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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3.0.1 特殊建设工程是指附录 A.0.1 所列的建设工程。其他建设工程是指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
3.0.2 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验收制度,未经消防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实行备案抽查制度,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3.0.3 建设单位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前,应进行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查验合格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后,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或备案。
3.0.4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后,按《导则》要求进行现场评定,根据现场评定结论出具消防验收意见。
3.0.5 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和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流程见附录B。
3.0.6 其他建设工程被随机抽查确定为检查对象的,其现场检查应按照《导则》“5 消防验收现场评定”规定进行。
3.0.7 符合附录 A.0.2 条件的局部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可申请办理局部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其消防查验和现场评定按照《导则》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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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和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技术导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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