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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主控项目
12.2.1 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使用的配电设备、电线电缆、照明光源、灯具及其附属装置等产品应进行进场验收,验收结果应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且应形成相应的验收记录。各种材料和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与相关技术资料应齐全,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核查质量证明文件。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12.2.2 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使用的照明光源、照明灯具及其附属装置等进场时,应对其下列性能进行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检验:
1 照明光源初始光效;
2 照明灯具镇流器能效值;
3 照明灯具效率;
4 照明设备功率、功率因数和谐波含量值。
检验方法:现场随机抽样检验;核查复验报告。
检查数量:同厂家的照明光源、镇流器、灯具、照明设备,数量在200套(个)及以下时,抽检2套(个);数量在201套(个)~2000套(个)时,抽检3套(个);当数量在2000套(个)以上时,每增加1000套(个)时应增加抽检1套(个)。同工程项目、同施工单位且同期施工的多个单位工程可合并计算。当符合本标准第3.2.3条规定时,检验批容量可以扩大一倍。
12.2.3 低压配电系统使用的电线、电缆进场时,应对其导体电阻值进行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检验。
检验方法:现场随机抽样检验;核查复验报告。
检查数量:同厂家各种规格总数的10%,且不少于2个规格。
12.2.4 工程安装完成后应对配电系统进行调试,调试合格后应对低压配电系统以下技术参数进行检测,其检测结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用电单位受电端电压允许偏差:三相380V供电为标称电压的±7%;单相220V供电为标称电压的-10%~+7%;
2 正常运行情况下用电设备端子处额定电压的允许偏差:室内照明为±5%,一般用途电动机为±5%、电梯电动机为±7%,其他无特殊规定设备为±5%;
3 10kV及以下配电变压器低压侧,功率因数不低于0.9;
4 380V的电网标称电压谐波限值:电压谐波总畸变率(THDu)为5%,奇次(1次~25次)谐波含有率为4%,偶次(2次~24次)谐波含有率为2%;
5 谐波电流不应超过表12.2.4中规定的允许值。
检验方法:在用电负荷满足检测条件的情况下,使用标准仪器仪表进行现场测试;对于室内插座等装置使用带负载模拟的仪表进行测试。
检查数量:受电端全数检查,末端按本标准表3.4.3最小抽样数量抽样。
1 照度值允许偏差为设计值的±10%;
2 功率密度值不应大于设计值,当典型功能区域照度值高于或低于其设计值时,功率密度值可按比例同时提高或降低。
检验方法:检测被检区域内平均照度和功率密度。
检查数量:各类典型功能区域,每类检查不少于2处。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核查质量证明文件。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12.2.2 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使用的照明光源、照明灯具及其附属装置等进场时,应对其下列性能进行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检验:
1 照明光源初始光效;
2 照明灯具镇流器能效值;
3 照明灯具效率;
4 照明设备功率、功率因数和谐波含量值。
检验方法:现场随机抽样检验;核查复验报告。
检查数量:同厂家的照明光源、镇流器、灯具、照明设备,数量在200套(个)及以下时,抽检2套(个);数量在201套(个)~2000套(个)时,抽检3套(个);当数量在2000套(个)以上时,每增加1000套(个)时应增加抽检1套(个)。同工程项目、同施工单位且同期施工的多个单位工程可合并计算。当符合本标准第3.2.3条规定时,检验批容量可以扩大一倍。
12.2.3 低压配电系统使用的电线、电缆进场时,应对其导体电阻值进行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检验。
检验方法:现场随机抽样检验;核查复验报告。
检查数量:同厂家各种规格总数的10%,且不少于2个规格。
