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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建筑防火
1.1 建筑防火验收时,施工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
1 涉及建筑防火的设计文件;
2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
3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4 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等施工过程检查记录;
5 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质量工程控制资料核查记录;
6 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等产品的主、配件出厂合格证,应符合市场准入制度规定的有效证明文件和使用、维护说明。
Ⅰ 建筑类别和耐火等级
1.2 厂房的建筑类别验收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厂房建筑类别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表3.1.1的规定。
2 同一座厂房或厂房的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时,厂房或防火分区内的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当生产过程中使用或产生易燃、可燃物的量较少,不足以构成爆炸或火灾危险时,可按实际情况确定;当符合下述条件之一时,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
1) 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比例小于5%或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小于10%,且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足以蔓延至其他部位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采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
2) 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当采用封闭喷漆工艺,封闭喷漆空间内保持负压、油漆工段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或自动抑爆系统,且油漆工段占所在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大于 20%。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对照设计文件查看。
1.3 仓库的建筑类别验收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储存物品的性质和储存物品中的可燃物数量等因素划分,可分为甲、乙、丙、丁、戊类,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表3.1.3的规定。
2 同一座仓库或仓库的任一防火分区内储存不同火灾危险性物品时,仓库或防火分区的火灾危险性应按火灾危险性最大的物品确定。
3 丁、戊类储存物品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当可燃包装重量大于物品本身重量1/4或可燃包装体积大于物品本身体积的1/2时,应按丙类确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对照设计文件查看,根据设计文件、竣工图纸及相关资料进行验收确认。
1.4 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验收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可分为一、二、三、四级,相应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除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另有规定外,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表3.1.1的规定及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对照设计文件或检测报告查看建筑主要构件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1.5 民用建筑的建筑分类验收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和层数可分为单、多层民用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
2 高层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和楼层的建筑面积可分为一类和二类。
3 民用建筑的分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表5.1.1的规定及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对照设计文件查看。
1.6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验收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可分为一、二、三、四级。除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另有规定外,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相应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表5.1.2的规定及设计要求。
2 住宅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可按现行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第9.2节的规定执行。
3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应根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重要性和火灾扑救难度等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和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
2) 单、多层重要公共建筑和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3) 除木结构建筑外,老年人照料设施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4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其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
5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1.50h和1.00h。
6 木结构建筑构件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第11.0.1~11.0.2条的规定及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对照设计文件查看;建筑主要构件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检测报告。
1.7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分类应根据停车(车位)数量和总建筑面积确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 表3.0.1的规定及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对照设计文件查看。
1.8 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验收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应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其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均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表3.0.2的规定。
2 地下、半地下和高层汽车库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3 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和Ⅰ类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4 Ⅱ、Ⅲ类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5 Ⅳ类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对照设计文件查看;建筑主要构件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检测报告。
1.9 系统验收应按《导则》附表1.1记录,系统工程质量验收判定条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系统工程质量缺陷应按表1.9的规定划分为严重缺陷项(A)、重要缺陷项(B)和轻微缺陷项(C);
2 系统验收合格判定条件为:A=0,B=0,且C类合格率大于80%。
Ⅱ 总平面布局
1.10 防火间距验收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厂房的防火间距验收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第3.4节的规定及设计要求。
2 仓库的防火间距验收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第3.5节的规定及设计要求。
3 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第5.2节的规定及设计要求。
4 木结构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第11.0.10条的规定及设计要求。
5 防火间距的计算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附录B的规定及设计要求。
