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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安全与应急
4.5.1 车辆应设有应急照明。当正常供电中断启用应急照明时,其照度应满足客室内距地板面1m高度处不低于30lx。
4.5.2 列车应设置报警系统,客室内应设置乘客紧急报警装置;应设置乘客与控制中心、控制室或乘务人员的通信联络装置,值守人员与乘客通话应具有最高优先权。
4.5.3 列车应具备下列安全装置和功能:
1 灭火器具和自动火灾报警装置;
2 自动防护(ATP)以及保证行车安全的通信联络装置;
3 设置于司机操纵台的紧急停车操纵装置;
4 司机室内的乘降门开闭状态显示和车载信号显示;
5 监视客室及司机室状态的视频监视装置;
6 司机室前端可远近光变换的前照灯,列车尾端外壁红色防护灯;
7 鸣笛装置。
4.5.4 车辆应具备下列应急设施或功能:
1 地下运行的固定编组列车,各车辆之间应贯通;
2 单轨列车的客室车门应配备缓降装置,列车应能实施纵向救援和横向救援;
3 全自动运行的列车应配备人工操控列车的相关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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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基本规定
- 2.1 一般要求
- 2.2 规划
- 2.3 杂散电流防护
- 2.4 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
- 2.5 应急设施
- 3 限界
- 4 车辆
- 4.1 一般规定
- 4.2 车体及内装
- 4.3 牵引和制动
- 4.4 车载设备和设施
- 4.5 安全与应急
- 5 土建工程
- 5.1 一般规定
- 5.2 线路工程
- 5.3 轨道与路基工程
- 5.4 车站建筑
- 5.5 结构工程
- 5.6 车辆基地与其他设施
- 6 机电设备系统
- 6.1 供电系统
- 6.2 通信系统
- 6.3 信号系统
- 6.4 通风、空调与供暖系统
- 6.5 给水、排水系统
- 6.6 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
- 6.7 综合监控系统
- 6.8 自动售检票系统
- 6.9 自动扶梯、电梯系统
- 6.10 站台屏蔽门系统
- 6.11 乘客信息系统
- 6.12 公共安全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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