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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规划


2.2.1 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应明确不同规划期城市轨道交通的功能定位、发展目标、发展模式和与其他交通方式的关系,提出线网规划布局以及线路和设施等用地的规划控制要求。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应与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协调一致。
2.2.2 交通需求分析应根据城市5年内的交通调查数据进行,分析应针对城市规划确定的远期和远景年限及其规划范围,并应对客流预测进行风险分析,包括弹性余量分析。
2.2.3 线路的敷设和封闭方式应根据线路功能定位和运能需求,以及沿线城市土地利用规划、自然条件、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环境保护要求综合确定。
2.2.4 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应与公共汽电车及步行、自行车交通便捷衔接,衔接设施规模应与需求相适应,并应与城市轨道交通统一规划、同期建设。
2.2.5 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安全防范设施应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2.2.6 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应确定线路区间、车站、车辆基地及控制中心、主变电所等规划用地的建设控制区。
2.2.7 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地界应与用地范围重叠的道路、地下管线、综合管廊、地下空间开发、其他大型市政工程统筹规划,同期建设或预留建设条件。
2.2.8 城市轨道交通外部电源规划应纳入城市电力设施规划。
2.2.9 城市轨道交通线网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线路走向应符合主导客流方向,线路运能标准应与服务水平一致。始发站早高峰小时乘客满载率不应超过70%;
    2 主要换乘站应结合城市各级功能中心区统筹布局;
    3 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应与铁路客运站、机场、长途汽车客运站、城市公交枢纽等重要交通枢纽紧密衔接,统一规划;
    4 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和设施不应超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
2.2.10 系统制式选择应根据线路功能、需求特征、技术标准、敷设条件、工程造价、资源共享等要素综合分析确定。确定系统运能时,高峰小时客流最大断面平均车厢站席密度不应大于6人/㎡。
2.2.11 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应符合城市设计要求,保障地上与地下协调发展。
2.2.12 车站出入口、风亭、集中冷站、广播电视信号设施、通信信号设施、供电设施、给水排水设施和其他设施应划定建设用地控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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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规范 GB55033-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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