6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第4.2节的规定及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对照设计文件,尺量检查。
1.11 消防车道验收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车道距道路中心线的间距,消防车道的设置位置及形式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第7.1节的规定。
2 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净空高度、转弯半径、障碍物、靠建筑外墙一侧边缘与外墙的距离、坡度的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第 7.1.8条的规定。
3 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他车道连通。尽头式消防车道回车道或回车场面积、消防车道的路面、救援操作场地及其场地下面的管道和暗沟等的承载力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第7.1.9条的规定。
4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消防车道的设置位置、形式、净空高度、净宽度和尽头式消防车道回车场的面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第4.3节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对照设计文件,查阅施工资料,尺量检查。
1.12 救援场地验收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高层建筑应至少沿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的底边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该范围内的裙房进深不应大于4m。
建筑高度不大于50m的建筑,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确有困难时,可间隔布置,但间隔距离不宜大于30m,且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总长度仍应符合上述规定。
2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与厂房、仓库、民用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障碍物和车库出入口。
3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15m和10m。对于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建筑,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20m和10m。
4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及其下面的建筑结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重型消防车的压力。
5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与消防车道连通,场地靠建筑外墙一侧的边缘距离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m,且不应大于10m,场地的坡度不宜大于3%。
6 建筑物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的范围内应设置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入口。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对照设计文件,查阅施工资料,尺量检查。
1.13 救援窗口的尺寸、位置、标志验收时应符合下列规定及设计要求:
1 厂房、仓库、公共建筑的外墙应在每层适当位置设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
2 窗口的净高度和净宽度均不应小于1.0m,下沿距室内地面不宜大于1.2m,间距不宜大于20m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2个,设置位置应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窗口的玻璃应易于破碎,并应设置可在室外易于识别的明显标志。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对照设计文件,尺量检查。
1.14 系统验收应按《导则》附表1.2记录,系统工程质量验收判定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工程质量缺陷应按表1.14的规定划分为严重缺陷项(A)、重要缺陷项(B)和轻微缺陷项(C);
Ⅲ 平面布置
1.15 厂房和仓库的防爆验收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第3.6节的规定及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对照设计文件查看。
1.16 消防控制室验收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需要联动控制的消防设备的建筑(群)应设置消防控制室。
2 单独建造的消防控制室,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3 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建筑内首层或地下一层,并宜布置在靠外墙部位。
4 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其开向建筑内的门应采用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5 不应设置在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他可能影响消防控制设备正常工作的房间附近。
6 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7 消防控制室内的设备构成及其对建筑消防设施的控制与显示功能以及向远程监控系统传输相关信息的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和《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25506的规定。
8 消防控制室应采取防水淹的技术措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对照设计文件查看。
1.17 消防水泵房验收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独建造的消防水泵房,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 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水泵房,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或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的地下楼层。
3 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水泵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其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且开向疏散走道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4 消防水泵房应采取防水淹的技术措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对照设计文件查看。
1.18 商店建筑、展览建筑验收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商店建筑、展览建筑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时,应为单层。营业厅、展览厅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
2 营业厅、展览厅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地下或半地下营业厅、展览厅不应经营、储存和展示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对照设计文件查看。
1.19 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且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当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 应超过3层;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应为单层;确需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验收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
2 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
3 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
4 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5 设置在单、多层建筑内时,宜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对照设计文件查看。
1.20 剧场、电影院、礼堂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釆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 不应超过 2 层;确需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至少应设置 1 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验收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区域分隔。
2 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观众厅宜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 确需布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时,一个厅、室的疏散门不应少于 2 个,且每个观众厅或多功能厅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 400m²。
