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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查验内容


4.2.1 消防查验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完成工程消防设计和合同约定的消防各项内容;
    2 有完整的工程消防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含涉及消防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3 建设单位对工程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合格;施工、设计、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确认工程消防质量符合有关标准;
    4 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内容检测合格。
4.2.2 消防查验应包括以下资料:
    1 房屋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文件、图纸会审及设计变更记录、消防施工合同等;
    2 消防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按附录 C 表 C.0.3 的内容提供;
    3 各分部分项工程消防质量验收记录,按附录 C 表 C.0.4 的内容提供;
    4 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检测资料;
4.2.3 建设单位组织相关单位消防查验时,应结合查验内容进行现场核实和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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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和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技术导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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