12.2.4 工程安装完成后应对配电系统进行调试,调试合格后应对低压配电系统以下技术参数进行检测,其检测结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用电单位受电端电压允许偏差:三相380V供电为标称电压的±7%;单相220V供电为标称电压的-10%~+7%;
2 正常运行情况下用电设备端子处额定电压的允许偏差:室内照明为±5%,一般用途电动机为±5%、电梯电动机为±7%,其他无特殊规定设备为±5%;
3 10kV及以下配电变压器低压侧,功率因数不低于0.9;
4 380V的电网标称电压谐波限值:电压谐波总畸变率(THDu)为5%,奇次(1次~25次)谐波含有率为4%,偶次(2次~24次)谐波含有率为2%;
5 谐波电流不应超过表12.2.4中规定的允许值。
检验方法:在用电负荷满足检测条件的情况下,使用标准仪器仪表进行现场测试;对于室内插座等装置使用带负载模拟的仪表进行测试。
检查数量:受电端全数检查,末端按本标准表3.4.3最小抽样数量抽样。
表12.2.4 谐波电流允许值
12.2.5 照明系统安装完成后应通电试运行,其测试参数和计算值应符合下列规定:1 照度值允许偏差为设计值的±10%;
2 功率密度值不应大于设计值,当典型功能区域照度值高于或低于其设计值时,功率密度值可按比例同时提高或降低。
检验方法:检测被检区域内平均照度和功率密度。
检查数量:各类典型功能区域,每类检查不少于2处。
条文说明
12.2.2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照明耗电在各个国家的总发电量中占有很大的比例。目前,我国照明耗电大体占全国总发电量的10%~12%,2001年我国总发电量为14332.5亿度(k·Wh),年照明耗电达1433.25亿度~1719.9亿度。为此,照明节电具有重要意义。1998年1月1日我国颁布了《节约能源法》,其中包括照明节电。选择高效的照明光源、灯具及其附属装置直接关系到建筑照明系统的节能效果。如室内灯具效率的检测方法依据现行国家标准《灯具分布光度测量的一般要求》GB/T 9468进行,道路灯具、投光灯具的检测方法依据其各自标准《灯具分布光度测量的一般要求》GB/T 9468和《投光照明灯具光度测试》GB/T 7002进行。各种镇流器的谐波含量检测依据现行国家标准《电磁兼容 限值 谐波电流发射限值(设备每相输入电流≤16A)》GB 17625.1进行,各种镇流器的自身功耗检测依据各自的性能标准进行,如管形荧光灯用交流电子镇流器应依据现行国家标准《管形荧光灯用交流电子镇流器性能要求》GB/T 15144进行,气体放电灯和LED灯的整体功率因数检测依据国家相关标准进行。生产厂家应提供以上数据的性能检测报告。
核查技术性能指标是否符合质量证明文件,核查复验报告。以有无复验报告以及质量证明文件与复验报告是否一致作为判定依据。
见证取样检验产品应尽量涵盖不同产品类别,并优先选择工程中使用量较大的规格。
随着技术进步,各种类型光源产品不断出现,常用的类型有白炽灯、卤钨灯、普通直管型荧光灯、三基色荧光灯、紧凑型荧光灯、荧光高压汞灯、金属卤化物灯、高压钠灯、高频无极灯、LED灯等。镇流器种类应与光源相符,并按电子镇流器、节能电感镇流器、普通电感镇流器进行划分。灯具产品种类繁多,检验产品时可按照安装方式和出光口形式划分类型。安装方式一般分为吊灯、吸顶灯、嵌入式灯具、壁灯、发光顶棚、高杆灯、草坪灯、空调灯具、投光灯等;出光口形式一般为开敞式、带透明保护罩、带磨砂与棱镜保护罩、格栅式等。照明设备是指能通过白炽灯、放电灯或发光二极管产生光的基本功能和/或具有调节、分配、光辐射等功能的设备,包括灯和灯具、放电灯的独立式镇流器和白炽灯独立式变压器、除白炽灯外的灯调光器等;照明设备检验时应按照灯具和光源的要求划分类别。
正文所列检验参数主要针对传统照明灯具,LED灯的检验项目应为灯具效能、功率、功率因数、色度参数(含色温、显色指数)。下列标准为部分检测参数的判定依据:《管形荧光灯镇流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17896、《普通照明用双端荧光灯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19043、《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19044、《单端荧光灯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 19415、《高压钠灯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19573、《高压钠灯用镇流器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 19574、《金属卤化物灯用镇流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0053、《金属卤化物灯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0054等。
同一个工程项目、同一个施工单位且同施工期施工的多个单位工程(群体建筑),可合并计算。
按照本标准第3.2.2条的规定,当获得建筑节能产品认证、具有节能标识或连续三次见证取样检验均一次检验合格时,其检验批的容量可以扩大一倍。检验数量也相应地减少了,这是鼓励社会约束。