3 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三层及以上楼层。
4 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宜设置在地下一层,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
5 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自动灭火系统。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对照设计文件查看。
1.21 建筑内的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宜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三层及以上楼层。确需布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其他楼层时,验收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个厅、室的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且建筑面积不宜大于400m²。
2 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宜设置在地下一层,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
3 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自动灭火系统。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对照设计文件查看。
1.22 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桑拿浴室(不包括洗浴部分)、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不含剧场、电影院)验收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布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楼层。
2 宜布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首层、二层或三层的靠外墙部位。
3 不宜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
4 确需布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的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
5 确需布置在地下或四层及以上楼层时,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²。
6 厅、室之间及与建筑的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设置在厅、室墙上的门和该场所与建筑内其他部位相通的门均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尺量检查;对照设计文件查看。
1.23 木结构建筑内发电机间、配电间、锅炉间验收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住宅建筑外,建筑内发电机间、配电间、锅炉间的设置及其防火要求,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第5.4.12条~第5.4.15条和第6.2.3条~第6.2.6条的规定。
2 设置在木结构住宅建筑内的机动车库、发电机间、配电间、锅炉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不宜开设与室内相通的门、窗、洞口,确需开设时,可开设一樘不直通卧室的单扇乙级防火门。机动车库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60m²。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对照设计文件查看。
1.24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平面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 第4.1.2~4.1.12条的规定及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对照设计文件查看。
1.25 系统验收应按《导则》附表1.3记录,系统工程质量验收判定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工程质量缺陷应按表1.25的规定划分为严重缺陷项(A)、重要缺陷项(B)和轻微缺陷项(C);
2 系统验收合格判定条件为:A=0,B=0,且C类合格率大于80%。
Ⅳ 防火分隔
1.26 厂房和仓库的防火分区验收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第 3.3.1~3.3.3 条的规定及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对照设计文件查看。
1.27 不同耐火等级民用建筑的允许建筑高度或层数、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验收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第5.3节规定及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对照设计文件查看。
1.28 厂房和仓库的防火墙和防火隔墙验收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厂房和仓库的防火墙和防火隔墙验收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第3.2节、第3.3节、第6.1节、第6.2节的规定及设计要求。。
2 甲、乙类厂房和甲、乙、丙类仓库内的防火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4.00h。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对照设计文件查看,查阅施工过程资料,进场材料合格证。
1.29 民用建筑防火墙、防火隔墙的耐火极限、设置位置、设置方式验收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第5.3节、第5.4节、第6.1节、第6.2节的规定及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对照设计文件查看,查阅施工过程资料,进场材料合格证。
1.30 建筑内的电梯井、竖向管道井的设置和封堵验收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第6.2节、第6.3节的规定及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对照设计文件查看。
1.31 防火卷帘验收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火卷帘的型号、规格、数量、安装位置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直尺或钢卷尺测量。
2 防火卷帘施工安装质量的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87 第5.2节的规定。
3 防火卷帘系统功能的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877 第6.2节的规定。
1.32 防火门验收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火门的型号、规格、数量、安装位置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对照设计文件查看。
2 防火门安装质量的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877第5.3节的规定。
3 防火门控制功能的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877第6.3节的规定。
1.33 防火窗验收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火窗的型号、规格、数量、安装位置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对照设计文件查看。
2 防火窗安装质量的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877第5.4节的规定。
3 活动式防火窗控制功能的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877第6.4节的规定。
1.34 系统验收应按《导则》附表1.4记录,系统工程质量验收判定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工程质量缺陷应按表1.34的规定划分为严重缺陷项(A)、重要缺陷项(B)和轻微缺陷项(C);
2 系统验收合格判定条件为:A=0,B=0,且 C 类合格率大于 80%。
Ⅴ 安全疏散
1.35 厂房的安全疏散验收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第3.7节的规定及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尺量检查;对照设计文件查看。
1.36 仓库的安全疏散验收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第3.8节的规定及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尺量检查;对照设计文件查看。
1.37 民用建筑安全出口的形式、位置和数量验收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第5.5节规定及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对照设计文件查看。
1.38 民用建筑疏散门的位置、形式、宽度、开启方向验收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第5.5节、第6.4.11条、第6.4.10条的规定及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尺量检查;对照设计文件查看。
