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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实施办法((建标〔2020〕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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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新颁布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之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已经依法审查合格的,按原审查意见的标准执行。
第四十三条
鼓励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拓展消防检测相关业务。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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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有关单位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与义务
第三章 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
第四章 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
第五章 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验收备案与抽查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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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实施办法((建标〔2020〕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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