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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一般规定
5.1.1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消防验收申请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对特殊建设工程进行现场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现场评定。
5.1.2 现场评定应依据消防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与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相符)、消防设计审查意见等进行评定。
5.1.3 对现场评定结论为不合格的房屋建筑工程,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消防验收不合格意见,建设单位整改后重新申请消防验收。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再次组织现场评定时,应先对上次现场评定存在问题复核后,再按照《导则》重新评定。
5.1.4 现场评定人员应对现场评定情况拍照摄像,并归档备查。
5.1.2 现场评定应依据消防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与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相符)、消防设计审查意见等进行评定。
5.1.3 对现场评定结论为不合格的房屋建筑工程,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消防验收不合格意见,建设单位整改后重新申请消防验收。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再次组织现场评定时,应先对上次现场评定存在问题复核后,再按照《导则》重新评定。
5.1.4 现场评定人员应对现场评定情况拍照摄像,并归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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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基本规定
- 4 竣工验收消防查验
- 4.1 一般规定
- 4.2 查验内容
- 4.3 组织实施
- 4.4 判定
- 5 消防验收现场评定
- 5.1 一般规定
- 5.2 评定内容
- 5.3 组织实施
- 5.4 判定
- 6 档案管理
- 附录A 特殊建设工程和局部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条件
- 附录B 房屋建筑工程消防查验和现场评定流程示意图
- 附录C 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文件
- 附录D 房屋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文件
- 附录E 房屋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指南
- 本导则用词说明
- 房屋建筑消防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验收标准条文摘编
- 1 建筑防火
- 2 装饰装修与保温
- 3 消防给水与灭火设施
- 4 防烟排烟与供暖、通风空气调节系统
- 5 消防电气
- 附表 房屋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分部分项工程验收记录
- 主要应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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