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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主控项目


15.2.1 太阳能光热系统节能工程所采用的管材、设备、阀门、仪表、保温材料等产品应进行进场验收,验收结果应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并应形成相应的验收记录。各种材料和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与相关技术资料应齐全,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核查质量证明文件。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15.2.2 太阳能光热系统节能工程采用的集热设备、保温材料进场时,应对其下列性能进行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检验:
    1 集热设备的热性能;
    2 保温材料的导热系数或热阻、密度、吸水率。

    检验方法:现场随机抽样检验;核查复验报告。
    检查数量:同厂家、同类型的太阳能集热器或太阳能热水器数量在200台及以下时,抽检1台(套);200台以上抽检2台(套)。同工程项目、同施工单位且同期施工的多个单位工程可合并计算。当符合本标准第3.2.3条的规定时,检验批容量可以扩大一倍。同厂家、同材质的保温材料复验次数不得少于2次。
15.2.3 太阳能光热系统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太阳能光热系统的形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2 集热器、吸收式制冷机组、吸收式热泵机组、吸附式制冷机组、换热装置、贮热设备、水泵、阀门、过滤器、温度计及传感器等设备设施仪表应按设计要求安装齐全,不得随意增减和更换;
    3 各类设备、阀门及仪表的安装位置、方向应正确,并便于读取数据、操作、调试和维护;
    4 供回水(或高温导热介质)管道的敷设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5 集热系统所有设备的基座与建筑主体结构的连接应牢固;
    6 太阳能光热系统的管道安装完成后应进行水压试验,并应合格;
    7 聚焦型太阳能光热系统的高温部分(导热介质系统管道及附件)安装完成后,应进行压力试验和管道吹扫。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核查相关技术资料。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15.2.4 集热器设备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集热设备的规格、数量、安装方式、倾角及定位应符合设计要求。平板和真空管型集热器的安装倾角和定位允许误差不超过±3°;聚焦型光热系统太阳能收集装置在焦线或焦点上,焦线或焦点允许偏差不超过±2mm。
    2 集热设备、支架、基座三者之间的连接必须牢固,支架应采取抗风、抗震、防雷、防腐措施,并与建筑物接地系统可靠连接。
    3 集热设备连接波纹管安装不得有凸起现象。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标准第3.4.3条的规定抽检,不少于5组。
15.2.5 贮热设备安装及检验应满足下列规定:
    1 贮热设备的材质、规格、热损因数、保温材料及其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2 贮热设备应与底座固定牢固;
    3 贮热设备应选择耐腐蚀材料制作;内壁防腐应满足卫生、无毒、环保要求,且应能承受所储存介质的最高温度和压力;
    4 敞口设备的满水试验和密闭设备的水压试验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贮热设备热损因数测试时间从晚上8时开始至次日6时结束,测试开始时贮热设备水温不得低于50℃,与贮热设备所处环境温度差应不小于20℃,测试期间应确保贮热设备的液位处于正常状态,且无冷热水进出水箱;满水试验静置24h观察,应不渗不漏;水压试验在试验压力下10min压力不降,且应不渗不漏。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15.2.6 太阳能光热系统辅助加热设备为电直接加热器时,接地保护必须可靠固定,并应加装防漏电、防干烧等保护装置。
    检验方法:观察、测试检查;核查质量证明文件和相关技术资料。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15.2.7 管道保温层和防潮层的施工应按本标准第9.2.9条执行。
15.2.8 太阳能光热系统安装完毕后,应进行系统试运转和调试,并应连续运行72h,设备及主要部件的联动应协调、动作准确,无异常现象。
    检验方法:按现行国家标准《太阳能供热采暖工程技术规范》GB 50495的相关要求进行系统试运转和调试;核查记录。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15.2.9 在建筑上增设太阳能光热系统时,系统设计应满足建筑结构及其他相应的安全性能要求,并不得降低相邻建筑的日照标准。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核查建筑结构设计、核验相关资料、文件。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条文说明
15.2.1 太阳能光热系统中集热设备的集热量、集热效率和集热器采光面积、贮热水箱和阀门、仪表、管材、保温材料等产品的规格、热工性能是太阳能光热系统节能工程中的主要技术参数。为了保证太阳能光热系统节能工程施工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对太阳能光热系统节能工程采用的集热设备、阀门、仪表、管材、控制系统电气元器件、保温材料等产品的进场,要按照设计要求对其类别、规格及外观等进行逐一核对验收,验收一般应由供货商、监理、施工单位的代表共同参加,并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代表)检查认可、形成相应的验收记录。各种产品和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和相关技术资料应齐全,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5.2.2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太阳能光热系统中集热设备的热性能、保温材料的导热系数、密度、吸水率等技术参数,是太阳能光热系统节能工程的重要性能参数,它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将直接影响太阳能系统的运行及节能效果。
    在集热设备(包括成品、热水器)和保温材料进场时,应对其技术性能参数进行复验。进场复验是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等在进场验收合格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从施工现场抽样送至试验室进行部分或全部性能参数的检验。同时应见证取样检验,即施工单位在监理或建设单位代表见证下,按照有关规定从施工现场随机抽样,送至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应形成相应的复验报告。
    1 平板型太阳能集热器的热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平板型太阳能集热器》GB/T 6424的要求,真空管型太阳能集热器的热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真空管型太阳能集热器》GB/T 17581的要求;
    2 家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热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家用太阳能热水系统技术条件》GB/T 19141的要求,其能效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家用太阳能热水系统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6969的要求;
    3 集热设备采用全玻璃真空太阳集热管时,应根据太阳能集热器或太阳能热水器的抽检数量同时检验,全玻璃真空太阳集热管的空晒性能参数、闷晒太阳辐照量、平均热损因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真空管型太阳能集热器》GB/T 17581的要求。
    核查材料性能指标是否符合质量证明文件,核查复验报告。以有无复验报告以及质量证明文件与复验报告是否一致作为判定依据。
    同一个工程项目、同一个施工单位且同施工期施工的多个单位工程(群体建筑),可合并计算。
    按照本标准第3.2.2条的规定,当获得建筑节能产品认证、具有节能标识或连续三次见证取样检验均一次检验合格时,其检验批的容量可以扩大一倍,其每200台为一个检验批,检验批的容量扩大一倍,即200台变为400台,抽检1次。检验数量也相应地减少了,这是鼓励社会约束。
15.2.3 太阳能光热系统形式是经过设计人员周密考虑设计的,要求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
    设备、阀门以及仪表能否安装到位,直接影响太阳能光热系统的节能效果,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增减和更换。
15.2.5 现行国家标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评价标准》GB/T 50801中规定贮热设备热损因数不应大于30W/(m³·k)。
15.2.6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辅助能源加热设备为电直接加热器时,有人身安全问题,所以安装时应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安装,在施工现场对照设计图纸进行检查。以有无接地保护和防漏电、防干烧等保护装置的测试检查报告,以及核查实际工程与检查报告是否一致作为判定依据。
15.2.9 在建筑上增设或改造太阳能光热系统时,系统设计应充分考虑建筑结构安全,并应满足建筑结构及其他相应的安全性要求,不得因此降低相邻建筑的日照标准。当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改动或增加荷载时,必须由原结构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不低于原设计单位资质)的设计单位核查有关原始资料,对既有建筑结构的安全性进行核验、确认;需要时应报请有关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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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GB50411-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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