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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验收备案与抽查


第二十六条 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施工许可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
第二十七条 对其他建设工程实行备案抽查制度。
    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第二十八条 其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报工程所在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有关建设单位竣工验收消防查验的规定,适用于其他建设工程。
第三十条 其他建设工程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验收备案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第三十一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备案材料后,对备案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备案凭证;备案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三十二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对备案的其他建设工程进行抽查,运用信息化手段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抽取比例不低于10%,对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的抽取比例不低于50%。抽取结果应告知建设单位,并向社会公示。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其他建设工程被确定为检查对象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有关规定完成检查,制作检查记录。检查结果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并向社会公示。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收到检查不合格整改通知后,应当停止使用建设工程,并组织整改,整改完成后,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复查。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并出具复查意见。复查合格后方可使用建设工程。
第三十四条 其他建设工程中的改扩建项目(含装饰装修工程),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优化备案与抽查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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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实施办法((建标〔2020〕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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