12.2.3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工程中使用伪劣电线电缆会造成发热,造成极大的安全隐患,同时增加线路损耗。为加强对建筑电气中使用的电线和电缆的质量控制,工程中使用的电线和电缆进场时均应进行抽样检验。相同材料、截面导体和相同芯数为同规格,如VV3*185与YJV3*185为同规格,BV6.0与BVV6.0为同规格。一般电线、电缆导体电阻值的合格判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缆的导体》GB/T 3956中对铜、铝导体不同标称截面单位长度电阻值的相关规定。合金材料线缆、封闭式母线根据工程规模与使用数量确定检验,检验结果应根据设计要求、合同约定及相关标准进行判定。
在电线、电缆进场时,应对其导体电阻值进行复验。进场复验是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等在进场验收合格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从施工现场抽样送至试验室进行部分或全部性能参数的检验。同时应见证取样检验,即施工单位在监理或建设单位代表见证下,按照有关规定从施工现场随机抽样,送至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应形成相应的复验报告。
核查材料性能指标是否符合质量证明文件,核查复验报告。以有无复验报告以及质量证明文件与复验报告是否一致作为判定依据。
12.2.4 本条检测主要针对建筑的配电电源质量情况,当建筑内使用了电机、灯具等用电设备,可能会造成功率因数下降;当负荷分配不当时,可能会造成电压波动过大,影响用电设备的正常工作。检测条件、仪器要求可参见现行行业标准《公共建筑节能检测标准》JGJ/T 177相关内容。标称电压:三相为380V,单相为220V。
12.2.5 应选择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中对照明功率密度值做出明确规定的各类房间和场所作为典型功能区域,并将其规定值和设计值作为判断依据;考虑到住宅项目(部分)中住户内的个性使用情况偏差较大,一般不建议对住宅未统一装修的户内进行检测。
核查技术性能指标是否符合质量证明文件,核查复验报告。以有无复验报告以及质量证明文件与复验报告是否一致作为判定依据。
见证取样检验产品应尽量涵盖不同产品类别,并优先选择工程中使用量较大的规格。
随着技术进步,各种类型光源产品不断出现,常用的类型有白炽灯、卤钨灯、普通直管型荧光灯、三基色荧光灯、紧凑型荧光灯、荧光高压汞灯、金属卤化物灯、高压钠灯、高频无极灯、LED灯等。镇流器种类应与光源相符,并按电子镇流器、节能电感镇流器、普通电感镇流器进行划分。灯具产品种类繁多,检验产品时可按照安装方式和出光口形式划分类型。安装方式一般分为吊灯、吸顶灯、嵌入式灯具、壁灯、发光顶棚、高杆灯、草坪灯、空调灯具、投光灯等;出光口形式一般为开敞式、带透明保护罩、带磨砂与棱镜保护罩、格栅式等。照明设备是指能通过白炽灯、放电灯或发光二极管产生光的基本功能和/或具有调节、分配、光辐射等功能的设备,包括灯和灯具、放电灯的独立式镇流器和白炽灯独立式变压器、除白炽灯外的灯调光器等;照明设备检验时应按照灯具和光源的要求划分类别。
正文所列检验参数主要针对传统照明灯具,LED灯的检验项目应为灯具效能、功率、功率因数、色度参数(含色温、显色指数)。下列标准为部分检测参数的判定依据:《管形荧光灯镇流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17896、《普通照明用双端荧光灯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19043、《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19044、《单端荧光灯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 19415、《高压钠灯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19573、《高压钠灯用镇流器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 19574、《金属卤化物灯用镇流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0053、《金属卤化物灯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0054等。
同一个工程项目、同一个施工单位且同施工期施工的多个单位工程(群体建筑),可合并计算。
按照本标准第3.2.2条的规定,当获得建筑节能产品认证、具有节能标识或连续三次见证取样检验均一次检验合格时,其检验批的容量可以扩大一倍。检验数量也相应地减少了,这是鼓励社会约束。
