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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安全疏散运营管理要求
9.1 站台层、站厅付费区和站厅非付费区、出入口通道的乘客疏散区内,不得设置商业场所,也不得设置妨碍乘客疏散的设备及堆放可燃物。地铁开发商业时,商业区与地铁车站间应划分为不同防火分区,并应符合 GB 50016的规定。
9.2 站厅非付费区内设置零星商铺,应符合下列规定:
a)不得经营和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类、乙类和丙类的物质和商品。
b)每个站厅非付费区内单处商铺的面积不得超过50㎡,商铺总面积不应大于100㎡。
c)商铺总面积超过100㎡应单独设置排烟系统,采用防火墙或防火卷帘与其他部位进行防火分隔,并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d)每个站厅至少应有两个出入口通道内不设置商铺及不与商业空间衔接。设置商铺和与商业空间衔接的通道,其防火设计应符合GB50016的规定,通道与站厅公共区临界面应设置防火卷帘。
9.3 地铁运营企业应结合线路和运营管理具体情况编制涵盖人员疏散的综合应急预案、车站及区间火灾和其他灾害事故疏散专项应急预案,以及疏散的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并定期进行演练。综合应急预案应至少1个季度演练一次,车站及区间疏散专项应急预案应至少2个月演练1次,疏散现场处置方案应至少1个月进行一次桌面和实战演练。
9.4 疏散现场处置方案应结合车站特点和火灾及其他灾害场景风险分析,做到一站一方案,疏散路线图宜按照车站列车火灾、站台公共区火灾、站厅公共区火灾及其他灾害场景制定。
9.5 车站工作人员及司机应具备紧急情况下现场组织疏散职责,并定期进行应急能力培训。
9.6 当车站客流超过远期超高峰预测客流且事故安全疏散时间超过6min时,地铁运营企业应立即进行车站疏散能力提升改造。
9.7 地铁运营企业应在车站配备疏散和救援所需的应急物品,应急物品宜按照附录A配置。
在车站、车厢、隧道、站前广场等范围内设置广告、商业设施,应不影响安全标志和乘客导向标识的识别,不得挤占疏散通道,在疏散通道内应禁止堆放物品、设置摊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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