1.39 民用建筑疏散楼梯间的形式、前室面积验收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第5.5节、6.4节的规定及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尺量检查;对照设计文件查看。
1.40 民用建筑疏散走道的位置、疏散宽度、疏散距离验收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第5.5节、6.4节规定及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尺量检查;对照设计文件查看。
1.41 民用建筑避难层(间)的设置验收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第5.5.23条、第5.5.24条、第5.5.24A条的规定及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测量检查;对照设计文件查看。
1.42 民用木结构建筑的安全疏散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第11.0.7 条、第11.0.8条的规定及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尺量检查;对照设计文件查看。
1.43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安全疏散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第6节的规定及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尺量检查;对照设计文件查看。
1.44 系统验收应按《导则》附表1.5记录,系统工程质量验收判定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工程质量缺陷应按表1.44的规定划分为严重缺陷项(A)、重要缺陷项(B)和轻微缺陷项(C);
2 系统验收合格判定条件为:A=0,B=0,且 C 类合格率大于80%。
Ⅵ 消防电梯
1.45 消防电梯设置的位置、数量验收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电梯设置的位置、数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第7.3.1~7.3.4 条的规定及设计要求。
2 除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外,建筑高度超过32m的高层汽车库应设置消防电梯,并应保证每个防火分区至少有1部消防电梯,消防电梯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对照设计文件查看。
1.46 消防电梯的前室验收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设置在仓库连廊、冷库穿堂或谷物筒仓工作塔内的消防电梯外,消防电梯应设置前室。
2 前室宜靠外墙设置,并应在首层直通室外或经过长度不大于30m 的通道通向室外。
3 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0m²,前室的短边不应小于2.4m;与防烟楼梯间合用的前室,其使用面积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第5.5.28条和第6.4.3条的规定。
4 除前室的出入口、前室内设置的正压送风口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第5.5.27条规定的户门外,前室内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
5 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不应设置卷帘。
6 消防电梯的井底应设置排水设施,排水井的容量不应小于2m³,排水泵的排水量不应小于10L/s。消防电梯间前室的门口宜设置挡水设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对照设计文件查看,尺量检查。
1.47 消防电梯井、机房与相邻电梯井、机房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电梯轿厢的内部装修应采用不燃材料。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对照设计文件查看,防火隔墙、电梯轿厢的内部装修材料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检测报告。
1.48 消防电梯的其他要求验收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能每层停靠。
2 电梯的载重量不应小于800kg。
3 电梯从首层至顶层的运行时间不宜大于60s。
4 电梯的动力与控制电缆、电线、控制面板应采取防水措施。
5 在首层的消防电梯入口处应设置供消防队员专用的操作按钮。
6 电梯轿厢内部应设置专用消防对讲电话。
7 消防电梯层门外应有正确的消防电梯标识。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对照设计文件查看。
1.49 系统验收应按《导则》附表1.6 记录,系统工程质量验收判定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工程质量缺陷应按表1.49的规定划分为严重缺陷项(A)、重要缺陷项(B)和轻微缺陷项(C);
2 系统验收合格判定条件为:A=0,B=0,且 C 类合格率大于80%。
1 涉及建筑防火的设计文件;
2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
3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4 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等施工过程检查记录;
5 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质量工程控制资料核查记录;
6 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等产品的主、配件出厂合格证,应符合市场准入制度规定的有效证明文件和使用、维护说明。
Ⅰ 建筑类别和耐火等级
1 厂房建筑类别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表3.1.1的规定。
2 同一座厂房或厂房的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时,厂房或防火分区内的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当生产过程中使用或产生易燃、可燃物的量较少,不足以构成爆炸或火灾危险时,可按实际情况确定;当符合下述条件之一时,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
1) 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比例小于5%或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小于10%,且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足以蔓延至其他部位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采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
2) 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当采用封闭喷漆工艺,封闭喷漆空间内保持负压、油漆工段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或自动抑爆系统,且油漆工段占所在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大于 20%。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对照设计文件查看。
1.3 仓库的建筑类别验收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储存物品的性质和储存物品中的可燃物数量等因素划分,可分为甲、乙、丙、丁、戊类,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表3.1.3的规定。
2 同一座仓库或仓库的任一防火分区内储存不同火灾危险性物品时,仓库或防火分区的火灾危险性应按火灾危险性最大的物品确定。
3 丁、戊类储存物品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当可燃包装重量大于物品本身重量1/4或可燃包装体积大于物品本身体积的1/2时,应按丙类确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对照设计文件查看,根据设计文件、竣工图纸及相关资料进行验收确认。
1.4 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验收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可分为一、二、三、四级,相应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除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另有规定外,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表3.1.1的规定及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对照设计文件或检测报告查看建筑主要构件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1.5 民用建筑的建筑分类验收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和层数可分为单、多层民用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
2 高层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和楼层的建筑面积可分为一类和二类。
3 民用建筑的分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表5.1.1的规定及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对照设计文件查看。
1.6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验收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可分为一、二、三、四级。除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另有规定外,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相应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表5.1.2的规定及设计要求。
