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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运行维护
2.3.1 供热工程应在竣工验收合格且调试正常后,方可投入使用。
2.3.2 预防安全事故发生和用于节能环保的设备、设施、装置、建(构)筑物等,应与主体设施同时使用。
2.3.3 供热设施的运行维护应建立健全符合安全生产和节能要求的管理制度、操作维护规程和应急预案。
2.3.4 供热工程的运行维护应配备专业的应急抢险队伍和必需的备品备件、抢修机具和应急装备,运行期间应无间断值班,并向社会公布值班联系方式。
2.3.5 供热期间抢修人员应24h值班备勤,抢修人员接到抢修指令后1h内应到达现场。
2.3.6 热水供热管网应采取减少失水的措施,单位供暖面积补水量一级网不应大于3kg/(㎡·月);二级网不应大于6kg/(㎡·月)。
2.3.7 供热管道及附属设施应定期进行巡检,并应排查管位占压和取土、路面塌陷、管道异常散热等安全隐患。
2.3.8 供热工程的运行维护及抢修等现场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作业人员应进行相应的维护、抢修培训,并应掌握正常操作和应急处置方法;
2 维护或抢修应标识作业区域,并应设置安全护栏和警示标志;
3 故障原因未查明、安全隐患未消除前,作业人员不得离开现场。
2.3.9 进入管沟和检查室等有限空间内作业前,应检查有害气体浓度、氧含量和环境温度,确认安全后方可进入。作业应在专人监护条件下进行。
2.3.10 供热工程正常运行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和噪声应达标排放,并应防止热污染对周边环境和人身健康造成危害。
条文说明
2.3.1 工程验收是检验工程质量必不可少的一道程序,也是保证工程质量的一项重要措施。如质量不合格时,可在验收中发现和处理,以免影响使用和增加维修费用。规范的验收程序,严格的验收要求,不但能及时发现工程中存在的质量隐患,而且能促使施工单位管理和对质量意识的提高。未按要求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投入运行。
2.3.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了有关安全生产、环保和节水设施建设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的要求。供热工程中安全设施和环保设施的建设应贯彻执行上述法规,不应带着安全隐患或高能耗运行,对环境的污染不得先排放后治理。本条是供热工程项目中贯彻落实上述法律中“三同时”要求的最基本体现。
2.3.3 本条规定了供热工程建设和运行中建立和落实安全、节能管理制度的基本要求,保证供热工程建设和供热设施运营的安全。制定运行操作维护规程为保证供热设施的正常运行,编制事故应急预案是为了发生事故时能采取应急措施避免事故蔓延。供热设施运营单位应建立供热运行维护安全保证体系,制定安全重点防范内容,建立安全教育制度、安全检查制度、消防管理制度。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应包括运行和检修操作规程、巡检制度和应急预案等,并应对运行人员与管理人员进行培训。供热系统的运行、检修、技改和维护状况应进行记录,并应建立技术档案。热网停运期间应根据供暖期对管网的检查、故障、抢修和用户反馈记录,逐一检查、修理或更换。
制定操作维护规程是运行、维护和抢修的基本原则。对相关系统和设施要制定科学合理的日常运行和维护操作规程,并按规程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定期检测、更新,做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以保证系统和设施正常运转安全和服务质量。
目前,国家非常重视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部令第2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供热设施要具有预防多种突发事件影响的能力,在得到相关突发事件将影响设施功能信息时,要能够采取应急准备措施,最大限度地避免或减轻损害的影响,采取相关补救、替代措施,并能尽快恢复设施运行。应急预案主要包括监测和预警、制度流程、人员和物资、处理预案、后续评估等内容,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供热系统的具体情况制定。
目前,国家非常重视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部令第2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供热设施要具有预防多种突发事件影响的能力,在得到相关突发事件将影响设施功能信息时,要能够采取应急准备措施,最大限度地避免或减轻损害的影响,采取相关补救、替代措施,并能尽快恢复设施运行。应急预案主要包括监测和预警、制度流程、人员和物资、处理预案、后续评估等内容,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供热系统的具体情况制定。
节能作为供热工程项目的一个重要方面,除了要具备完整的计量系统,还要具有与节能管理相适应的计量管理制度,定期统计、汇总、分析各类能源消耗状况,对高耗能设施和设备予以升级改造,并且不断完善管理措施,提高能源管理水平。