12.2.3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工程中使用伪劣电线电缆会造成发热,造成极大的安全隐患,同时增加线路损耗。为加强对建筑电气中使用的电线和电缆的质量控制,工程中使用的电线和电缆进场时均应进行抽样检验。相同材料、截面导体和相同芯数为同规格,如VV3*185与YJV3*185为同规格,BV6.0与BVV6.0为同规格。一般电线、电缆导体电阻值的合格判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缆的导体》GB/T 3956中对铜、铝导体不同标称截面单位长度电阻值的相关规定。合金材料线缆、封闭式母线根据工程规模与使用数量确定检验,检验结果应根据设计要求、合同约定及相关标准进行判定。
在电线、电缆进场时,应对其导体电阻值进行复验。进场复验是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等在进场验收合格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从施工现场抽样送至试验室进行部分或全部性能参数的检验。同时应见证取样检验,即施工单位在监理或建设单位代表见证下,按照有关规定从施工现场随机抽样,送至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应形成相应的复验报告。
核查材料性能指标是否符合质量证明文件,核查复验报告。以有无复验报告以及质量证明文件与复验报告是否一致作为判定依据。
12.2.4 本条检测主要针对建筑的配电电源质量情况,当建筑内使用了电机、灯具等用电设备,可能会造成功率因数下降;当负荷分配不当时,可能会造成电压波动过大,影响用电设备的正常工作。检测条件、仪器要求可参见现行行业标准《公共建筑节能检测标准》JGJ/T 177相关内容。标称电压:三相为380V,单相为220V。
12.2.5 应选择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中对照明功率密度值做出明确规定的各类房间和场所作为典型功能区域,并将其规定值和设计值作为判断依据;考虑到住宅项目(部分)中住户内的个性使用情况偏差较大,一般不建议对住宅未统一装修的户内进行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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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基本规定
- 3.1 技术与管理
- 3.2 材料与设备
- 3.3 施工与控制
- 3.4 验收的划分
- 4 墙体节能工程
- 4.1 一般规定
- 4.2 主控项目
- 4.3 一般项目
- 5 幕墙节能工程
- 5.1 一般规定
- 5.2 主控项目
- 5.3 一般项目
- 6 门窗节能工程
- 6.1 一般规定
- 6.2 主控项目
- 6.3 一般项目
- 7 屋面节能工程
- 7.1 一般规定
- 7.2 主控项目
- 7.3 一般项目
- 8 地面节能工程
- 8.1 一般规定
- 8.2 主控项目
- 8.3 一般项目
- 9 供暖节能工程
- 9.1 一般规定
- 9.2 主控项目
- 9.3 一般项目
- 10 通风与空调节能工程
- 10.1 一般规定
- 10.2 主控项目
- 10.3 一般项目
- 11 空调与供暖系统冷热源及管网节能工程
- 11.1 一般规定
- 11.2 主控项目
- 11.3 一般项目
- 12 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
- 12.1 一般规定
- 12.2 主控项目
- 12.3 一般项目
- 13 监测与控制节能工程
- 13.1 一般规定
- 13.2 主控项目
- 13.3 一般项目
- 14 地源热泵换热系统节能工程
- 14.1 一般规定
- 14.2 主控项目
- 14.3 一般项目
- 15 太阳能光热系统节能工程
- 15.1 一般规定
- 15.2 主控项目
- 15.3 一般项目
- 16 太阳能光伏节能工程
- 16.1 一般规定
- 16.2 主控项目
- 16.3 一般项目
- 17 建筑节能工程现场检验
- 17.1 围护结构现场实体检验
- 17.2 设备系统节能性能检验
- 18 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
- 附录A 建筑节能工程进场材料和设备复验项目
- 附录B 保温板材与基层的拉伸粘结强度现场拉拔检验方法
- 附录C 保温板粘结面积比剥离检验方法
- 附录D 保温浆料干密度、导热系数、抗压强度检验方法
- 附录E 中空玻璃密封性能检验方法
- 附录F 外墙节能构造钻芯检验方法
- 附录G 正常检验抽样判定
- 附录H 建筑节能分部、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表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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