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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电气照明系统
4.5.1 建筑物应设置照明供配电系统。照明配电终端回路应设短路保护、过负荷保护和接地故障保护,室外照明配电终端回路还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作为附加防护。
4.5.2 允许人员进入的水池,安装在水下的灯具应选用防触电等级为Ⅲ类的灯具,供电电源应符合本规范第4.6.7条的规定。
4.5.3 室外灯具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4,埋地灯具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67,水下灯具的防护等级不应低IP68。
4.5.4 当正常照明灯具安装高度在2.5m 及以下,且灯具采用交流低压供电时,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作为附加防护。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灯安装高度在2.5m及以下时,应采用安全特低电压供电。
4.5.5 疏散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灯具的供配电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灯具应由主电源和蓄电池电源供电。蓄电池组正常情况下应保持充电状态,火灾情况下应保证蓄电池组的供电时间满足安全疏散要求。
2 集中控制型系统,其主电源应由消防电源供电。
4.5.6 消防应急照明回路严禁接入消防应急照明系统以外的开关装置、电源插座及其他负载。
4.5.7 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公共建筑,消防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应能在消防控制室集中控制和状态监视。
4.5.8 人员密集场所的公共大厅和主要走道的一般照明应采取下列措施之一:
1 感应控制;
2 集中或区域集中控制,当集中或区域集中采用自动控制时,应具备手动控制功能。
4.5.9 安装在人员密集场所的吊装灯具玻璃罩,应采取防止玻璃破碎向下溅落的措施。
条文说明
4.5.1 低压配电设计一般要求配电干线回路设置短路保护和过负荷保护。在实际工程中,终端回路过长,容易忽视因发生接地故障未切断电源而引起的火灾事故,所以本条款规定照明配电终端回路除应设短路保护和过负荷保护外,还应设置接地故障保护。
接地故障保护并不一定要采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RCD),断路器在其接地故障允许保护线路最大长度内是可以将短路保护、过负荷保护和接地故障保护功能兼用的。如果断路器保护线路长度大于其接地故障允许的最大长度,应校验断路器接地故障保护的灵敏度,灵敏度不够时,可采用RCD作接地故障保护。
室外照明配电终端回路还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作为附加防护,主要针对人员可触及的安装高度在2.5m及以下且采用交流低压供电的I类室外照明灯具。这部分室外照明灯具处于无等电位场所,受风吹、日晒、腐蚀等气候影响较大,加大了电击危险性,特别是对于人员可触及的室外照明装置,如安装在护栏上的灯具,在人行道等人员来往密集场所安装的落地式景观照明灯,人可以触摸到的灯具,人身电击危险更大,采用剩余电流保护作为附加防护措施,是十分必要的。《低压电气装置第7-714部分:特殊装置或场所的要求户外照明装置》GB/T16895.28-2017/TEC60364-7-714:2011,要求应加强防电击防护措施,如物理隔离、采用安全特低电压(SELV)供电、采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做附加保护措施等。
4.5.2 允许人员进入的水池属于特殊场所,安装在水下的灯具属于特殊装置。本条结合这类场所的特点,从保护人身安全出发,规定安装在水下(0区)的灯具应选用防触电等级为类的灯具,安装在水下(0区)的类灯具的供电电压需要满足本规范第4.6.7条的规定:交流电压值不大于12V或直流电压值不大于30V。
4.5.3 室外照明灯具及接线盒防护等级对用电安全至关重要,所以本条对室外不同场所灯具防护等级作出规定。
4.5.4 距地面2.5m及以下的高度,为正常情况下人体可能接触到的高度范围,即“伸臂范围”。为防电击危险,提高安全性,在伸臂范围内安装的正常照明灯具,当采用交流低压配电时,需要加装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作附加防护。
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灯,在火灾发生时,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等水灭火系统产生的水灭火介质很容易导致灯具的外壳发生导电现象,为了避免人员在疏散及灭火救援过程中触及灯具外壳而发生电击事故,灯具安装在伸臂范围2.5m以下时,采用非安全电压供电,火灾时对逃生人员和救援人员容易造成触电危险,如果采用满足潮湿场所的安全特低电压(SELV)供电,如电压不超过交流25V,直流供电电压不大于60V时,满足特殊场所的安全供电要求,安全更有保障。疏散照明灯和疏散指示标志灯采用安全特低电压供电,技术已经成熟,对逃生人员和救援人员安全有很大保障。
4.5.5 本条明确了灯具供电的双电源由主电源和蓄电池电源组成,主电源可为城市电网电源或柴油发电机自备电源,蓄电池电源是火灾时最可靠的电源。平时保持城市电网给蓄电池充电状态,不断开充电电源,如果采用安全特低电压供电的疏散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灯,火灾时,可以不切断城市电网供电电源,当接收到断开主电源的信号时,才切断主电源由蓄电池供电,以保障疏散和消防救援人员的安全。蓄电池供电时间应满足防火疏散要求。
灯具采用集中控制时,灯具主电源为消防电源,火灾时电源可由消防控制室控制;灯具采用非集中控制时,灯具主电源采用的正常电源应在灭火水系统启动之前切除,由蓄电池供电,可以保证疏散和消防救援人员的安全。
疏散照明与疏散指示标志对安全疏散十分重要,所以设为强制性条文。
4.5.6 本条规定了消防应急照明配电箱或集中电源的输入及输出回路中不应接入消防应急照明系统以外的开关装置、电源插座及其他负载。在火灾等紧急情况下,为了保障消防应急照明发挥应有的消防功能,接入消防应急照明系统以外的开关装置、电源插座及其他负载,会导致消防应急照明不能正常工作。消防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属于建筑消防系统范畴,系统供配电线路的选型和施工要求均严于其他非消防用电设备。
本条是保障消防应急照明系统运行稳定性和应急启动可靠性的基本要求,因此将该条定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4.5.7 消防控制室内设置的消防设备包含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控制装置,消防应急照明分为消防疏散照明和备用照明。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公共建筑,一般规模较大、功能复杂,要求消防疏散照明与疏散指示系统在消防控制室集中监控,技术成熟,有利于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可靠运行。对于一个消防控制室控制范围内的所有公共建筑内的消防疏散照明与疏散指示系统均应在此消防控制室集中控制和状态监视。
4.5.8 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公共大厅和主要走道的一般照明,应有集中控制或者分区集中控制,以便由工作人员专管或兼管,采用自动方式开关灯,不仅可以节能,也有利于安全和管理。如果有条件的场所,采用分组开关方式或调光方式控制,可按需要降低照度,更有利于节能。如果采用自动控制系统,为确保安全,要求自动控制系统故障时仍可手动控制照明,自动控制系统如果出现故障而不能手动控制,会引起恐慌,一般自动控制模块上设有手动开关,能够实现手动控制功能。公共场所照明控制如果采用感应控制方式,一般每个灯都自带感应器,感应器损坏也是分散的,不会导致全部灭灯引起恐慌。因此,如果采用感应控制时,不要求集中控制,也不存在手动控制。此条涉及安全和节能,故定为强制性条文。
4.5.9 采取防止玻璃罩向下溅落的措施,是为保障区域内人员的活动安全。此类场所,设计应优先选用自带防护措施的灯具,如网罩、非玻璃制品替代玻璃罩,玻璃罩与灯具本体间采用金属链条、吊环等不致玻璃罩直接坠落,如采用玻璃罩可采用玻璃破碎后成碎面状不致坠落的有机玻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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