2 住宅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可按现行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第9.2节的规定执行。
3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应根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重要性和火灾扑救难度等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和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
2) 单、多层重要公共建筑和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3) 除木结构建筑外,老年人照料设施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4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其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
5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1.50h和1.00h。
6 木结构建筑构件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第11.0.1~11.0.2条的规定及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对照设计文件查看;建筑主要构件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检测报告。
1.7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分类应根据停车(车位)数量和总建筑面积确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 表3.0.1的规定及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对照设计文件查看。
1.8 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验收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应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其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均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表3.0.2的规定。
2 地下、半地下和高层汽车库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3 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和Ⅰ类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4 Ⅱ、Ⅲ类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5 Ⅳ类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对照设计文件查看;建筑主要构件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检测报告。
1.9 系统验收应按《导则》附表1.1记录,系统工程质量验收判定条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系统工程质量缺陷应按表1.9的规定划分为严重缺陷项(A)、重要缺陷项(B)和轻微缺陷项(C);
Ⅱ 总平面布局
1 厂房的防火间距验收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第3.4节的规定及设计要求。
2 仓库的防火间距验收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第3.5节的规定及设计要求。
3 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第5.2节的规定及设计要求。
4 木结构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第11.0.10条的规定及设计要求。
5 防火间距的计算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附录B的规定及设计要求。
6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第4.2节的规定及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对照设计文件,尺量检查。
1.11 消防车道验收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车道距道路中心线的间距,消防车道的设置位置及形式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第7.1节的规定。
2 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净空高度、转弯半径、障碍物、靠建筑外墙一侧边缘与外墙的距离、坡度的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第 7.1.8条的规定。
3 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他车道连通。尽头式消防车道回车道或回车场面积、消防车道的路面、救援操作场地及其场地下面的管道和暗沟等的承载力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第7.1.9条的规定。
4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消防车道的设置位置、形式、净空高度、净宽度和尽头式消防车道回车场的面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第4.3节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对照设计文件,查阅施工资料,尺量检查。
1.12 救援场地验收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高层建筑应至少沿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的底边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该范围内的裙房进深不应大于4m。
建筑高度不大于50m的建筑,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确有困难时,可间隔布置,但间隔距离不宜大于30m,且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总长度仍应符合上述规定。
2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与厂房、仓库、民用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障碍物和车库出入口。
3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15m和10m。对于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建筑,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20m和10m。
4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及其下面的建筑结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重型消防车的压力。
5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与消防车道连通,场地靠建筑外墙一侧的边缘距离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m,且不应大于10m,场地的坡度不宜大于3%。
6 建筑物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的范围内应设置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入口。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对照设计文件,查阅施工资料,尺量检查。
1.13 救援窗口的尺寸、位置、标志验收时应符合下列规定及设计要求:
1 厂房、仓库、公共建筑的外墙应在每层适当位置设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
2 窗口的净高度和净宽度均不应小于1.0m,下沿距室内地面不宜大于1.2m,间距不宜大于20m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2个,设置位置应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窗口的玻璃应易于破碎,并应设置可在室外易于识别的明显标志。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对照设计文件,尺量检查。
1.14 系统验收应按《导则》附表1.2记录,系统工程质量验收判定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工程质量缺陷应按表1.14的规定划分为严重缺陷项(A)、重要缺陷项(B)和轻微缺陷项(C);
Ⅲ 平面布置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对照设计文件查看。
1.16 消防控制室验收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需要联动控制的消防设备的建筑(群)应设置消防控制室。
2 单独建造的消防控制室,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3 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建筑内首层或地下一层,并宜布置在靠外墙部位。
4 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其开向建筑内的门应采用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5 不应设置在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他可能影响消防控制设备正常工作的房间附近。
