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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维修
10.4.1 建筑电气与智能化系统出现故障时应及时进行维修,具备应急功能的电气与智能化系统在维修期间应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10.3.2 建筑电气系统在维修过程中,更换元器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更换工作不应危及现有电气装置的安全。
2 更换电气装置内断路器、熔断器、热继电器、剩余电流保护电器等保护性元器件时必须满足设计要求。
10.4.3 建筑电气与智能化系统遭遇水淹和火灾后,当需要继续使用时,必须进行全面检测,并应根据检测结果进行处理,以实现正常使用。
10.4.4 拆除建筑电气和智能化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拆除前,拆除部分应与带电部分在电气上进行断开、隔离;
2 邻近带电部分设备拆除后,应立即对拆除处带电设备外露的带电部分进行电气安全防护;
3 拆除电容器组、蓄电池组等可能带电的储能设备时应采取安全措施,设备处理应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条文说明
10.4.1 建筑电气与智能化系统为建筑提供能源动力、安全保障,使工作与生活便利化,出现故障时应及时维修,特别是具备应急功能的电气与智能化系统更要有保障,在维修期间应有应急措施,如采用临时电源,增加安全巡视等。
10.4.2 随意更改电气设备保护装置在目前建筑电气运行维护过程中出现概率较大,严重影响电气设备运行安全和人身安全,故作强制性规定。
在维修过程中会更换一些元器件,特别是保护性的元器件,对人身和设备运行安全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必须按照原规格进行更换,但有时候由于后期负载的容量不一定与原设计相符,维修过程中应通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设计、配置。
10.4.3 建筑电气与智能化系统在遭遇水淹、火灾后,将对电气性能或安装牢固性产生重大影响,可能会严重影响设备及人身安全。必须经过技术检测,并根据检测结果进行处理,如:继续使用、维修、报废等。
10.4.4 本条从电气安全角度规定电气与智能化系统的拆除要求,被拆除的电气与智能化设备本身和与之连接电气导体不能在带电的情况进行拆除,以确保拆除工作的安全,但是拆除采用安全特低电压供电的电气与智能化设备除外。
1 电气与智能化设备,拆除前应使被拆除部分与带电部分在电气上可靠断开、隔离。
2 电气及智能化设备拆除时,应对原来的电源端做妥善处理,不应使任何可能带电的导电部分外露。
3 特别是像电容器组、蓄电池组等有可能带电的储能设备,拆除前必须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如:拆除电容器组前先进行放电、验电;拆除蓄电池组时,先降低整组电池串联数量来降低电压,采用绝缘工具等措施确保安全。
被拆除的电气与智能化设备应按照国家相关环保要求处理,不得随意丢弃;涉及保密要求的敏感信息介质和重要安全设备拆除后还应按照相关保密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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