划要求,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对周边的影响符合相关规定。水文地质、交通运输、燃料供应、供水排水、供电、通信和噪声控制等条件是热源厂建设和运行的必要条件。
3.1.2 本条规定的目的是保证安全生产,保护财产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在某一建(构)筑物发生火灾时,为了减少对相邻建(构)筑物的危害,根据不同建(构)筑物火灾危险性等级,要求建(构)筑物之间应满足一定的间距(防火间距)。除此之外,还应满足消防车在救火过程中能顺利到达的要求。
3.1.3 本条规定的目的是安全生产,减少事故损失。锅炉间和燃烧设备间应考虑泄爆问题,当锅炉间或燃烧设备间发生爆炸事故时,应引导泄压,避免无序泄压造成更大损失。常见的防爆措施是设置相当于锅炉间或燃烧设备间占地面积10%的泄压面积,泄压面积可利用对外墙、楼地面或屋面采取相应的防爆措施来解决。泄压地点也要确保安全,泄压方向不得朝向人员聚集的场所、房间和人行通道,泄压处亦不得与其相邻。当锅炉间和燃烧设备间泄压面积不能满足要求时,需要增加其他的防爆措施,如安装金属爆炸减压板,或采取结构防护措施,保障结构安全。
3.1.4 本条规定的目的是安全生产,保障紧急情况下人员疏散。锅炉间通向室外的门应向室外开启,锅炉房内的辅助间或生活间直通锅炉间的门应向锅炉间内开启,保证工作人员出入的安全,或遇紧急状况时便于工作人员迅速离开现场。
3.1.5 本条规定的目的是保证安全生产,避免可燃气体积聚。设在其他建筑物内的燃油或燃气锅炉间、冷热电联供的燃烧设备间等,往往受建筑条件限制,自然通风条件比独立的锅炉房和贴近其他建筑物的锅炉房要差,又存在燃气自管路系统附件泄漏的风险,通风不良时,易于聚积而产生爆炸。故根据燃料类别、安装位置等因素对不同的设备间的换气次数进行规定,本条文规定的换气量不包括设备燃烧所需空气量。
鉴于设备间有可燃气体存在的风险,故规定设置独立的送排风系统,避免影响其他房间,同时通风装置应防爆。
3.1.6 本条规定的的目的是保证安全生产,避免燃气因故障等原因泄漏到锅炉间等其他房间,避免燃气因事故而影响其他房间。燃油供热厂的锅炉点火用的液化气,如用罐装液化气,因液化气属于易燃易爆气体,为避免发生意外,储罐不应设在锅炉间内,应存放在用非燃烧体隔开的专用房间内。为保障安全,要限制液化石油气的储存规模,钢瓶储存的总容积应小于1m³,可满足锅炉点火需求,安全上也是有保障的。
3.1.7 本条规定的目的是保证安全生产,避免可燃气体(粉尘)积聚、爆炸。燃油或燃气锅炉间、燃气冷热电联供的燃烧设备间、燃气调压间、燃油泵房、煤粉制备间、碎煤机间等房间存在可燃气体(粉尘)积聚的可能,当积聚至其爆炸下限以上时,遇到明火会发生爆炸。设置可燃气体(粉尘)浓度报警装置可实时监测环境中可燃气体(粉尘)浓度,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事故发生。
3.1.8 本条规定的目的是保证生产安全。具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建(构)筑物的电气装置应根据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目前,应当执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3.1.9 本条规定的目的是保护环境,保证生产安全和航空飞行器的安全。为减少供热厂对环境的影响,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会对烟囱的最低高度提出要求,该要求应该得到满足。
烟囱是高度很高的构筑物,易受雷电袭击,应设置防雷设施。设置爬梯和安全护栏是便于维修和保障维修人员安全。
烟囱被空中航空飞行器视为障碍物,是影响飞行安全的隐患,应根据当地有关航空管理规定设置飞行障碍灯和标志。
烟囱被空中航空飞行器视为障碍物,是影响飞行安全的隐患,应根据当地有关航空管理规定设置飞行障碍灯和标志。
3.1.10 本条规定的目的是保证安全生产,保障人身安全。有的自流井水温和水压都很高,一旦阀门失灵泄漏,热水就会喷射涌出。如果井泵房采用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热水就无法排除,对人身安全是一大隐患。高温地热水的大量涌出可能烫伤周围的运行人员甚至发生人身事故,因此需要设置直通室外的逃生安全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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