6 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7 消防控制室内的设备构成及其对建筑消防设施的控制与显示功能以及向远程监控系统传输相关信息的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和《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25506的规定。
8 消防控制室应采取防水淹的技术措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对照设计文件查看。
1.17 消防水泵房验收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独建造的消防水泵房,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 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水泵房,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或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的地下楼层。
3 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水泵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其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且开向疏散走道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4 消防水泵房应采取防水淹的技术措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对照设计文件查看。
1.18 商店建筑、展览建筑验收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商店建筑、展览建筑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时,应为单层。营业厅、展览厅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
2 营业厅、展览厅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地下或半地下营业厅、展览厅不应经营、储存和展示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对照设计文件查看。
1.19 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且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当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 应超过3层;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应为单层;确需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验收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
2 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
3 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
4 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5 设置在单、多层建筑内时,宜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对照设计文件查看。
1.20 剧场、电影院、礼堂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釆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 不应超过 2 层;确需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至少应设置 1 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验收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区域分隔。
2 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观众厅宜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 确需布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时,一个厅、室的疏散门不应少于 2 个,且每个观众厅或多功能厅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 400m²。
3 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三层及以上楼层。
4 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宜设置在地下一层,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
5 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自动灭火系统。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对照设计文件查看。
1.21 建筑内的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宜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三层及以上楼层。确需布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其他楼层时,验收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个厅、室的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且建筑面积不宜大于400m²。
2 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宜设置在地下一层,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
3 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自动灭火系统。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对照设计文件查看。
1.22 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桑拿浴室(不包括洗浴部分)、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不含剧场、电影院)验收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布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楼层。
2 宜布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首层、二层或三层的靠外墙部位。
3 不宜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
4 确需布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的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
5 确需布置在地下或四层及以上楼层时,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²。
6 厅、室之间及与建筑的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设置在厅、室墙上的门和该场所与建筑内其他部位相通的门均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尺量检查;对照设计文件查看。
1.23 木结构建筑内发电机间、配电间、锅炉间验收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住宅建筑外,建筑内发电机间、配电间、锅炉间的设置及其防火要求,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第5.4.12条~第5.4.15条和第6.2.3条~第6.2.6条的规定。
2 设置在木结构住宅建筑内的机动车库、发电机间、配电间、锅炉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不宜开设与室内相通的门、窗、洞口,确需开设时,可开设一樘不直通卧室的单扇乙级防火门。机动车库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60m²。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对照设计文件查看。
1.24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平面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 第4.1.2~4.1.12条的规定及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对照设计文件查看。
1.25 系统验收应按《导则》附表1.3记录,系统工程质量验收判定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工程质量缺陷应按表1.25的规定划分为严重缺陷项(A)、重要缺陷项(B)和轻微缺陷项(C);
Ⅳ 防火分隔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对照设计文件查看。
1.27 不同耐火等级民用建筑的允许建筑高度或层数、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验收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第5.3节规定及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对照设计文件查看。
1.28 厂房和仓库的防火墙和防火隔墙验收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厂房和仓库的防火墙和防火隔墙验收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第3.2节、第3.3节、第6.1节、第6.2节的规定及设计要求。。
2 甲、乙类厂房和甲、乙、丙类仓库内的防火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4.00h。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对照设计文件查看,查阅施工过程资料,进场材料合格证。
