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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备案)、抽查活动及管理。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特殊建设工程,是指本办法第十三条所列的建设工程。
本办法所称其他建设工程,是指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跨行政区域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由该建设工程所在行政区域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共同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指定负责。
第五条 实行“联合审图”、“联合验收”的建设工程应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实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网上申请。
第六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消防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平面图、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消防设施系统图等图纸、资料,以及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结果等信息共享给同级消防救援机构。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备案)、抽查活动及管理。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特殊建设工程,是指本办法第十三条所列的建设工程。
本办法所称其他建设工程,是指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跨行政区域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由该建设工程所在行政区域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共同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指定负责。
第五条 实行“联合审图”、“联合验收”的建设工程应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实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网上申请。
第六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消防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平面图、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消防设施系统图等图纸、资料,以及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结果等信息共享给同级消防救援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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