2.3.4 本条规定了供热设施运行维护及抢修保障措施的基本要求。为保证供热系统的安全持续运行,减少故障停运时间,供热设施运营单位应拥有一支训练有素的应急抢险队伍以及合理数量和种类库存的备品备件。报修电话是供热设施运营企业发现系统事故的重要信息来源之一,执行中应保证接通率。供热设施运营企业应根据各城市的实际情况,制定严格的制度,合理增加值班备勤点。值班联系方式应向社会公布。
2.3.5 本条规定了供热设施抢修响应时间的基本要求。《城镇供热服务》GB/T33833-2017中规定:“供热经营企业应建立与供热安全管理相适应的应急抢修队伍,并应配备应急抢修设备、物资、车辆及通信设备等。”供暖期间应实行24h全天应急备勤。
24h值班备勤也是市政行业的通用要求,不能因满足接到抢修指令1h之内应到达现场,而不采取24h值班备勤。1h之内应到达现场是最低要求,主要考虑大城市交通高峰,常出现堵车。供热抢修具有很强的时效性要求,供热设施运营企业应根据各城市的实际情况,制定不低于本规范要求的服务承诺,不能满足时要合理增加值班备勤点。
2.3.6 本条按单位供暖面积补水量进行要求,科学合理,剔除供热时间长短、供热面积大小对失水的影响因素。规定的补水量值,是按供热企业多年的统计数据确定的。
实际工作中,需要对管网设置完善的计量仪表,对系统的补水量做出计量,定期进行失水量的统计分析,失水量异常的要及时进行排查处理,系统泄漏造成的失水要加强管线和设备巡视,并进行修理;人为放水的应加强管理,纠正错误做法;属于运行操作造成的失水量过大应在非供暖期对供热设施进行技术改造。
2.3.7 本条规定是保证供热工程稳定运行的基本要求。定期巡检是保证供热工程正常运行的基本措施,是运行管理最直接、最重要的环节,各供热单位可根据企业情况,在巡检制度中,制定相应的其他要求,并对要求进行细化,制定相应的记录表,并认真落实。
2.3.8 本条规定了对供热设施现场作业的基本要求。供热设施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操作维护人员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供热经营者应当制定本单位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人员和必要的应急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
为避免带来次生灾害,现场作业应划出作业区域,并对作业区域实施严格管理。在作业区域周围设置护栏和警示标志对作业人员可起到保护作用,对路人、车辆等可起到提示作用,对作业安全也是应采取的措施。故障原因未查明、安全隐患未消除前,作业人员不得离开现场。
2.3.9 本条规定了在有限空间内作业的基本要求。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部分封闭,进出口较为狭窄有限的工作场所,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氧含量不足的空间。供热管道检查室和管沟属于有限空间。在有限空间作业发生安全事故的案例不少,本条根据运行维护中的经验教训,制定了安全防范措施。
地面设置监护人员十分重要,主要负责地面和操作人员的安全,当出现安全隐患或发生安全事故时,可及时提醒和进行处置,防止事故的发生或扩大。
供热设施运营单位要建立有限空间的管理制度,对各部门供热范围内的有限空间建立台账,明确负责人、监护人和操作者各自的职责,并做到作业全程可追溯,把安全责任落到实处。
2.3.10 本条对供热的环保排放指标作出了基本要求。供热不可避免地要产生噪声、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如达不到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就要进行处置,不得对周边环境和人身健康造成危害。对于临时排放的废水和固体废弃物,要收集并集中处理。热介质影响主要指供蒸汽管道或热水管道运行中,管道的散热不得影响人员和环境的安全,如损坏绿化,高温水直接排入城市下水管线、雨水管线或河流等。
锅炉房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和所在地有关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位于城市区域的锅炉房,其噪声控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的规定。锅炉房噪声对厂界的影响,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的规定。锅炉房排放的各类废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的规定,并应符合受纳水系的要求。
当前对供热生产中产生的噪声、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生态环境部门一般采取在线监控系统进行监督,少部分规模小、运行时间短的采用定期检测进行监督。供热管道正常情况下不会对周边环境产生严重影响,当管道出现泄漏或者保温结构破坏时,会出现影响周边植被的情况,通过人工巡线、无人机巡线、泄漏监测系统、温度胶囊发现异常升温时,要查找原因并进行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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