1.29 民用建筑防火墙、防火隔墙的耐火极限、设置位置、设置方式验收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第5.3节、第5.4节、第6.1节、第6.2节的规定及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对照设计文件查看,查阅施工过程资料,进场材料合格证。
1.30 建筑内的电梯井、竖向管道井的设置和封堵验收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第6.2节、第6.3节的规定及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对照设计文件查看。
1.31 防火卷帘验收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火卷帘的型号、规格、数量、安装位置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直尺或钢卷尺测量。
2 防火卷帘施工安装质量的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87 第5.2节的规定。
3 防火卷帘系统功能的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877 第6.2节的规定。
1.32 防火门验收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火门的型号、规格、数量、安装位置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对照设计文件查看。
2 防火门安装质量的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877第5.3节的规定。
3 防火门控制功能的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877第6.3节的规定。
1.33 防火窗验收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火窗的型号、规格、数量、安装位置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对照设计文件查看。
2 防火窗安装质量的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877第5.4节的规定。
3 活动式防火窗控制功能的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877第6.4节的规定。
1.34 系统验收应按《导则》附表1.4记录,系统工程质量验收判定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工程质量缺陷应按表1.34的规定划分为严重缺陷项(A)、重要缺陷项(B)和轻微缺陷项(C);
Ⅴ 安全疏散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尺量检查;对照设计文件查看。
1.36 仓库的安全疏散验收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第3.8节的规定及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尺量检查;对照设计文件查看。
1.37 民用建筑安全出口的形式、位置和数量验收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第5.5节规定及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对照设计文件查看。
1.38 民用建筑疏散门的位置、形式、宽度、开启方向验收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第5.5节、第6.4.11条、第6.4.10条的规定及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尺量检查;对照设计文件查看。
1.39 民用建筑疏散楼梯间的形式、前室面积验收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第5.5节、6.4节的规定及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尺量检查;对照设计文件查看。
1.40 民用建筑疏散走道的位置、疏散宽度、疏散距离验收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第5.5节、6.4节规定及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尺量检查;对照设计文件查看。
1.41 民用建筑避难层(间)的设置验收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第5.5.23条、第5.5.24条、第5.5.24A条的规定及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测量检查;对照设计文件查看。
1.42 民用木结构建筑的安全疏散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第11.0.7 条、第11.0.8条的规定及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尺量检查;对照设计文件查看。
1.43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安全疏散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第6节的规定及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尺量检查;对照设计文件查看。
1.44 系统验收应按《导则》附表1.5记录,系统工程质量验收判定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工程质量缺陷应按表1.44的规定划分为严重缺陷项(A)、重要缺陷项(B)和轻微缺陷项(C);
Ⅵ 消防电梯
1 消防电梯设置的位置、数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第7.3.1~7.3.4 条的规定及设计要求。
2 除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外,建筑高度超过32m的高层汽车库应设置消防电梯,并应保证每个防火分区至少有1部消防电梯,消防电梯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对照设计文件查看。
1.46 消防电梯的前室验收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设置在仓库连廊、冷库穿堂或谷物筒仓工作塔内的消防电梯外,消防电梯应设置前室。
2 前室宜靠外墙设置,并应在首层直通室外或经过长度不大于30m 的通道通向室外。
3 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0m²,前室的短边不应小于2.4m;与防烟楼梯间合用的前室,其使用面积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第5.5.28条和第6.4.3条的规定。
4 除前室的出入口、前室内设置的正压送风口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第5.5.27条规定的户门外,前室内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
5 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不应设置卷帘。
6 消防电梯的井底应设置排水设施,排水井的容量不应小于2m³,排水泵的排水量不应小于10L/s。消防电梯间前室的门口宜设置挡水设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对照设计文件查看,尺量检查。
1.47 消防电梯井、机房与相邻电梯井、机房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电梯轿厢的内部装修应采用不燃材料。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对照设计文件查看,防火隔墙、电梯轿厢的内部装修材料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检测报告。
1.48 消防电梯的其他要求验收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能每层停靠。
2 电梯的载重量不应小于800kg。
3 电梯从首层至顶层的运行时间不宜大于60s。
4 电梯的动力与控制电缆、电线、控制面板应采取防水措施。
5 在首层的消防电梯入口处应设置供消防队员专用的操作按钮。
6 电梯轿厢内部应设置专用消防对讲电话。
7 消防电梯层门外应有正确的消防电梯标识。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对照设计文件查看。
1.49 系统验收应按《导则》附表1.6 记录,系统工程质量验收判定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工程质量缺陷应按表1.49的规定划分为严重缺陷项(A)、重要缺陷项(B)和轻微缺陷项(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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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总则
- 2 术语
- 3 基本规定
- 4 竣工验收消防查验
- 4.1 一般规定
- 4.2 查验内容
- 4.3 组织实施
- 4.4 判定
- 5 消防验收现场评定
- 5.1 一般规定
- 5.2 评定内容
- 5.3 组织实施
- 5.4 判定
- 6 档案管理
- 附录A 特殊建设工程和局部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条件
- 附录B 房屋建筑工程消防查验和现场评定流程示意图
- 附录C 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文件
- 附录D 房屋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文件
- 附录E 房屋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指南
- 本导则用词说明
- 房屋建筑消防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验收标准条文摘编
- 1 建筑防火
- 2 装饰装修与保温
- 3 消防给水与灭火设施
- 4 防烟排烟与供暖、通风空气调节系统
- 5 消防电气
- 附表 房屋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分部分项工程验收记录
- 主要应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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